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集镇的一个空场上,来了十几个民间艺人演出杂技。这些杂技有“人吃活蛇”“铁钉穿鼻”“大卸胳膊”“刀劈小孩”等内容,很多演员只有七八岁,情景让人惨不忍睹。这种杂技允许表演吗?
让七八岁或者十来岁的儿童表演残忍、恐怖的杂技,不仅对观众的精神刺激很大,而且严重摧残、损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这种所谓的杂技表演,我国法律是禁止的。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取缔,对因此造成少年儿童伤残和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发现这类杂技演出,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杂技艺术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