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两性关系两性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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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家庭篇(10)

家住兰州铁路局附近的一名年轻妇女赵某因同丈夫怄气,她关紧门窗,打开液化气准备自杀。两名巡警赶到时,屋内液化气泄漏的嗞嗞声听得很清楚,但丈夫和公爹都打不开门,巡警只好用撬杠将门撬开。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抢救,赵女士才脱离了危险(见2001年3月9日《兰州晚报》早6版)。

毒夫恶妻蛇蝎心

兰州市安宁区一对夫妻为几十元钱吵闹不休。恼羞成怒的丈夫竟然杀心突起。他将妻子王某毒打一顿还不解气,竟打开液化气,将妻子锁在家中欲毒死她。王某先是大呼救命,随后昏死过去,幸被邻居发现报警,王女士才抢救得活(见2002年9月21日《兰州晚报》5版)。

泰国一名男子为了骗取巨额保金,他与一养蛇人合伙,诱骗妻子到野外过夜,然后按计划让眼镜蛇咬死妻子,骗得保金800万泰铢。后经人揭发,两人均被警方逮捕。结果是一铢未得却身陷囫囵(见2005年12月15日《兰州晚报》27版)。

广西柳州市某企业职工吴某与妻子闹离婚。丈夫要争小孩扶养权,妻子坚决不同意。争来争去,妻子性起,突然操起菜刀残忍地将两岁的亲生女活活砍死(2002年10月18日《兰州晚报》9版)。

北京怀柔县一44岁的村民李某和妻子于某本是一对二婚夫妻,双方都想珍惜这段情缘。但丈夫李某无法改掉自己的暴躁脾气,动辄就对妻子拳打脚踢。一次还将于的胳膊打折。妻子实在受不了丈夫的虐待,于是协议离婚。之后,李某追悔莫及,一直苦苦哀求,两人又住到一起。然而丈夫恶习难改,于某又跑回娘家。这次任凭他说破嘴皮,于也不答应跟他复婚。为此,李对于怀恨在心。一晚夜黑风高,李某手持木棒,撞入于家,将于一家三口通通棒杀,然后回家上吊自刎。可怜七旬老母及两个10多的女儿从此无人抚养(见2002年2月3日《兰州晚报》B4版)。

甘肃天水市北道区某村一妇女因无法忍受丈夫经常用小铁锤和菜刀等物的毒打而多次提出离婚。就在她第四次提出坚决离婚时,被凶残的丈夫在镇政府附近用菜刀连砍13刀后逃遗,致使她头、脸、耳、鼻多处受重伤,10个手指全被齐齐砍断(见2001年3月22日《兰州晚报》)。

武汉男子高某和李某两个人都系再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好,性生活也不协调,夫妻常常吵架。一天晚上,两人又一次在床上发生争吵。高某十分生气,便趁妻子不备,残忍地将她杀害。为了毁尸灭迹,他将妻的尸体切成小块在锅里煮沸,然后装进麻袋分埋几处。后因女儿报案说其母3天没有回家。武汉市公安局沿江分局经周密祯察,终于将恶夫高某抓获(见2004年5月16日《兰州晚报》8版)。

(第三章)家庭暴力

前面讲过家是人们生活的乐园,温馨的港湾。但是家庭暴力却是破坏这种乐园和港湾的毒瘤,是毁坏家庭的杀手,也是破坏和谐社会的因素之一。一切热爱生活、热爱婚姻,热爱家庭,热爱父母的人们都应极力防止或远离家庭暴力(以下也简称“家暴”)。

何为家庭暴力

“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行为。也就是说施暴者和受害者同为一家人,这是“家暴”与社会上其他暴力行为的根本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人。

目前,国家法律已经对家庭暴力做出了较为具体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便构成了虐待。

家庭暴力不仅指夫妻间,也指家庭所有成员之间,如对儿童、老人等。

现行婚姻法还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者,受害人有权提请居委会、社区、村委会及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给予调解劝阻,或提请公安部门制止,严重的经受害人投诉,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见2001年12月21日《兰州晚报》B3版)。

家庭暴力的表现方式

“家暴”的内容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对人身的武力伤害,二是对人心的精神摧残,三是夫妻之间的性暴力。

武力伤害也叫硬暴力,它伤害的主要是人的肉体,如殴打、捆绑、推、抓、踢、甩、揍、撕、咬、扭拧肢体,甚至用刀、枪、棍、斧、锤、剪等器械攻击或伤害受害人,造成对方身体受伤甚至留下疤痕、残疾等。

精神摧残也叫软暴力或冷暴力,它主要是对受虐者造成心理伤害和精神负担。比如:语言虐待——用字、词、句、语调、声音来讽刺、挖苦、谩骂、侮辱、伤害对方;心理虐待——威胁、恐吓、逼问、审讯、自杀、跟踪、质问、限制自由、等等。

性暴力也叫性摧残或者婚内强奸。一般多指男性在妻子不愿意或者有病,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或者出于报复心理对妻子进行性暴力蹂躏,或者服用春药,强迫妻子看黄色影碟、图片,长时间摧残妻子的身心,有的甚至损伤配偶的性器官。

目前,家庭暴力已经不分层次,呈现出从低层向高层家庭发展的态势,不论蓝领、白领乃至金领家庭都可能发生家庭暴力。一些高级知识分子,高级官员,高收入家庭,虽文化程度高,社会地位高,经济收入高,但道德水准低,思想品质差。他们中的婚外恋、包二奶、养情妇等现象诱发了很多的家庭暴力。有的或打骂配偶,或冷言恶语讽刺挖苦,有的明目张胆欺压配偶,有的隐蔽、掩盖或以不说话、不回家,甚至用离婚来恐吓对方,对配偶实行冷暴力。

产生家庭暴力的根源

形成“家暴”的根源很多,其中突出的有历史传统的,文化观念的,经济演变的等等。加之法律、法规的空白或不健全,使家庭暴力在世界各国无孔不入,无处不生。

从人类发展史中看,在远古洪荒时代,即在母系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十分荣耀。男人充其量只不过是个性奴而已,而女人统治着部落,身边簇拥着自己的一大堆孩子……

随着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男人创造的财富远远超过了妇女,于是母系社会逐步瓦解。正如恩格斯所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了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了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

到了奴隶社会,有权有势的男人比普通男人拥有更多的女人,一夫多妻制逐步形成。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的产物,只有占有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恩格斯还说:“在雅典人看来,妻子除生育子女以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在很大程度上,妻子和孩子都成了男人的私有财产,别人不可侵犯,也无权干涉。

在欧洲中世纪,曾出现过禁锢妇女和锁闭妇女阴部的“贞操带”。这种“贞操带”是锁在女人下身的一种铁枷锁。它由两块铁皮制成,上面一个铁箍像腰带一样卡在妇女胯上,中间像一条月经带式的铁皮从前到后钉在腰间的铁圈上。铁条下端的前、后,只留个通大小便的孔隙。这种东西极为残酷,也极其野蛮,是把妻子当做丈夫私有财产的产物和见证。丈夫掌握着钥匙,只有打开并卸下“贞操带”男女才能性交。

据研究者推算,贞操带大约是12世纪后期(相当中国南宋初期)在欧洲出现的,一直延续到17—18世纪(相当前清时代)。有人说,这种东西是十字军从阿拉伯带人欧洲的,也有人说这是威尼斯及柏尔加摩商人们发明的。因为他们长期在外,对妻子极不放心——时下,柏林性博物馆内还收藏着这种贞操带。

古代压制妇女的女子贞操带已经让人惊叹不已。目前,在欧洲流行的男性贞操带则更让人大跌眼镜。据网上消息:英、德等一些国家的一些女性对丈夫很不放心,于是使用男性贞操带成了她们拴住丈夫的秘密武器。丈夫出远门,她们都要让他戴上贞操带,套住他们的阳具。

据了解,男性贞操带最早起源于英19世纪未,它仿照女子贞操带让那些贪欲好色的男人受到约束。近年来这一“武器”在欧洲一些国家也很盛行,目前使用人数已达3万余人。一些虔诚的年轻教徒竟百分之百使用它(见2004年12月18日《兰州晚报》10版)。

西方国家把夫妻关系视为“家庭隐私”,而家庭隐私任何人不可侵犯,这就变相的隐藏和保护了家庭暴力。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使“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毒素深入骨髓。封建的夫权思想又形成了重男轻女和男尊女卑的观念,许多妻子的人格被丈夫的尊严所吸纳。妻子成了丈夫的私有财产,而子女又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家庭关系的封闭性使家务事外人无权过问,这也使“家暴”有恃无恐。受害人即使找到有关组织或单位,领导也往往是和稀泥,不了了之。一些人还认为“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夫妻没有隔夜仇”,“孩子不打不成器”,“打成的孝子,不打是暴子”等等,从而掩盖了许多家庭暴力。社会上的一些大男子主义者甚至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打老婆、孩子不犯法”。而一些懦弱、愚昧的妇女受了“州有州管、县有县管,老婆就由汉管”的歪理愚弄,也认为丈夫打妻子天经地义,在暴力面前一忍再忍,这也助长了“家暴”的嚣张气焰。还有一些人把“家暴”归结到封建迷信之中,认为这是“八字”不含,命中注定。比如1996年1月,射洪县村民田某听算命先生说,他与他妻子“八字”相克,必须先死一人,另一人才得长寿。于是自私的田某为了自己能长命百岁,竟残忍地害死了妻子(见1998年4月6日《工人日报》7版)。

在家庭暴力中,主要受害者系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妇女占80%以上。家庭暴力使成员痛苦,社会不安。然而悲哀地是,即使目前,在封建残余观念的影响下,家庭暴力仍然不被人们所重视。人们依然认为夫打妻、父打子是正常的,是别人不好管的家务事。连公安、司法机关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只要不闹出人命就不好介入,这也让一些施暴者更加无所顾忌,甚至肆无忌惮。

从经济方面讲,社会上女性收入普遍较低,使许多女性过分依赖男性。尤其在农村,女人失去丈夫就等于失去旅馆、饭店的现象依然严重,为了生活和生存,被害者只好逆来顺受。加上在“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论调蛊惑下,无奈的姑娘倘若回了娘家,就打破了兄弟、妯娌之间的平衡。为了财产不被分割,同辈的兄嫂首先不愿接纳“回归”的姐妹,这又断了女性的退路。为了不给娘家人找麻烦,女人们只好“生是他家的人,死是他家的鬼”了!

另外一些男性,由于升官、发财,移情别恋了,或者由于官场失意,情场失恋,生意亏本了,也会心理失衡,借酒消愁,引发一些家庭暴力,甚至伤人、杀人。

再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女性挣钱了,经济地位改变了,独立意识增强了,不愿再做丈夫的附属品,她们要求独立、自由、潇洒,而一些男权主义者为了不失去自己的家长地位,又不愿给她以自由,于是家庭暴力也明显上升了——这种矛盾的上升,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妇女自主意识和反抗能力的增强,这也许是一种进步。

从西风东渐的角度讲,改革开放之后,国门洞开,西方文化大量吹进古老、神秘的东方,一些比较开放的影、视、报刊,冲击了东方的封建意识,加之一些黄色录像、碟片、书刊无孔不入,使文明社会沉渣泛起,赌博、吸毒、婚外恋、包二奶、坐台女纷纷出笼,一些女性还美其名曰“要开发青春资源,用自己的身体‘自力更生’,不给国家添麻烦”。还出现过一些女大学生向公安部门申请当妓女,要求发证,要给国家纳税的事情——这种时风日下的现象也导致了家庭暴力的骤增。比如:南充市一家工厂的供销科长吴某,在外地同妓女鬼混的事被妻子发现后,心生恐惧,便恼羞成怒,他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将妻子骗至郊外用乱石砸死(见1998年4月6日《工人日报》7版)。

从法律角度讲,“家暴”在世界各国人们的头脑中,都不大重视,认为对家庭成员施暴是“隐私”,不犯法。即是犯了法也不平等。比如在海地,妇女与人通奸要判刑3个月,而男子只罚款6.5美元;如果丈夫将妻子捉奸在床,刑法还允许丈夫杀死妻子。我国的法律建设虽然起步晚,但是《新婚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出台,加上早就颁布的“治安管例条例”以及各省、市相继出台的地方管理条例,还有一些以法院、妇联等部门为主成立的“法律援助”组织都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和其他各国相比,我国广大妇女受保护的程度还是较好的。

然而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讲,就目前状况来看,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在对妇、儿的保护方面还有许多漏洞,“两口子打架不好管”的观念依然存在,民不告、官不办或者民众上告易,法院取证难的情况依然很普遍。这不但让大多数受害者灰心丧气,懒得上告,而且促使少数人走上极端——因防卫不当或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反而由被害人变成了施暴者,这不能不说是“家暴”的又一种悲哀!

家庭暴力之现状

据越来越多的社会调查证明,“家暴”是不分国度、民族,不分高层、低层,也不分农村、城市,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社会学家惊呼:“恐怕再也找不出第二个像家庭这样,每天都可能发生暴力事件的团体和机构了”。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表的一份年度工作报告披露,“约有6000万个女性在出生前即被打胎,或在幼儿园时死于其他性别歧视。有25%至50%的妇女受到丈夫的暴力虐待,6名妇女中便会有一人被强奸”。

世界银行对35个工业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调查也表明,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普遍存在,不分国别、种族,也不分阶层、收入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比例一般为25%左右。

据2004年3月的中新网消息透露:在英国平均每6秒到20秒钟,就会有1人在家中受到暴力侵犯;平均每周有两名妇女被前夫或现夫打死;每年的家庭暴力案占总案件的25%,而一半以上的“家暴”案根本没有被警方记录在案。

另据英国慈善机构报告,妇女在将家庭暴力诉诸法律之前,平均已被殴打过35次之多。

在秘鲁,警察局的报案纪录中,有70%的投诉是丈夫毒打妻子的;在曼谷50%的妇女常常受到丈夫的肉体摧残;在美国因家庭暴力造成的死亡人数已超过交通事故、强奸和抢劫受害妇女的总和;在美国家庭中,近一半的丈夫认为男人有权管教妻子,有25%的男子还认为打妻子的耳光不是错事。为此,美国研究暴力问题专家M·A·施特劳斯曾指出:“今天在殴美大陆存在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成了一张准予殴打的证书,且不要以为这是危言耸听。”(见1997年8月11日《甘肃日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