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粮食主要产销区和集散地有重点地改建粮食批发市场。
(二)在黑龙江建设一个大豆批发市场。
(三)在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棉花主要产销区及新疆地区分别建设棉花批发市场,改造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四)在广西、云南等食糖主要产销区和集散地改建食糖批发市场。
第七条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有条件的逐步实行会员制。具体布局是:
(一)在全国大中城市改建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在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等蔬菜主要产区和集散地,改建蔬菜批发市场。
(三)在河北、山西、辽宁、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新疆等水果主要产区和集散地,改建水果批发市场。
(四)在辽宁、河北、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水产品主要产区,改建水产品批发市场。
(五)在内蒙古、河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青海、新疆等畜禽主要产区,改建畜禽产品批发市场。
第八条其它农产品在主要产销区和集散地,建设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九条在边境贸易活跃地区,有重点地建设农产品边贸流通设施,带动农产品出口。
第十条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交易、信息网络。依托国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络。
第十一条农产品储藏、保鲜、运销及物流配送设施。具体布局是:
(一)在新疆、海南、云南等运距较长的鲜活农产品主产区,支持经销企业建设储藏、保鲜、运销设施。
(二)在全国大中城市及主要产区,支持经销企业建设一批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
四项目条件
第十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市销地批发市场。
1.市场所在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50万人。
2.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3.市场年交易额东部地区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6亿元以上,西部地区4亿元以上。
(二)产地和集散地批发市场
1.产地市场辐射范围内果菜等鲜活农产品种植面积超过50万亩,水产品、畜禽产品产量超过20万吨。
2.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商品资源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3.市场年交易额东部地区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2亿元以上。
(三)项目要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市场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四)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项目配套投资(含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地方政府配套投资等)已经落实,水、电、路等外围配套条件基本具备。
(五)地方政府要在规划、征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减免征地和项目建设中的相关税费。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法人,设立董事会,市场由企业法人统一管理,具备“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发展机制。市场应具有完备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保证交易产品的安全卫生,为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在信息、安全卫生、收费等方面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吸收经营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市场管理监督委员会。
五支持方式及重点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根据不同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育程度,利用国债拨款投资和国债转贷投资,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一)国债拨款投资主要用于建设下列设施: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药残留检验检测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发布系统、电子结算系统以及场地硬化、道路、垃圾污水处理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2.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及经销企业的农药残留检验检测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3.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
4.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
(二)国债转贷投资主要用于建设下列设施:
1.农产品批发市场储藏、交易等经营设施。
2.重点区域农产品经销企业的农产品储藏、保鲜、运销及物流配送设施等。
第十四条地方配套投资落实的项目,国家给予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国债转贷投资的项目,须经省(区、市)财政部门同意。
六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按现行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省(区、市)计委审批权限内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可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权限内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省(区、市)计委代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工程咨询乙级以上咨询机构负责编制。
第十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按属地原则由省(区、市)计委根据本地市场建设规划,统一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申报: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申报。上报项目时,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文件、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项目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子项、建设方案、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得上报。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省(区、市)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评审,评审的重点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最后确定国家扶持的试点项目和补助投资数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补助投资数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根据项目配套投资的落实情况和工程进度,下达补助投资计划。
七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聘请熟悉农产品生产、储藏、运输、加工、信息、检验及市场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的专家,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类型、区位、交易规模和交易方式等特点,制定统一的技术、投资标准,根据标准对各地推荐的项目进行筛选评审,确定国家补助的投资数额。
第十九条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络。国家支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均应设立农产品交易信息网站,适时披露农产品交易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加工整理后向社会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各试点批发市场的信息采集发布系统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第二十条建立配套投资落实责任制。省(区、市)计委负责上报项目的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地方政府配套投资的落实。试点项目确定后,配套投资不能如数及时到位的,由省(区、市)计委负责解决,坚决杜绝“胡子工程”。
第二十一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筹划、项目申报、投资筹措、组织招标、项目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超概算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解决。
第二十二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的国家和地方政府补助部分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的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和供货单位。其中土建施工由省(区、市)计委负责组织,主要设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托有关专家研究确定技术标准后统一招标采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甲级以上资质,通过招标确定。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法规。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挤占挪用国债投资,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对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调整,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立定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省(区、市)计委要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将组织稽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挪用资金等问题,一经发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将责令对项目进行整顿,情节严重者暂停安排该省(区、市)同类项目的国债投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完成后,省(区、市)计委要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采用授牌命名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确立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将正式授牌命名为“国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将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对第十二条提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所具备的条件每年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6年9月29日下发
关于2007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6]2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络和检验检测网络,提高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规模和档次,决定开始组织申报2007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
项目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7号)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优先选择交易规模大、辐射范围广、管理水平高、建设资金落实且前期工作较好的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上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确保项目质量和所报材料真实可靠。
二、上报材料
上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其中: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市场基本情况,包括占地规模、营业面积、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数量、近三年交易量和交易额、现有主要经营设施种类及资产总额、市场经营主体情况、市场收费模式以及本地区同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总体状况、拟报市场所占份额分析等;(2)市场信息系统现状、主要建设内容(模块)及建设投资(上述两项内容可参考我委印发的《招标文件范本(2005年修订版)》第七章“技术及其他要求”的相关内容);(3)市场检验检测系统现状、建设方案及投资(具体请参考我委发改办经贸[2006]2047号公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检验检测系统主要设备统一招标结果);(4)除两大系统之外的其他建设内容的投资、形象进度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5)标有具体尺寸的市场平面图,包括现有设施和规划建设项目。
(二)有关附件内容包括:(1)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2)工商部门出具的交易规模证明;(3)现市场土地证(土地证持有人应与市场经营主体一致,不一致须说明原因);(4)拟新建设施需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5)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6)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申报数量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2个项目,计划单列市限报1个项目。每个地(市)级城市辖区内原则上我委只扶持1个项目。要严格控制项目申报数量,多报无效。
四、上报时间
根据我委统一部署,要求2007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国债资金投资计划于2006年11月底前下达。为此,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抓紧时间开展工作,务必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上报我委,逾期不再受理(所附表格电子版请发至zhangy@ndrc.gov.cn及dingjw@ndrc.gov.cn)。
五、其他要求
各地要抓紧2003—2006年我委已安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我委将把各地2003—2006年项目(特别是2003—2004年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新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将已通过正式验收的项目报我委备案(包括验收报告、两大系统实际投资等)。
附表:(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商务部于2006年2月13日下发关于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商建发[2006]4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为加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商务部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国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指导思想、内容和目标
“双百市场工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建设,培育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构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拓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新路子。
2006年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是重点改造100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务部将会同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选择100家左右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全国性和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加强物流配送、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交易大厅、仓储及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而发挥标准化市场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带动和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创新,设施完善,优化服务,规范经营。
二是着力培育1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选择100家左右有实力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村流通合作组织(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推动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和规模化,提高优势农产品市场营销水平,组织开展农商对接,探索和推广贸工农一体化、内外贸相结合的经营模式。
“双百市场工程”的主要目标是:从2006年起,力争用三年时间,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推动以及重点市场、重点企业示范带动,完成全国一半左右(约200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使农产品流通成本明显降低,流通环节损耗大幅减少;全国约3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经超市销售农产品的比例达到30%以上,使更多优势农产品进入跨国公司的国际营销网络。
二、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重点支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