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如果我们不注意加强和改善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控,不注意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可能的波动区间会较以前有明显扩大,可能的波动频率也会较以前有明显增加;主要农产品价格出现大涨大落的可能性会较以前有明显增加。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主要农产品价格的大涨大落由可能变为现实。
四、顺应农产品市场的重大阶段性变化,完善相关政策和农产品的宏观调控
顺应我国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形势的重大阶段性变化,应该把加强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流通能力建设放在首位,为稳定增加农产品基本供给创造条件。在此前提下,完善相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显得至关重要。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以尊重市场供求对价格的决定作用为前提,实行对农产品市场的分类和弹性调控
完善农产品市场政策和宏观调控,应该以尊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为前提,尽量慎用价格管制和打压市场价格的措施。尤其是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已经进入波动幅度放大、波动频率增加的阶段。农产品价格的大上快下和宽幅波动,很可能成为今后农产品市场和价格变化的常态;而且不同种类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的波动,很可能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控,应该对农产品市场和价格的波动赋予更多的容忍空间,并且针对不同类型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的特点,实行农产品市场的分类调控和弹性调控。允许农产品价格有更大的上涨空间,不仅有利于形成增加农产品供给的激励机制,也有利于督促社会控制农产品消费,抑制农产品供求缺口的扩大。
(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主要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政策
鉴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的严重短缺和价格的迅速上涨,可能对城市农民工和低收入阶层的正常生活,甚至城市社会的稳定形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在消费品或食品价格涨幅超过一定限度后,将城市低保标准和对城市低保人口的实际补助水平同上个季度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特别是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在加强试点,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将在城市有稳定居所(包括租住场所)并有稳定工作单位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可能性。现行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于稳定农民收入、防止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完善最低收购价的形成机制,确保主要农产品最低收购价能够覆盖其成本并略有盈余,确保农产品最低收购价发布于播种前两个月,对于增强最低收购价的引导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主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
既然我国主要农产品市场进入价格波动幅度放大或波动频率增加的阶段,完善农产品市场的监测预警机制就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不健全,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不全、失真和滞后的问题都比较严重,严重妨碍着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不要说对国外,即便对我国农产品市场的部分供求和价格信息,往往还不得不依靠美国农业部或相关国际机构、行业协会的数据。国内数据要么不全、缺乏权威性或公正性,要么处于保密阶段,甚至只有交纳会员费以后才能获取。这种状况导致政府,农户和涉农企业难以得到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宏观调控的质量,也容易加剧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的波动,因此,要有加快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的紧迫感。
(四)积极稳健地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进一步重视期货市场在完善农产品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一般而言,越是存在未来价格的不确定性,就越需要期货市场。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的不确定性都在显著增强,由此导致利用期货市场引导生产、稳定市场、规避风险的重要性迅速凸显。农产品期货价格往往反映着现货市场,但又超前于现货市场。从国内外经验看,期货市场通过其价格发现功能,可以为宏观调控提供超前而又可靠的价格信号,有利于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锁定价格风险的功能,还可以帮助农业产业链的相关经营者减少由价格波动引发的收入波动风险,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近年来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其功能也在逐步健全;但就总体而言,农产品期货市场不发达,期货品种少,覆盖范围有限,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农民利用期货信息指导生产和销售决策的意识与能力都不强,政府对利用期货生产完善宏观调控重视不够。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着期货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也影响着宏观调控的改善。今后,应进一步支持大宗农产品期货品种的上市,尽快推出生猪、肉牛,稻谷等期货品种,健全期货市场功能,扩大期货市场为农业服务的覆盖面,为更好地完善宏观调控创造条件。
此外,完善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还应注意完善主要农产品的储备调节制度,改善对主要农产品和农资产品的进出口调节管理机制。
(摘自《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2009年02月)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机制缺陷与创新
黎元生
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交易过程的中介组织,是农产品流通的中心环节,由批发市场大批量集中交易而形成的批发价格具有基础性价格的导向功能。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几十家发展为现在的近5000家,交易规模近4000亿元,平均成交额约8000万元,它们覆盖了所有的大、中、小城市和农产品集中区,构筑成了贯通全国城乡的农产品流通大动脉。然而,当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呈现出点多面广、交易规模小、交易频率低、交易机制不完善等诸多缺陷,批发市场的辐射功能、价格导向功能以及中介服务功能并未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应当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逐步推进小规模批发市场的重组、合并和调整,在实现规模经营即增加交易规模和交易频率的基础上,改善组织机制。这不仅可以提高批发市场自身的组织效率和效益,而且可以更好地适应农产品社会化大流通的客观趋势。
一、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机制的特点
1.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发达国家对批发市场内交易者的资格审定相当严格,(不允许非交易者直接进场交易,保证了批发市场内的交易秩序,同时又保证了交易的规范化和公平竞争的实现。日本的批发市场组织内部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流通组织;批发商、中间批发商和买卖参加者。批发商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认证,大多是具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株式会社,通常一处市场只有屈指可数的几家批发商,批发商必须无条件接受生产者的委托;中间商需要市场开办者的许可,在市场内有自己的门店,他们从批发商手中购进货物,然后销售给零售商或大的消费团体;买卖参加者多是有一定规模的零售组织、贩运商、大的消费团体等,这样就阻止了大量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的零售商进入批发市场;美国的终端批发市场已趋于衰落,而集散中心市场也逐步被期货交易所取代,期货交易所内农产品交易席位是相对固定的,不随意增加,非会员交易必然通过交易所席位成员进行;交易所内陈出样品现货的价格左右着该产品的全国定价。荷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以各个地区为单位建立的农协成员自愿兴办起来的农产品共同出售交易市场。由于农协具有明显的排外性,每个市场都有规定(能够出货的农民只是开办市场的农协的成员农户,不接受非成员农户的农产品;另一方面,成员农户必须把所有的农产品出货到自己所属的农协开办的市场,不允许向其它开办的市场出货。
2.实行规范的拍卖交易机制。
拍卖制是国际上规范的批发市场普遍运用的交易方式。其特点是:(1)强制拍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大都明确规定:绝大部分的农产品都要进入农产品拍卖市场,绝不允许场外交易。批发市场形成的价格是基础性的,是零售价格变化的依据。(2)大型的供应商和销商是批发市场交易的主体。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日本的农协、澳大利亚的小麦局(或粮食协会)。以及我国台湾省的农会和生产合作社,这些组织都代表农民的利益,成为批发市场的供应商。大型的承销商在城市中往往形成网络,它们也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进场,并在拍卖中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否则取消进场资格,严重违约的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3)样品拍卖。农产品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格化以及严格的检测制度是保障样品拍卖的基础。在完善的样品拍卖机制下,承销商一听到商品的品种和等级就不需要亲眼查看现货,“可以把眼睛蒙上参加拍卖”。设施先进。电子技术在批发市场交易中得到广泛运用,如电子大屏幕(不断显示品种、价格、数量和最后成交结果)、电子拍卖传导系统、拍卖台及样品传送带、竞拍台以及附属电子按钮等,交易过程中承销商可以凭借先进通讯设备,做到“货动人不动”,实现异地交易。拍卖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不仅可以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节约交易主体的信息搜寻成本,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而且可以使买方投标竞价时,依据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内作出决策。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
3.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