书城哲学思想与伦理(和谐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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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韩非子与法家思想

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公元前233年),是中国战国时期(公元275-前221年)著名的哲学家、法家学说集大成者、散文家。战国时期韩国都城阳翟(今河南省禹州市)人,汉族。原为韩国贵族,与李斯同师苟卿。继承和发展了荀子的法术思想,同时又吸取了他以前的法家学说,成为法家的集▲韩非子雕像大成者。多次上书韩王变法图强,不见用,乃发愤著书立说,以求闻达。秦王政慕其名,遗书韩王强邀其出使秦国。在秦遭李斯、姚贾诬害,死狱中。比较各国变法得失,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理论,集法家思想大成。今存《韩非子》五十五篇。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韩非子师承荀子,但却提出许多超越儒家的新观点,写下不少伟大著作,是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韩非子通过许多寓言故事,系统地阐明法、术、势的法制理论。他的著作总结了古代国君的得失,表达了自己的抱负和主张,例如:《孤愤》、《五蠹》、内外《储说》等。其中《自相矛盾》和《守株待兔》便是有趣的寓言故事。

法家思想:▲韩非子著作

一、天不能决定人事吉凶,人定胜天。

二、人不应该违背自然规律,而要把天当作物类来利用。

三、国家要富强,要靠耕战,耕是搞好农业生产,战加强战备。

四、法治比德治更适合于当时社会,因为社会发展变化了,一切事物也随之变化,因此具体措施也应改变。

五、法治讲求法术、法令,要让人人皆知,坚决执行。是国君驾驭群臣的方法,是国君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威势。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治国之道为了适应新的政治形势,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国之道,如上所述,他们自以为是立于不败之地的。照他们所说,第一个必要的步骤是立法。韩非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通过这些法,告诉百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法一经公布,君主就必须明察百姓的行为。因为他有势,可以惩罚违法的人,奖赏守法的人。这样办,就能够成功地统治百姓,不论有多少百姓都行。

关于这一点,韩非写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