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静和小辉今年都是14岁,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从小就相识,随着年龄的增长,互相产生了一定的好感,小静就在自己的日记里写下了自己的内心感受。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里,小静的老师看到这本日记,恰逢学校这时正在进行有关禁止学生早恋的活动,于是小静的老师就把小静作为反面例子,将小静的日记在全校大会上公之于众。老师的做法严重地伤害了小静,使她觉得自己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并产生了厌世的念头。那么,老师的这种做法对吗?
部分小学高年级学生和中学生进入了青春期,性意识开始觉醒,喜欢异性、愿意和异性交往、渴望异性的关注,这是其心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点。他们求得人格平等、重视人格尊严、渴望他人理解的意识非常强烈,作为老师应该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案例中的小静在日记中所披露的内容,属于小静的个人隐私。所谓个人隐私就是个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事。一般来说,个人隐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个人情感类隐私。如婚恋、生育、感情纠纷等。
(2)心理生理类隐私。如个性、习惯、爱好、生理缺陷和心理疾病等。
(3)个人家庭类隐私。如直系亲属婚姻变化、经济收入、身体病残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说明,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
所以,老师当然不能将小静的日记内容公之于众,否则就侵犯了小静的隐私权。对于小静的早恋问题,老师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通过说服教育,正确引导小静把注意力转移到学习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