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处分
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根据错误事实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罚。党纪处分是对违犯党纪的党员采取的必要教育手段和组织手段,是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的重要措施。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共有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上处分中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党籍为最重处分。此外,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组织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错误情节的轻重,做出予以改组或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批后正式宣布执行。
党纪处分的原则
党纪处分主要遵循4条原则。即:①坚持教育为主和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要以思想教育为主,同时以执行纪律为辅,既要反对“惩办主义”,也要反对放任自流。②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群众一样,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存在,不论是担任什么职务的党员,只要违犯了党纪都要以相同的原则来处理,严格执行,不徇私情。③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处理党员违纪问题时,要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不能凭主观臆断或带着成见和框框去办案。调查情况,要多方听取意见,要全面地、历史地、客观地去分析问题和做出决定。④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资历深浅、功劳大小,都必须按照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予以追究,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但在处理时又要采取慎重态度,具体分析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轻重程度,以及本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等,然后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
党纪处分的依据
对党员做出处罚的根据。党纪处分的依据,应当是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同时参考本人的态度和一贯表现,并严格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错误事实,是指经过调查核实,有确凿证据证明的违犯党纪的言行。其内容包括:错误性质和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责任、影响等。错误事实必须以充分、确凿的证据为依据。对于有的党员同时犯有数项错误的,要分别主次,逐项查清,并在错误事实材料中写清楚,本人态度,是指犯错误党员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是处分违纪党员从重或从轻的重要参考因素。在犯同样性质错误的情况下,对所犯错误交待清楚,认真检查,诚心悔改,态度好的,可适当从轻处理,反之则应从严处理。犯错误党员的一贯表现,是指其犯错误前长期以来,在执行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上的表现,它是处分违纪党员从重或从轻的一个参考因素。在党员犯有同样性质错误的情况下,一贯表现较好,偶尔犯了错误,可考虑在党内适当从轻处理,反之则可考虑在党内从严处理。但从轻和从严处理都要注意适度,防止过宽过严。
党纪处分的目的
党对违纪党员做出处罚的目标。主要包括:①党纪处分的根本目的是教育犯错误的党员和其他党员使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避免重犯。②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③挽回影响,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的威信。④端正党风,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党的组织批准给予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党纪处分的职权范围。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军队中的党组织给党员纪律处分,则还应执行军队中党组织的有关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
党纪处分特殊情况的审批
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下列几种情况可视为“特殊情况”,实行上述审批办法:①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者有直接牵连。②党员所犯错误涉及机密程度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③撤消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由本人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④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直接检查处理案件中的特殊案件。⑤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复杂违纪案件的处理程序
复杂违纪案件最常见的几种处理程序有:①在一个案件中涉及给几个单位的党员以纪律处分时的处理,应当由主办案件的单位的党组织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转交给犯错误党员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分别履行审批手续。②在一个案件中需要给几个职务不同的党员以纪律处分的处理,一般应一起报到对其中职务最高者有党纪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去批准,但也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批并办理审批手续。③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的处理,应由党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时,认为还须给予其行政处分时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并将党内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警告
党内处分中最轻微的处分。是对犯错误的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党员违犯党纪,既构不成警告以上的处分,又不能免予处分,给予警告处分。
党内严重警告
党的纪律处分之一。党内严重警告是党内各种处分中较轻的一种,是对犯错误的党员的严重告诫。一般是党员所犯错误性质、程度及后果比受警告处分的严重一些,但还构不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党内领导职务的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比警告处分重一格,是否给予党员严重警告处分主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情节、性质、后果的程度,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一贯表现,并依据党的政策来决定。
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只适用于犯了严重错误的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是党内处分中的重处分之一。在对犯错误的党员执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时,如果该党员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的职务,党的组织在作处分决定的时候,应该在决定中写明是撤销他的党内的一切职务,还是仅撤销他的哪一个职务,不能笼统地说撤销他的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党的纪律处分之一。留党察看是党的各种纪律处分中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严重处分。当党员犯有严重错误,但又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需要给予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组织考察,可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或两年的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仍具有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其他权利。由于留党察看是比撤销党内职务更重的处分。因此,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再担任其原来的党内领导职务,在给予他这种处分的同时,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事实证明已改正了错误的,应当恢复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不够党员条件的,则应开除其党籍。
开除党籍
党的纪律处分之一。党内最重的处分。指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的党员的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在一般情况下,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除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外,还要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解散党的组织
对党的某个组织进行处分的一种。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应予以解散的党组织的错误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高于应进行改组的党组织。
改组党的组织
改组党组织是对党的某个组织进行处分的一种。根据党章的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做出进行改组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改组党组织实际上是改变、更换原党组织领导成员的组织措施。
双重处分
既违犯了党纪又违犯了行政纪律的党员同时受到的党纪和政纪两种处分。党章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应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违犯政纪的党员,必须受到行政机关依据政纪的处理。党员在违犯党纪的同时又违犯了政纪,理应受到党纪和政纪的双重处分,不能以党纪代替政纪或以政纪代替党纪。
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处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时,发现被检查者有违犯政纪的行为而向行政监察等单位提出的建议。党员违犯政纪,必须受到行政机关依据政纪的处理。党组织在发现违纪党员的行为在违犯党纪的同时违犯了政纪时,应向行政监察等单位提出给予其政纪处分的建议,同时提供有关材料。但要注意,各级党组织只能建议而没有决定、宣布的权力,不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处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时,发现被检查者有触犯刑律的行为而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建议。对于既违犯了党纪,同时又违犯了政纪和国法的党员,在处理时不能以党纪代替政纪和国法。如果调查的结果有证据表明被检查的党员确实触犯了刑律,党组织就应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有关材料。但不能干预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党组织都不得干预,更不能代替。
责成写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