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健康、向上、和睦、幸福的家庭对社会的稳定关系重大,而家庭关系中的婚姻问题则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整体状况、矛盾和变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可见,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责任,不因离婚而解除。教育是使未成年人学习、掌握知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养成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良好习惯,增强抵御外界不良诱惑、不法侵害的能力,达到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父母从子女出生时起,就担负着教育子女的法定责任,父母即使离婚,仍和子女保有血缘关系,仍是子女的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