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绿色市场,是指经认证机构按照有关绿色市场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认证,并允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第三条国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的市场实施绿色市场认证。绿色市场认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绿色市场认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扶持绿色市场的发展,组织绿色市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绿色市场认证活动。
二组织管理
第七条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征求商务部意见。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需经认可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绿色市场认证活动。
第八条设立、申请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具备《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制定《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确定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
第十条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要求开展认证工作;
(二)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绿色市场,颁发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牌(志);
(三)对认证标牌(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认证市场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和争议工作。
三认证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经营情况等;
(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人的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五)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负责受理委托人的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十三条对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委派认证人员,按照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价,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委托人颁发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准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
第十七条认证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申请手续同初次申请。复审通过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
四认证标牌(志)管理
第十八条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
(一)基本图案(见附件)
(二)绿色市场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
第十九条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允许悬挂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委托人可以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但是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规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
(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申请复审的;
(三)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一)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牌(志);
(二)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一)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二)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三)绿色市场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市场标牌、标志。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绿色市场每年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合格的,认证机构发给《年度确认通知书》,认证证书继续使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整改无效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投诉。
第二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附则
第三十条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23日起施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5月31日公布了《绿色市场认证实施细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13号),自2004年5月31日发布起实施
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
1.目的和范围
1.1为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和《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绿色市场认证委托的受理、审核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本规则适用的认证对象包括: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肉禽蛋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粮油批发市场、调味品批发市场等专营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食品生鲜超市等专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市场,以及大型综合超市大卖场、仓储式商场、便利店等兼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场所。
2.认证准则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GB/T19220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GB/T19221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3.认证机构
3.1认证机构设立条件
3.1.1认证机构的设立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
3.1.2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的单位应熟悉农副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管理结构、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商品准入过程和信用管理等状况,熟悉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管理,熟悉该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3.2.1设立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2.2国家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与商务部共同进行初审。
3.2.3初审合格者,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
3.3认证机构应按《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和本规则要求从事绿色市场的认证活动。
3.4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4.认证人员
4.1认证机构中从事与绿色市场认证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教育、工作经历,具备农副产品批发或零售市场相关工作的经验或接受相关内容的培训,并具有与市场所经销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相应的质量、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2绿色市场认证的人员培训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认证审核人员应通过审核能力培训,并获得审核员证书。培训内容应包括标准知识、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环境管理、流通知识、市场管理以及现场审核技巧。
4.3绿色市场认证培训教材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编写。
5.认证程序
5.1认证受理
5.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明确其认证要求和相关信息:
a)认证工作程序;
b)认证业务范围;
c)认证收费标准;
d)认证准则;
e)认证受理的条件。
5.1.2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和信息:
a)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经营情况等;
b)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c)委托人的市场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d)经营场所平面布置结构图;
e)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f)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g)其他需要的文件。
5.1.3认证机构应根据有关程序及时进行合同评审,并确保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认证范围在已认可的业务范围内。
5.2.文件审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绿色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5.3预访问(适宜时)
认证机构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认证的市场所交易的商品质量、市场硬件设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质、管理体系及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初访,以确定是否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5.4现场审核
5.4.1审核时间(审核人日数)
认证机构应参考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分市场的个数、经营产品的品种等)、营业面积和员工人数确定。
5.4.2审核要求
认证机构依据绿色市场认证准则的要求,对委托人实施审核。
5.4.3审核结果
5.4.3.1项目审核结果
现场审核项目结果分为符合、一般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基本相符时,该项目判为符合。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不相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对系统不会产生重要影响时,该项目判为一般不符合。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不相符,且造成系统性失效或可造成严重后果时,该项目判为严重不符合。
5.4.3.2现场审核结论
现场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推迟判定。
当所有项目审核结果均为符合时,现场审核结论为合格。
当项目审核结果有严重不符合项时,现场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当项目审核结果存在一般不符合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时,现场审核结论为推迟判定。
获得推迟判定结论的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符合项的纠正,并经认证机构验证其有效性。对于达到符合条件的判定为“合格”;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不能达到符合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
5.5抽样检验
5.5.1对委托人所经销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是认证审核的一部分。
5.5.2认证机构应依据其对委托人信誉的信任程度,策划对委托人经销的产品的抽样检验,并形成方案。产品抽样检验的方案应包括抽取的产品种类、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样本量与判定准则、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能力、检验设备和检验周期等内容。
5.5.3认证机构应依据有关标准从进入市场销售的农副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的样本。
5.5.4认证机构应针对不同的产品及其特性,以及对安全的影响程度确定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
5.5.5认证机构应指定有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样本完成确定项目的检验。
5.6认证决定
5.6.1认证机构应对审核结果与抽样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认证决定。
对于合格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并准予委托人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
对于不合格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
5.6.2认证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备案。
5.6.3国家认监委与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
5.6.4委托人对认证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5如果委托人对认证机构做出的处理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投诉。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6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商务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者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获证后的监督
5.7.1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至少包括:
a)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b)顾客的投诉;
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d)监督检查前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项的关闭情况;
f)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5.7.2监督频次
为确保获证方的管理体系与相应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每年应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审核。
发生下述情况时,认证机构应考虑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方受到消费者投诉;
b)获证方发生重大变更,(包括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场地环境、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及相关影响企业符合性的管理体系更改等);
c)认证准则变化;
d)认证机构管理制度变更等其他情况。
5.7.3获证后的抽样检验
认证机构可在必要时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抽样检验,作为监督审核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