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六年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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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你遇到过这些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解析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一课牛牛的监护人是谁

牛牛5岁时,父母因染上传染病相继去世了。他的爷爷奶奶早亡,虽然有三个叔叔,可没有一个愿意抚养他。这三个叔叔心情好的时候留他吃几顿饭,心情不好的时候,就把他撵走。左邻右舍看他可怜,就给他一些救济。就这样,牛牛靠邻居的救济活了下来。因为没有人管教,也因为长期过着饥一顿、饱一顿的生活,他学会了偷窃。10岁时就参加了一个盗窃团伙,在团伙中干望风放哨的差事。在这个盗窃团伙中,他呆了一年多。13岁时,这个盗窃团伙被破获,主要人员纷纷落网,牛牛也被抓住了。

在审讯过程中,牛牛一五一十地把自己的情况说了出来。因为牛牛不满14岁,公安局就把牛牛放了。

由于牛牛没有监护人,公安局担心牛牛回家后会再次走上邪路。于是,派人找到牛牛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让村民委员会为牛牛找一位监护人。村民委员会找来牛牛的三个叔叔,跟他们讲法律,讲政策,可他的三个叔叔死活都不愿意收留他。

怎么办呢?正在这时,恰巧一位外出多年的邻居回来了。这邻居曾是牛牛父亲生前的好友,他听说了牛牛的情况后,主动找到村民委员会,说:“我和牛牛爹是好朋友,牛牛是他的孩子,也就是我的孩子,我不能让孩子再受苦了,我要给他一个温暖的家。

恳求你们能答应我的要求。”村民委员会的人被他的真诚感动。

经过一番详细调查,得知这个人品行端正,是位善良的好心人,最后决定依法把牛牛交给他监护。

13岁的牛牛来到了一个温暖的新家,在养父母的教育和关爱下,不仅幸福地生活着,而且还重新回到了学校,在社会各界的关心下,健康地成长。

什么是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姐姐可以做他的监护人。另外,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时,与未成年人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你知道你现在的监护人是谁吗?

第二课陈芳芳的压岁钱应该归父母吗

六年级的陈芳芳有一个在美国的爷爷。有一年春节前夕,爷爷从美国给她汇来了1000美元作为压岁钱,并且嘱咐她要把这笔钱用在学习上。

第二年的秋天,陈芳芳的父母商量买一台大屏幕彩电,还缺几千元钱,妈妈没经陈芳芳的同意,到银行把爷爷给芳芳的压岁钱取出了一部分,并和陈芳芳爸爸一道到商场买了一台彩电。陈芳芳知道了这件事后,很不高兴地对妈妈说,那钱是爷爷给她的,是属于她个人的。妈妈说陈芳芳年龄还小,没有能力管理好这笔钱,何况陈芳芳现在又是在家中由父母抚养,这笔压岁钱父母也有权支配使用。陈芳芳听了很伤心,和爸爸妈妈闹起了矛盾。

一天,陈芳芳到同学王欣心家去玩,向王欣心说出了自己心中的不快。王欣心的爸爸在一旁听了,对陈芳芳说:“按照我国法律,这笔钱是属于你个人的,你爸爸妈妈的行为是错误的。如果你需要的话,叔叔可以帮你讨回公道”。

“您能帮我吗?”陈芳芳胆怯地问。

“我能帮你,因为我是律师。”王欣心的爸爸说。

“那太好了!”陈芳芳的脸上露出了笑容。

于是,陈芳芳正式“委托”律师王叔叔和自己的父母“打官司”。

受到了陈芳芳的“委托”,王律师郑重其事地来到陈芳芳家。王律师向陈芳芳父母介绍了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指明爷爷给陈芳芳的压岁钱是属于陈芳芳个人的财产,其他任何人都无权私下处理这笔钱。

陈芳芳的父母很不以为然,他们强调,他们是陈芳芳的父母,难道父母和孩子的钱还要分得很清楚吗?

王律师说:“亲情归亲情,法律归法律,作为父母,更应该在孩子面前作守法的表率,让孩子从小树立守法意识。”

听王律师这么一说,陈芳芳的爸爸妈妈都感到问题严重了,他们连忙说:“我们是错了,这钱算是我们借孩子的,等过些日子,我们一定把钱还给她。”

怎样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其本人劳动、接受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途径所得财产,均属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只有代为保管的义务,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未成年人接受继承和接受赠与的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所得财产归未成年人个人所有。因此,法律代理人在为未成年人代理接受遗产或者受赠时,一般无权放弃继承或拒绝接受财物。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但是,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有财产,当他们对别人造成伤害需要赔偿时,应首先用属于他们自己的财产去赔偿,监护人只承担补偿义务,即只有在侵害人无力负担时,监护人才负责赔偿。

陈芳芳爸爸妈妈的做法为什么不对?

第三课自行车被偷了谁来赔偿

宋明明和孙玉良两家住对门,他们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经常在一起玩儿。最近,宋明明的爸爸给他买了一辆价值700多元的山地车,两个好朋友放学后总要偷偷地在一起骑一会儿车。

有一个星期六,孙玉良的同学邀他到郊外去春游,为了方便,大家都打算骑自行车去。孙玉良没有自己的自行车,父母骑的自行车又都太高了,他骑不了。于是他去找宋明明,想借他的自行车用。宋明明爽快地答应了。孙玉良和同学们骑车到了郊外,把车锁好搁在路边玩去了,大家都玩得很高兴。然而在准备回家的时候,孙玉良发现自己借宋明明的那辆新山地车不见了。孙玉良难过得哭了起来。

孙玉良回家后把借车以及丢车的事跟妈妈说了,让妈妈买一辆新车还给宋明明。

妈妈把他狠狠地骂了一顿,说:“不买!你还是个小孩子,借车这样的大事没有家长的同意不算数。”第二天,孙玉良把丢车的事告诉了宋明明,并说了妈妈不答应赔车的事。宋明明很生气,回家告诉了自己的妈妈。宋明明妈妈大怒,到孙玉良家要求赔车。孙玉良妈妈说:“自行车是你们家宋明明自愿借的,我们大人并不知道。小孩之间的交易,只有事先经过大人的同意才有效。你还是自认倒霉吧!”宋明明的妈妈认为孙玉良的妈妈不讲理,与其争吵起来。双方就这样为赔与不赔的问题争执不下,最后闹到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孙玉良借车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孙玉良与宋明明之间的借车行为有效。孙玉良丢失了借来的自行车,孙玉良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孙玉良的父母只能按法律规定,为宋明明买了一辆新山地车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同学之间借东西的行为有效吗?

第四课“失而复得”的荣誉

田雪是一位初三学生,1998年7月参加中考时,成绩距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仅有两分之差。田雪在初中学习期间一向品学兼优,年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并荣获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当年中考政策的有关规定,获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的考生可享受降分提档的奖励。谁知市教委的一位工作人员得知田雪和他的侄女同时竞争重点中学的名额时,就在整理审核学生档案中,把田雪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改成“三好学生”,使田雪与重点中学失之交臂,让自己的侄女顺利地进入了重点中学。不得已进入普通中学的田雪心情很不好,影响了学习和生活。田雪一家曾先后多次找到市教委及有关部门,希望给予解决,均没有结果。

全家人觉得有理讲不清了,只有默默地承受这样的结果。

田雪有一位表哥,是市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听说此事后,就主动接下这件纠纷案,和市教委打起了官司。开始,田雪的父亲还不愿意让他接下这个案子,担心地说:

“市教委是政府部门,我们是平民百姓,这场官司能打赢吗?不打也罢了”。田雪的表哥则笑着说:“您放心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田雪的荣誉权是受法律保障的。在这件事情上,小田雪不仅被非法剥夺了荣誉,其名誉也受到了损害。法律会为田雪做主。

您就等着好消息吧!”

田雪表哥的一番话说得田雪爸爸点头称是。于是,田雪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田雪的表哥作为律师出庭。经过法庭审理,田雪终于讨回了公道,他又可以开心地学习了。

什么是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所得嘉奖、光荣称号等荣誉,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荣誉是未成年人从特定的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评价,比如“优秀学生”、“模范共青团员”、“十佳少年”等。它是特定机关或组织给予特定人的一种殊荣,不同于名誉。

名誉是社会对每个人的品德、才干、声望等方面的评价,是每个人享有的人身权,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并无法剥夺和限制。而荣誉权、荣誉称号则可以依法予以剥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等。

与名誉权相联系,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通信自由和秘密权。由此可见,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权。

如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

谈谈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益处。

第五课拾到的物品可以自己留着吗

钟鸣是春田乡中心小学四年级的学生。钟鸣不但学习好,而且品德高尚,多次把在路上捡到的钱与物品主动交给老师,为此,他曾多次受到班主任齐老师的表扬。

一天,钟鸣放学回家后,听到妈妈对爸爸说:“我在市场出口处捡了一块“雷达”牌手表,站在那儿等了好长时间也没有人来找,就把它带回来了。”钟鸣爸爸说:“这不值多少钱的东西,谁丢了还去找呀?正好我的这块表出了毛病,这雷达表就送给我吧。”说着伸手拿过妈妈手中的表,戴在自己手腕上。钟鸣见此情景,走到爸爸跟前郑重地说:“爸爸,你这样做不对。老师教导我们,拾到东西要交公,你应该把手表交给警察叔叔才对。”爸爸笑笑对钟鸣说:“你小孩子懂什么?捡到没人要的东西是可以自己留着的,知道吗?这又不是偷的!好了,做你的作业去吧。”

钟鸣没法说服爸爸,第二天把这件事告诉了教法制课的王老师。王老师想了想,对钟鸣说:“你爸爸做得确实不对。我国《民法通则》这样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你妈妈拾得的手表,如果没有人找,应该交给警察叔叔,由公安机关通过招领方式归还给失主。你爸爸将手表留着自己用是不对的。”王老师还告诉钟鸣:“如果丢手表的人知道手表在你爸爸手中,你爸爸仍不还给人家的话,丢手表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那时法院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判决将手表还给人家,诉讼费也要由你爸爸负担。”

钟鸣听了王老师的解释,有了说服爸爸的信心。放学回家后,他耐心地将王老师给他讲的法律规定讲给爸爸听,最终使爸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爸爸信服地摸着钟鸣的头说:“儿子不愧读了这几年书,懂得的道理比爸爸多。好,这手表就由你拿去交给警察叔叔,并告诉警察叔叔是在什么地方捡到的,好让警察叔叔在招领启示中说明。”

钟鸣高兴地拿着手表交给了在街上巡逻的警察叔叔。第二天,班主任齐老师知道了这件事,将钟鸣的事迹汇报给了校长,校长很感动,对齐老师说:“这件事要作为典型,在全校师生中予以通报表扬。”

诚实守信是美德

诚实就是说话、做事表里一致,不虚假、不欺骗、不隐瞒;守信是指说话、办事讲信用,认真履行诺言,说到做到。守信是诚实的一种表现。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诚实守信视为做人最起码的品德。

我国的成语典故中,就有“言而有信”“一诺千金”等。

诚实守信是做人之本。一个人如果在任何时候都能做到表里一致,待人真诚,说话办事讲信用,就会得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

你拾到别人丢失的东西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