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45171500000008

第8章 案件处理与党的纪律检查(5)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处理恰当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处理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特别注意,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株连无辜。

手续完备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审批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下级报请上级审批的案件,必须报四件材料:对违纪者的处分决定,违纪者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复查的案件必须要报四件材料:复查或复议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案件审理监督

指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批准的案件的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有权调卷审查,直接做出改变,也可以责成纪委重新审查。但是,如果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这种改变应尽量经过协商求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上一级纪委应予受理,各级党委或纪委对犯错误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如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应将处分决定、有关党组织的审查处理意见、调查报告、犯错误党员的检讨以及批复抄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应将执行情况报告党委或纪委。

处分决定

指党组织在决定给予犯错误的党员纪律处分时所作成的文书。处分决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现任党内或党外职务、历史上受过何种处分,等等。②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受处分的人如果犯有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要按照问题的性质,分别叙述,力求文字简洁,条理清楚。③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要写明犯错误党员对所犯的错误是自己主动交待的,还是别人揭发以后才交待的。本人历史上的表现,现在本人的认识程度和态度如何,有没有悔改的具体表现。④定性和处理意见。⑤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的名称、日期。对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必须做出明确的结论。事实和性质要相符,并要写明给予何种纪律处分,党组织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稿和所依据的经过核实整理的事实材料,必须在党组织做出正式的处分决定之前,委派2人以上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犯错误党员如无不同意见,即分别在这两份材料上签署“同意”。如有不同意见,负责同他见面的同志作要好记录,如实反映。或由犯错误的党员写出申辩材料,报告党组织,有关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和申辩,必须认真研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不合理的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经过核实、修改后的材料,再同本人见面,对于坚持错误意见,拒不签字或表示有不同意见的,由负责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同志写出说明,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处分时,必须通知本人到会,允许本人申辩,允许他人为之辩护,对犯错误党员的正式处分决定,犯错误党员本人要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写出书面说明,连处分决定一同报上级审批。

回避

在审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时,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审理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审理的一项制度。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工作程序规定,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审理工作。

辩护

法律用语。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告的犯罪进行申述、辩解,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主要职能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申述、辩解或反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免除处罚,目的是便于法院在审判中能从正反两个方面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查明事实真相,做出正确、合法的判决或裁定。在党内,党员对自己或他人被指责、查处的事进行申述辩解的行为,也称之为辩护或申辩,辩护并不是为错误辩解,而是为了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执行纪律。党员在辩护时,一定要以党的纪律和党的政策为依据,出于公心,忠于事实。

申辩

指党组织对党员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做出鉴定或讨论处分决定时,党员本人据实说明情况,陈述理由的行为。申辩是党员的一项权利,党章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党员如果对党组织所给予的处分或鉴定不服,除了可以表示保留外,还可以向党组织和上级党的领导机关提出申诉。

结案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纪案件进行查处过程中,对案件做出最后处理的程序。在结案时,对被检查者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要写出处分决定按批准权限上报审批,对被检查者错误轻微不给予纪律处分的,也应做出结论后报批准机关结案,对被检查者纯系被诬告或错告的,也要做出结论并在适当范围给予澄清,同时上报批准机关备案。如果是上级纪检机关交下级纪检机关查处并要报结果的案件,上级纪检机关在审批后认为可以结案的,有时还要下发结案通知,正式告知下级机关本案全部结束。

留有尾巴

在纠正、平反冤假错案的过程中纠正不彻底,没有将应解决的问题全部解决的一种错误现象。对于冤假错案,本应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但有的案件经办人员或领导,由于认识问题,或出于不愿否定自己过去错误的思想问题,对应该纠正的不予全部纠正,而留下一些问题不纠正。在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过程中“留有尾巴”是错误的,但对于有些部分错误的案件予以部分纠正,则不应称为“留有尾巴”。

被检查人的申辩材料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立案检查的违纪案件中,被检查者对纪检机关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定性意见所写的辩护和不同意见的材料。申辩材料应据实写明事情的实际经过,自己的看法及理由,从而使党组织能够全面分析案情,防止发生错误。被检查人提出申辩是党员的权利。党的纪检机关接到被检查人的申辩材料后,要认真研究、分析、调查,吸取合理的部分,如果被检查人利用申辩之机推诿责任,无理取闹,则应予以驳回,并给予批评。

案件审理报告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违犯党纪的案件进行审议后,提请本级纪委常委集体讨论审批的案件审理结果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违纪者的姓名、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现任职务等简况,主要错误事实,本人态度,呈报单位的定性处理意见,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查处理意见等。案件审理报告要文字准确、简练,意见明确。

案件批复

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批准权限对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党组织报请审批的案件做出的批准与否的答复。在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接到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党组织呈报的审批案件后,在集体审查、讨论后,由纪检机关的审理部门根据讨论审查的结果办理案件批复手续,案件批复除下发原呈报单位外,还应及时抄送本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案件复查报告

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已经处理过或已作结论的违纪案件,根据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重新审查或调查后提出结论性意见的书面材料。其内容主要包括:进行复查的原因、被复查案件的情况、原来定性处理的依据、复查的结果及结论意见。写案件复查报告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申诉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结论,做到否定有据、否定有理、是非分明、意见明了。

处理党员申诉的程序

党的组织和纪检机关处理申诉的原则和工作步骤。①对受处分党员的申诉,一般由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复查、复议。原组织已撤销的,应由申诉人现在的县(或相当县)级以上的党组织复查、复议,重要的案件,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查、复议。②经过复查、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经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相应的党组织批准。③经过复查、复议,如果原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就无须改变结论,可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结案并通知本人和报上级备查。④申诉人如果对复查、复议结论仍然不服,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告批准处分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⑤对于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

纪检信访工作的性质

即党的纪检信访工作所具有的特殊属性。纪检信访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具有以下性质:纪检信访工作是维护党内外群众民主权利,对党员和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分,具有广泛联系群众的特点,是查处违纪案件和严重的不正之风的信息源泉,是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党和国家事务管理的有效方式之一。因此,它也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风工作的耳目和搞好党的建设的有力武器。

纪检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

纪检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理好来信来访,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向党委反映情况,了解和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为端正党风,密切党与群众的关系、严肃党纪服务,纪检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和工作环节上:①反映情况。要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着重反映有关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反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等情况,重要问题要专题反映、全面情况应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要综合反映,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反映。②督促办案,对群众来信来访,纪委根据分工负责、归口办案的原则,有的要批转,责成有关党组织处理,并及时进行检查、催办、督促和帮助,有的要下级党委和纪委上报处理结果,答复本人,有的要下级党组织来人汇报,定期报告进展情况,对少数案情复杂、久拖不决的案件,纪检信访部门还要直接组织查处。③加强业务联系,进行业务指导,纪检信访部门的工作业务性、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要加强与纵向和横向的联系,交换意见,协商办案。上级纪检信访部门,要经常对下级纪检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

在纪检工作中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方针。①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信访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弄清情况,分清是非,妥善处理。②分级负责,归口办案。分级负责就是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要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各级党政部门不得推诿拖延。归口办案就是按有关部门的业务范围,分工受理来信来访。该由哪个部门解决的问题,就分别转交哪个部门处理。③维护检举、控告人,被检举人控告人和申诉人的合法权利。严禁把揭发、控告的信件、材料原封不动地转交给被揭发、控告者。④坚持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对政策尚未明文规定或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和请示,对涉及面广、量大、矛盾突出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对因政策不完善产生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⑤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凡是合理要求要认真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宣讲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