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武今年16岁,某校高一学生。一个周末的晚上,小武和两个同学前往他家附近的舞厅跳舞。在门口,舞厅工作人员拦住了他们不让他们进入,理由是他们还未成年。小武他们三人则认为舞厅工作人员的做法侵害了他们作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他们有权进入舞厅娱乐。那么,究竟谁的说法正确呢?
舞厅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营业性歌舞厅,一般在晚上开放,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收费也比较高,不适合未成年人。这些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还有录像厅,因为可能会播放一些武打、侦探片,出现一些凶杀、格斗等镜头,青少年看后会受到不良画面的影响,如果盲目模仿,还会发生意外。因此,这些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
国家要求在这些营业性场所,要有明显的标牌标志,写上“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青少年出售门票。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