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姚,7岁,是一个患有先天小儿麻痹症的残疾儿童。因为患病的缘故,小姚的两腿不一样长,走起路来一瘸一拐的,行动不太方便,但仍可不需人辅助独立行走。眼看就到应该进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了,小姚的父亲就带着他找到他家附近的小学,要求学校让小姚入学接受教育。学校的校长接待了小姚父子俩,发现小姚腿脚不便,就委婉地拒绝了他们的请求,理由是小姚的行动不太方便,无法和其他同学一样参加课余活动和体育课的教学活动。小姚的父亲反驳道,学校建了就是让孩子读书的,小姚虽有残疾,但也有权利接受义务教育。小姚父亲的观点正确吗?
小姚父亲的观点是正确的。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应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在本案中,小姚虽然身有残疾,但他残疾的程度不是很严重,完全可以适应学校的教学生活的要求。因此,该校拒绝招收小姚的行为是错误的。如果经过磋商,该校仍不接收小姚的话,小姚或他的父亲可以到教育管理部门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