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06年7月1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了煤矿井下工人艰苦岗位津贴的调整方案。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三类:
(1)井下津贴:①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②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③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2)班中餐补贴:6~10元/工。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3)夜班津贴。前夜班:6~10元/工;后夜班:8~12元/工。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