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中国农产品批发行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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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政策(11)

(四)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建立和发展现代农资流通体系。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10家年销售额超过100亿元的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经营企业。放开农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领域,通过新建、兼并、联合等方式参与农资经营;充分发挥农村现有流通网络的作用,为农民消费农资商品提供便利;尽快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品牌特许、采购配送服务、经营指导等多种方式并举,覆盖面广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网络。鼓励农资生产企业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直接进入流通领域,降低流通费用,真正让农民受益。鼓励有条件农资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引小型农资经营企业加盟,扩大经营规模。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改造提升农资经营网络,加快农资流通现代化步伐。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体系。鼓励农资流通企业将农资销售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开展配送、加工、采购服务和技术服务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科技含量较高的新型农资产品。农资生产企业要加强与农资流通企业协调合作,研制生产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和不同农产品种植特点的新型农资产品。

整顿和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完善种子、农药、兽药、化肥、农机具等产品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农资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对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健全农资损害赔偿机制。鼓励农资生产和经营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农资价格监控体系,稳定农资产品价格。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农村市场体系立法工作,清理不合时宜的法规、法律和政策,逐步完善农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运销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实施细则,为健全市场管理创造良好的法规制度环境。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参照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出台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方面的相关法规制度,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制度保障和操作规范。对于正在实施的各项法规,要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及时予以修订。

(二)加强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规划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是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建立国内外市场相互统一的监测调控机制的同时,加强对农村重要商品、重点企业及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确立运用进出口、储备等对国内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调控的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及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农村市场发展规划,明确建设重点,加强对投资方向的引导。有条件的县市要制定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对流通设施的总量、布局结构和市场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农村市场资源信息系统,为加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三)强化政府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管理和引导

增强政府使用价格、财政和信贷杠杆对农村市场建设和市场运行进行调节的能力。加强涉农产品价格和收费管理,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加大政府直接投入和扶持力度,把农村流通设施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力度要逐年增加。要运用财政贴息、税收调节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村市场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大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的支农主力军作用,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形成农场市场体系建设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农村流通领域有条件的企业积极进入证券市场,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为管理农产品市场风险创造条件。严格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程序,完善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机制。

加强财政、税收、金融、贸易政策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重点项目的支持:(1)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要继续采取财政扶助措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支持范围。对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村地区物流配送中心、市场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在资金上应予以适当支持。(2)农村市场主体建设。对进入市场的农民、农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农村市场的商业流通企业给予支持。(3)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软科学研究。对农产品冷链系统研究、农村市场体系重要课题的研究给予重点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农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查处不正当交易和竞争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加强对市场举办者的行政指导,达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简化连锁企业在农村开办网点的工商登记手续。

(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认真清理和废止各种阻碍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日用消费品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民利益和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对于违反国家规定,设置市场壁垒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于谋取垄断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商务、农业、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建立信息、技术资源共享机制,加大对农村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及农用生产资料等产品的不法行为。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快农村商务信用建设,倡导诚信经营,强化信用意识和契约意识。建立农村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消费者、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商务部和财政部于2007年4月18日联合下发

关于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商财发[2007]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并对有关建设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认识

“双百市场工程”是一项重大惠农、利民工程,对于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以及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以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问题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要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紧密联系,促进订单生产,探索和推广贸工农一体化、内外贸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促进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规划、用地、税收、资金等方面优惠政策。

二、“双百市场工程”主要任务和支持方向

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主要任务:继续支持100家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全国性和跨区域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改善其经营环境和设施设备,完善其服务功能,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培育100家有实力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推动农产品流通产业化和规模化,提高优势农产品市场营销水平。

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消费安全(质量安全可追溯、检验检测、环保、安全监控)、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经营设施建设或改造;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项目。

三、认真做好2007年市场和企业推荐工作

各地要按照“巩固成果、适当调整、扶优扶强”的原则,择优推荐市场和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市场数量不超过3家,企业数量不超过4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市场不超过1家,企业不超过2家。每个市场申报冷链、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准公益项目的,不得超过2个。每个企业只申报1个项目,其中:东部地区为基础设施项目,中西部地区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为准公益性项目。2006年已列入“双百市场工程”的市场、企业可以继续申请,但其中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一)申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经销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对主要农产品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主导作用。

3.年成交额在本地区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其中,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东部地区在2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亿元以上;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东部地区在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年成交额以2005年度成交额为主要考核依据,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6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年鉴没有的,以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鉴数据为准;两者均没有的,以年缴纳税收总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4.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自测的市场综合评分,东部地区应在160分以上,中西部地区在120分左右。市场综合评分结果应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二)申报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承办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

2.在城市已开办10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至少有5家超市上一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有关市场和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见附件1)和《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附件3),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证明材料(大型批发市场还应当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05、2006年度纳税证明)。

2.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3.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5—7人)到现场对拟新推荐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测的综合评分结果进行认定(应出具署名认定意见)。择优推荐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项目,并填报《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4)以及市场和企业申请项目书。

请各地于5月31日前将推荐意见和上述材料报商务部、财政部(附件材料仅送商务部),同时,通过“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传数据。逾期不报,视同放弃。

四、加强资金管理

(一)项目支持标准。

2007年国家继续对择优筛选承担“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或改造项目的市场和企业予以资金扶持。对批发市场冷链、消费安全等项目,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等准公益性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的补助不超过实际投资的70%。对批发市场的交易、仓储等经营设施,以及流通企业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项目所取得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1年期贷款利息补助(不超过1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具体支持标准另行通知。

(二)承办单位申请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1.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资金拨付申请并附具体项目清单。

3.贷款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付息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直补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地方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项目审核与资金拨付。

1.项目审核。

凡承担“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即商建发[2006]51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

(2)经省级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在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3)属于贴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项目贷款,经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单位与上述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

2.资金拨付。

(1)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通过后,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各省级财政部门。

(2)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

(4)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于2008年2月28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