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宗教与民族问题研究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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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宗教综合编(11)

2.按照社会主义民主的需求,建立民主办教和民主管理的机制。我国各宗教都基本上残留着带有封建性质的、落后的办教方式和管理模式,如天主教的“圣统制”,藏传佛教的寺主制,伊斯兰教的门宦制,都要求绝对服从,人民群众对于自己信仰和热爱的宗教没有发言权和决策权,这与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与信教群众要求参与办教、参与管理的愿望相悖,不适应时代进步的潮流,应当加以改革。改革的实质就是淡化神权,还教于民。改革的内容,一是教(神)职人员的资格由爱国宗教组织确认,由宗教活动场所的爱国民主管理组织聘任而不是个人委任。二是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的爱国民主管理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场所的各项制度,实施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全面管理。这种管理组织应当在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党政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三是明确教(神)职人员的职责。教(神)职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带领群众过正常的宗教生活,接受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一般不参与本场所具体事务的管理。四是废除其他形式的封建办教方式和管理制度。

3.改革宗教法律。宗教法律是宗教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宗教都有一套独立于世俗法律或与世俗法律合一的法律制度,比较典型的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法规定了人的全部行为准则,涵盖了人的一切活动领域,对穆斯林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在我国政教分离的社会制度下,宗教法律虽然不至于取得超越我国现行法律的地位,但在宗教内部、对信教群众仍然有很大的约束力,在很多方面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冲突,必须进行适当的改革。这种改革,应当遵循教法服从于国法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从四个方面着手。这里以伊斯兰教教法为例。一是对纯宗教性质的规定,如念、礼、斋、课、朝五项天命功课,应当保留。二是对有些规定变通执行,如天课的缴纳,在哈里发时代是作为国家以宗教形式向穆斯林征收的赋税,在我国可以作为穆斯林内部扶贫济困的善举而变通使用。三是有些规定可以作为民族风俗或民间习俗保留,如伊斯兰教婚姻法中念“尼卡哈”的规定,就可以作为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而保留,而不能用“尼卡哈”代替结婚证。四是不执行明显与现行国家法律相抵触、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规定,如伊斯兰教教法中关于通奸要受鞭笞、偷盗要剁手指等规定,可留待穆斯林所说的“末曰审判”去解决。

4.改革传统的宗教教育制度,实现向现代化的转变。目前,各宗教以培养教职人员为主要任务的宗教教育,大都是寺院教育,又多是师傅带徒弟的形式。这种教育存在很多弊病,如:在教学上没有统一规范和要求,没有统编教材,没有严格的毕业考试制度;几乎所有的宗教教育只重视宗教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学员的全面培养,特别是政治思想方面的教育内容极少,很难培养出适应现代社会的高素质的教职人员。要把宗教教育制度的改革作为宗教改革的重要方面提上议事日程,提倡和鼓励宗教界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完成。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第一,生源制度的改革。要明确,任何寺院都不能招收18岁以下青少年入寺念经;入寺念经的青少年只有在完成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并达到规定的年龄后,才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寺从事宗教职业;对人寺念经的青少年,采取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录取,不能随意录取。第二,教学内容的改革。这项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寺院教育中开设时事政治、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课程,并创造条件,开展现代科学技术的普及教育和专业技能方面的教育。应当制定教学大纲,按照一定比例加以明确,在有条件的宗教中,还应当统编宗教课教材,规范寺院教育,避免宗教教育中的随意性和无序状态。第三,建立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我国各宗教在对其教职人员的行教资格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有的规定不甚严格,各地、各教派执行的也不一样。几乎所有的宗教对教职人员行教资格的规定只有宗教学识一个标准,而对其政治上是否坚定,政策水平、法制观念如何,基本不予考虑,这就造成一些教职人员尽管有相当的宗教学识,但政治立场不坚定,政策和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政治上左右摇摆,容易被坏人利用等弊端,有的甚至从事分裂祖国、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鉴于此,有必要对宗教寺院和经堂教育培养的教职人员实行毕业考试制度,对即将毕业学员的宗教学识和政策水平包括政治观点、政治立场,由寺院民主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口试或笔试,合格者由宗教团体发给统一的毕业证书,凭证取得教职人员资格。同时,对现任教职人员按以上内容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据此行教,持证上岗。这项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寺院宗教教育体系,实现传统宗教教育制度向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宗教教育制度的战略转变,使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

(三)建立适应现代人生活方式的宗教修持体系。宗教的修持方式是把宗教教义中的各项内容付诸实践的具体方法。各宗教都有自己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修持方式,但有些修持方式不能适应现代生活的要求,如佛教的炼指供佛、烧疤以及部分宗教中不许看电视、不许视听歌舞等清规戒律,显得十分陈旧和落后,与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格格不入。这方面的改革应当侧重于三个方面。

1.提倡就地、小型、个体的宗教活动方式。通常情况下,宗教活动应当在当地开展,就地解决,在不违背基本教义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跨地区的宗教生活,减少那些信教群众长途跋涉、千里迢迢到外地参加不属于基本教义规定的宗教活动,这有利于节省时间、精力,有利于减少浪费如资金的大量流失,从而有利于群众集中时间和精力搞经济建设,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要引导宗教界逐步使宗教活动小型化,与此相适应,宗教活动场所也应当逐步小型化,避免成千上万人聚集的大规模宗教活动。大型的宗教活动容易引发诸如交通事故、传染疾病等问题,还可能干扰非宗教信仰者的自由,干扰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还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大型宗教活动场所要适应宗教活动小型化的趋势而小型化,试想,一个耗资巨大的工程峻工后无人在其中开展活动,岂不造成极大的浪费。当前,从世界范围看,宗教活动的小型化是宗教修持方式演变的一种趋势,我国宗教应当适应这个潮流,推进宗教活动小型化的进程。要鼓励宗教伯徒开展随机、随时、在家和个体的宗教活动。在一个现代化的有序的社会里,包括宗教徒在内的个体的人的生活方式有一定的规范性约束,如工人、教师以及在外打工的人,都有上下班的作息时间,加上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使得人们不大可能按照严格的、规范的教义要求开展宗教生活,选择宗教活动的时间,因此,随时随地、在家的和个体的宗教活动方式要受到鼓励与提倡。这样做,既不影响工作和学习,也不耽误宗教生活,应当成为现代人新型的宗教活动方式。

2.宗教活动要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这主要是指对神的信仰和对神的顶礼膜拜不能伤害信仰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这一点上,应当特别指出伊斯兰教的某些规定以资借鉴。伊斯兰教法十分重视对人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关怀,体现在宗教活动方式上,如生病的、有债务的人可以不履行“五功”之一的朝觐功课;有病的人、月经期和孕期的妇女在斋月可以不必履行斋戒的功课;重病的人可以不进行站立和鞠躬叩头式的礼拜,而改以类似“打坐”的方式进行,等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教理念,这种理念应当得到大力提倡和弘扬,那些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带来危害的清规戒律和教条都应当全部革除。

3.确立“人间宗教”的修持方式。这里主要指凡信徒分为在家、出家两部分的宗教,特别是佛教、道教。重要的是要提倡入世的、俗世的人间佛教、人间道教的神学思想,为建立“人间宗教”打下理论基础,把佛教、道教从寺院、宫观、山林中的修持和消极出世、厌弃人生的狭隘禁欲主义思想中解脱出来,变为在家的宗教,逐步使居士佛教、居士道教取代寺庙佛教和宫观道教而成为佛、道教的主流,从而为居士可以住持佛法、居士可以在家修道开辟道路。

宗教改革是宗教领域中的一场革命,那怕是对某些教条的些微改变都具有革命性。凡是改革,总会遇到困难和挫折,都可能出现反复。为了慎重稳妥地推进宗教改革的进程,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和国家在宗教问题上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宗教改革必须在这个政策的指导下进行。这里面有三层含义:一是公民有信教的自由。提倡宗教的改革,并不是要求宗教徒放弃宗教信仰和有神论思想,而是在坚持基本信仰的前提下,对宗教中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不适应时代进步的内容进行新的阐释或调整、变革。二是不能把宗教改革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相互对立起来。应该看到,宗教信仰自由包含有宗教徒对自己信仰的宗教有选择不同表达方式的自由,只要这种表达方式不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利于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应当允许并给予支持。合适的宗教改革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倡导合适的改革,他们之间不但不互相对立,而且可以互相促进。三是宗教改革不能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保护各宗教在自觉自愿基础上进行宗教改革的合法权益,但宗教改革的内容、方向、方法不能与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允许打着宗教改革的旗号攻击现行政策,践踏法律尊严,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

(二)坚持渐近的、温和的、自主的原则。宗教改革并不要求所有的改革齐头并进,一哄而上,而是要根据不同宗教的实际,选择不同的侧重点,创造不同的时机,逐步地、慎重稳妥地进行,那种企望在较短的时间内,不顾条件而整体推进,快速完成的想法和做法,都不利于宗教改革。宗教改革要采取温和的方式而不是急风骤雨式的、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在这方面,50年代宗教制度的改革可以作为借鉴。那一次的宗教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同时也留下了极其严重的后遗症,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采取的方式比较激进,在于搞了群众运动的那一套。这个教训应该牢牢记住。宗教改革要由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爱国宗教团体的组织下,按照自愿的原则自主进行,什么时候改革,改革哪些内容,都必须征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同意,在宗教内部通过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宗教界应当站在改革的第一线,通过发挥宗教团体的组织作用和宗教界人士的个人威望,组织和引导信教群众投入到宗教改革的行列中来。在宗教改革中,党和政府的任务是提倡、鼓励、引导,而不能越俎代疱,包办代替,或者搞强制性的行政命令,干涉宗教界的内部事务。

(三)着力培养宗教人才特别是宗教界领袖人物。宗教改革需要一大批精通经典教义、信仰虔诚而又具备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法律知识的宗教界人士和宗教理论工作者,特别是宗教领袖人物,但目前这方面的人才还比较缺乏,有关方面应当大力发现和培养。当前的主要任务,一是注意发挥现有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鼓励他们酝酿改革,推进改革。二是大力培养中青年教职人员队伍,建立所谓“经汉两通”、具备较全面知识的代表人士或骨干队伍。三是把发现和培养旗帜性人物作为工作的重点,在各宗教和各宗教不同的教派中培养起知识广博、学问深厚、深孚众望的领袖人物。四是组织知识界、学术界从事宗教问题研究的专家和学者在宗教改革方面着书立说,为宗教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舆论氛围。

说明:

本文作于1999年10月1日至3日。当时“国庆节”加上法定休息日共4天。10月1日晨接到分管统战理论政策研究的一位副部长的电话,要求我利用4天假期写一篇文章参加全国统战理论研究优秀成果评奖,以便能继续保住本单位连续几年的优秀组织奖。为集体荣誉故再次牺牲假期,但当时不知写什么为好,一上午才琢磨出文章标题。文章完成后,以杜颖(时任甘肃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郭长乐(时任甘肃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和马虎成名义上报并发表。

本文获1999年度全国统战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和甘肃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宗教工作十题

长期以来,我们这些做宗教工作的同志经常被一些问题所困扰,也在关心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思想认识问题,有的是政策性问题,有的是工作问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做好新世纪初的宗教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不揣浅陋,从这些问题中择其要者谈谈自己的认识。

题一:是信仰自由而不是宗教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