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全月应纳税所得额:①不超过500元的,税率为百分之五;②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十;③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十五;④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二十;⑤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⑥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⑦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五;⑧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⑨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五。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①不超过5000元的,税率为百分之五;②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十;③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二十;④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⑤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五。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