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丁某结婚7年,婚后生一女孩,现已5岁。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吵架,甚至动手打架。双方决定离婚,小孩由母亲抚养。丁某要求张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 200元。张某认为她的要价太高,拒绝支付此费用。丁某为此将张某告到法院。经法院调查得知,张某现在月工资5 000元左右。法院最终支持了丁某的主张,要求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 200元。法院的判决有依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本案中,张某与丁某只有一个孩子,因此张某需要支付的抚养费应该在1 000~1 500元之间。法院判决张某支付1 200元的抚养费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