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章工资部分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最低工资的解释,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义务而设定的保护条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反之,则不受最低工资法律规定的保护。显然劳动者若不能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就不受最低工资法律规定的限制。
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混淆。对于因患病而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职工本人也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但这和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职工如果没有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请事假或休病假,单位按其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或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工资额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不能要求单位在自己病假期间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当然,对于病休期间的工资支付,单位也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就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