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中国农产品批发行业发展报告
45110200000043

第43章 市场专论(14)

(1)各国都制定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日本早在1923年就颁布了《中央批发市场法》,尔后又经过多次的修订,它对批发业者资格审查、交纳保证金的数额、资金规模、经营范围,以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批发市场的规范运行奠定了基础。美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制订主要集中在保证市场上农产品质量合乎标准和维持交易的公平竞争上。几乎每一种农产品,都有明确的法规,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以修订、充实和完善。欧共体国家关于批发市场的条例规定得很细,如《英国新卡文特批发市场规则》在交易规则上规定只允许经销商、生产者或其代理商在规定时间从交易货位上出售,不允许直接从汽车上出售等,甚至对市场内交通规则都做了具体的规定。(2)统一而高效的行政管理。发达国家由于政策规划、管理和措施都政出一门,很少有扯皮和不协调现象。日本的中央批发市场和商品交易所主要是由食品流通部管理和监督,地方批发市场的管理在都道府、县一般是由县知事、农政部长园艺业经济课长负责,在市一级一般是由市长、经济部长、市场长负责,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不存在事权的推诿疏漏问题。美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权限也在农业部,农业部直属部长的共有七个业务总局,国际事务及商品计划局是专管销售业务的。此外,在经济总局下设有农产品产销及情报机构以及科技总局下有专门研究农产品利用和贮藏的机构;欧共体批发市场的经营行为受政府法律的严格制约,交易是比较规范的,并且制定了欧共体统一的标准体系,为农产品流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3)有效的价格管理制度。发达国家对农产品流通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批发市场来实现的。例如,日本对加工用的马铃薯、甘薯、甘蔗和麦类等农产品实行最低价格保证政策,当批发市场价格低于一定最低基准价格时,政府进行收购,以保证再生产正常进行;美国也有类似的政策,不过美国农业资源丰富,面对农产品过剩,常常采取限耕限售、扩大国内外市场等诸多措施进行调控;欧共体对批发市场实行统一的价格管理制度,并采取干预性购销措施,其主要有目标价格、干预价格和门槛价格三种形式。

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机制的缺陷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上是沿着三条思路发展起来的:一是在原集市贸易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二是由政府批准正式建立的规范化批发市场;三是由企业主导构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即市场型组织。由于大部分批发市场都是由第一、二种思路发展起来的,组织运行存在诸多缺陷。

1.市场进入壁垒低,交易主体分散且组织化程度低。

由于我国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在原集市贸易基础上形成的,大量的个体农户、中间商及零售商都可自由进入市场,他们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缺乏专门的经营知识,且大都不具备法人资格,在业务经营上存在着明显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交易主体分散,单位交易费用过高,无法通过交易次数的集约化和商品储存的集中化来实现规模经济和节约交易费用。

2.交易机制不完善。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大都采用协商交易、现金结算为主,存在明显的缺点:(1)农产品市场交易相当零散,批发市场上缺乏农民的利益代表,个体农户谈判能力弱,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低,需求方对商品检验的成本较高。凭借农产品外观很难判断其内在品质,买卖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卖方比买方更了解商品的品质,常会利用这一信息优势使买方受损,自己获利;买方为了防止交易受损,往往必须对产地、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更为详细的考核,从而加大了考核费用,甚至考核费用过大而使交易不可能发生。(2)交易制度约束软化,额外费用增多。由于多数采取协商交易的形式,任何一方违约都难以追究其责任,交易过程中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少两、掺杂使假等现象时有发生,往往其中一方的经营风险会转嫁到另一方。(3)交易技术落后。交易主体搜寻、加工、处理、反馈、储存商品信息的手段仍然以手工为主,只有极少数批发市场建立了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发布产品的种类、需求和价格信息。

3.管理体制落后。

法规不完善是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的重要原因目前《批发市场法》、《公平交易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的必要法律尚未制定出来,而现行有关市场规则又残缺不全,有些甚至相互矛盾,从而造成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削弱了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如批发市场究竟由谁开办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有的认为“工商部门不能办批发市场,自己办就执不了法”,有的认为“批发市场是社会公益事业,应由政府来办,农民集体办批发市场不符合世界批发市场理论要求”,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的批发市场被政府批准为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工商部门却当作企业对待。批发市场由于开办者不同,市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不同,有的即使是在同一个批发市场内,对不同的交易主体征收的费用也不平等,国有企业进场交易以率计征,对个体户则定额收税。管理体制不完善是造成农产品批发市场重复建设、恶性竞争的制度根源。

三、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机制创新的思路与对策

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买”和“卖”或“供”和“需”是农产品市场体系中的永恒动力线,而其中的市场中介组织是连接点。目前我国个体农民进行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关键在于缺乏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组织。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农产品生产者的合作组织的发展是批发市场制度完善的可靠保证。日本的农协、美国和欧共体的销售合作社都在组织农产品集中进入批发市场的环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尤其是合作组织企业法人地位的确立,为其开展经营活动、进入市场交易提供法律保障。批发市场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最低交易限额等措施,提高市场准入条件,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产地批发商将代替个体农民成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供给主体;另一方面,大型承销商、大型超市、销地批发商、经纪人等也由于需要集中采购而汇集于大型批发市场,大额的供求交易主体的生成,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拍卖交易机制创造了条件。

2.逐步引入拍卖交易机制。

1998年6月深圳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拍卖交易机制,发挥了很好的示范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市场尚未实施,因此,应当由地方政府引导,在沿海地区一些交易规模大、辐射面广、效益好的批发市场逐步引入拍卖交易机制。主要内容包括:(1)加快拍卖交易的硬件建设。为了保证交易效率,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易大厅、成熟稳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及其它的设备如仓库、冷藏库等,这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资金要求,而且一旦拍卖交易不能达到一定的规模,这些专用性投资就会变成沉淀成本。(2)规范拍卖交易程序。完善拍卖交易制度,包括交易流程、交易结算、交易仲裁、保证金制度、商品检验、物流组织以及其它配套制度,为农产品拍卖交易提供制度基础。农产品拍卖一般包括集货—理货—拍卖—交割等程序,并要在批发市场组织内部培养二至三个合格的批发商,代理农民承担农产品的拍卖业务,在农产品拍卖前,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分级、整理、加工和统一规范化包装。(3)逐步引进二级密封拍卖方式。目前我国拍卖大多实行一级密封拍卖方式(最高密封拍卖),它是指一种密封投标拍卖,各竞买者通过规定程序递交报价,其中最高竞买者以等于最高价全额投标的价格买下拍卖物。而二级密封拍卖是指一种物品或资源以密封投标方式进行拍卖,其中最高价竞买者获得拍卖物。却只需支付第二竞买价的金额。二级密封拍卖能诱使竞买者吐露他愿意支付的真实价格。因为,如果一个竞卖者出价高于自己真实愿意支付的报价,他就得冒着其他人也如此行事的风险,结果极可能不得不以某种损失为代价买下拍卖物;相反的,如果他的出价低于自己愿意支付的价格。那他就得冒着其他人以低于他自己真实愿意支付的价格而又高于他的报价而夺走此物品的风险。可见,二级密封拍卖机制符合“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从而兼顾了委托人与竞买者的利益,使竞买者的行为趋向于委托人期望的结果,使交易更趋于公平。(4)完善货款结算和信息机能的强化。实现四流顺畅,信息流、物流、商流和资金流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发布,是引导农产品大批量迅速集散的基础,而完备、安全的结账、转账等金融服务体系,又有力地保障了物流的顺畅。因此,完善批发市场组织内部的综合服务功能,是引入拍卖交易机制的基础。

3.规范市场管理体制。

(1)投资和管理主体多元化。发达国家的批发市场组织存在着包括“私人合伙型”、“社会团体型”、“政府参与型”等多种类型。当前我国的批发市场既有政府(或以工商部门的名义)开办的公益性市场,又有国有企业和农民集体兴办的企业化经营的市场。不管哪种类型,都要完善其内部管理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今后政府不应再直接开办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开办的,应逐步交给民间经营,以杜绝市场兴办过程中的权力资本化现象。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论是公益性的,还是营利性的,都不能仅仅看作只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而更应看作是可以经营的“企业”。公益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采取真正的会员制,由会员选出的机构自主经营、自律管理;营利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采取股份制,以提高其资信能力和管理能力。应鼓励采取股份制的形式兴办批发市场。这是因为:第一,采取股份制形式不仅能够改变政府单一投资的不利局面,减少财政负担,也可避免市场组织向银行大量借款而带来的债务包袱。据专家测算,建一个中型的、具备交易功能的产地市场,起码需要500万元左右;销地市场则需要1500万元左右,如果再加上保鲜、冷冻、包装、充氧等配套设施,还得追加几百万元。完全由政府投资无法适应迅速增长的农产品流通形势。第二,采取股份制形式,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政府作为大股东,它可以派出代表参与市场经营管理,甚至出任董事长(及总经理),从而确保市场组织按照政府制定的“菜篮子”规划有效地响应和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的意图。其他股东选派董事共同组成董事会并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策,以保障和维护股东的权益。第三,采取股份制形式,有利于政企分开。由政府、企业或社会集团集资兴办批发市场,并实行企业化经营,打破了长期以来“政府既办市场,又管市场”的局面,实现了市场办管脱钩、政企分开,促进了市场经营管理专业化的发展。第四,采取股份制形式,有利于批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型组织要成为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必须完善市场组织的内部制度,股份制企业可以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提高市场服务质量。(2)规范批发市场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当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建设正处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由销地市场建设为主转向产地市场建设为主的重要时期,要着重明确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组建程序和设立条件。设立的条件应当包括资金条件、场地条件、组织条件、人员条件及当地市场的发展情况;设立程序应根据拟设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模、专业类别等分别规制。(3)规范批发市场交易活动。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进入或退出市场的程序和手续,市场交易的方式、交易程序、规则,投资者及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市场配套服务及收费标准,市场监督,仲裁规则及机构等。另外,要加强市场硬件设施建设,包括交易场所计量器具、商品卫生检疫标准等;依靠新技术(信息技术、仓储运输技术、流通加工技术与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管理技术)来改造农产品流通,达到运输合理化、仓储自动化、包装标准化、装卸机械化、物流信息管理网络化、加工配送一体化。

【参考文献】

[1]徐柏园.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现状分析.[J]农产品周刊,2004,(3).

[2]汪凤桂.市场化进程中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几个问题—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例.[J]经济问题,2000,(12).

[3]郑鑫尧.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思路.[J]统计与决策,2005,(9).

[4]祝合良.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基本思路.[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2).

[5]罗必良.市场化进程中的组织制度创新.[M]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

[6]小林康平等.体制转换中的农产品流通体系.[M]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7]黎元生.农产品流通组织创新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摘自《青海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