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地方政府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强和石油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区域范围的不断扩大,石油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日益增多,如何有效地应对行政处罚,减少或降低行政赔偿数额,是当前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其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
(一)处罚的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对于石油企业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行为是否应给予行政处罚,或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必须是由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决定的,未经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要求石油企业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二)处罚的普遍性
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是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适用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因而,石油企业作为一个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生产企业,不论任何时候,只要在国内进行施工,必然要受到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范、制约和影响。
(三)处罚的强制性
由于行政处罚是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的。因此,其规定的各种处罚方式均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个人如果触犯了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就必然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这种处罚一旦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要履行,否则不仅要被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而且还可能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二、石油企业受到或面临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共同特性
(一)石油企业受到或面临的行政处罚种类
1.从石油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看,主要有以下几大类:一是宏观经济管理类,如企业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价格法、审计法、统计法、劳动法、工商管理法、税收法等;二是专业部门管理类,如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测绘法等很多种。
2.从实践来看,石油企业受到或面临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等,其中罚款或以责令停产停业相威胁要求缴纳罚款的居多,如1998年,陕西省某县土地局以石油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超期限、超范围占用大面积土地为由,要求限期交纳上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就比较典型。
(二)石油企业受到或面临的行政处罚的共同特性
1.处罚大都以罚款为主要手段
如长庆石油勘探区域分布在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交界处,地理上属边远地区,历史上属革命老区,经济上属穷困地区,因此,这些地区的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往往把石油企业收费作为敛财或增加收入或致富的一种手段。
2.处罚数额较大
由于地方行政执法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比较严重,执法水平相对较低,且认为石油企业较为有钱,因而,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对石油企业的行政处罚往往数额较大,动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有的甚至高出实际应处罚数额的几倍。
3.处罚的时间紧
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往往抓住石油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时间紧、任务急的特点,对石油企业的行政处罚在时间上要求比较紧,并且动不动就以不交钱就责令停工、停产相威胁。
三、对付行政处罚的主要途径
(一)提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
近年来,虽然石油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威胁呈上升趋势,却很少有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其间,原因虽然很多,但关键的一条是我们对国家实行依法行政的治国方略的决心和所采取的措施认识不够、了解不多,缺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勇气。一些单位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总感到自己底气不足,总觉得人家是政府执法部门,有权有势,得罪不起。
事实上,从行政立法的历史过程看,我国的立法机关自始至终都把依法行政作为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贯穿在每个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过程中,一方面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如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全面建立起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1990年11月9日,国务院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第一次全面建立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最重要的执法手段——行政处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进行了全面规范。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这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开始走向全面完善,国家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国家在依法行政方面迈出的步伐很快,所采取的有力措施对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深远。因此,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只要石油企业提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增强依法维护石油企业合法权益的信心,对任何行政处罚都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加以解决,既不漠然置之,又不闻之色变。
(二)正确运用合法行政行为的三个标准,评判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性,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了行政行为合法的三个标准。
1.证据要确凿
地方行政机关对石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充分、足够的证据,若没有掌握或没有完全掌握石油企业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事实,或石油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违法事实或证据”存在,则无论其来势多么凶猛,我们都可在一边进行正常生产的同时,一边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驳回或拒绝行政机关的非法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适用法律正确
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意味着,任何行政处罚,不管它的数额有多大,事实证据有多少,如果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该种行为本身没有规定处罚或规定了民事等其他处罚,则该行政处罚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效,是一种违法的行政处罚。对此,没有必要去花钱买太平。
3.程序要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并不可怕,也不必可怕,如果地方行政部门对石油企业的行政处罚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或其他单行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程序、步骤操作,如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其所填写的处罚决定书没有预定的编号和格式,或当场处罚的种类是公民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上罚款或警告以外的其他处罚等,都属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的行政处罚,理当拒绝执行。
(三)充分利用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行政机关权力的限制,依法维护石油企业的合法权益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作为我国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行为从实体到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为依法对付行政处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从实体方面说,该法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力进行了如下限制:
1.处罚依据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若地方政府部门对石油企业的行政处罚引用的法律依据不是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或引用的法律依据没有公布,或引用的法律依据虽然公布,但超出了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种类、范围,则为无效的行政处罚,石油企业完全可以依法拒绝执行。
2.处罚种类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该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即包括地方行政执法部门经常对石油企业进行的诸如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林木赔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等处罚,不包括石油企业在野外作业中经常碰到的被扣押财产的行为,因此若遇到扣押车辆或其他财产的事件发生,石油企业应坚决向法院提出侵权赔偿诉讼,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对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省级人民政府无权设定行政处罚,而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作出具体的解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均无权设定任何形式或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地方政府部门对石油企业进行的所谓行政处罚不是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范围、种类,则可依法拒绝。
(四)从行政处罚程序来看,该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1.调查取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对石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要履行对石油企业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调查核实程序,并且要搞清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否则,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履行告知程序,即应当将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诉受处罚之人。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及采纳正确意见的程序。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请求,要履行听证程序。如果行政机关在对石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履行上述程序或步骤,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石油企业可以拒绝执行。
(五)充分利用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我们的各种权利,依法对付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现行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我们的权利还是比较多的,只要我们充分利用和善于行使这些权利,并以此依法对付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一定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1.充分利用陈述、申辩权
在行政机关对石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石油企业应首先对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具体详尽的调查核实、掌握事实、准备证据,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在和行政机关面对面谈判时,要根据对方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陈述、申辩,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2.充分行使听证权
要通过举行听证会,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过程公开化,减少行政处罚的盲目性、随意性。
3.充分行使管辖异议权
要通过管辖异议,争取把行政处罚放在和石油企业协作关系较好的行政区域处理。
4.充分行使申请复议权
要通过申请复议,争取把行政处罚放在行政级别较高、政策水平较好的政府部门进行处理,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
5.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
要根据石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实际情况,积极通过行政诉讼,纠正和改变行政机关错误的、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生产、文明施工是有效对付行政处罚的根本途径
虽然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抗辩权,这为石油企业依法对付行政处罚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但从总体上说,依法生产、文明施工才是对付行政处罚的根本途径。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教育职工转变观念,提高对依法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爱护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环境,减少勘探开发损害,调动科学文明施工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
2.转换机制,降低成本,减少处罚
通过转换经营机制,改进和完善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把生产经营指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到每个职工头上,将职工个人的经济利益和企业的成本控制指标紧密联系起来,使职工人人关心成本,人人参与成本的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面积,以减少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
3.科学施工,降低损害
根据工区或作业区块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灵活多样的施工方式或手段。如在植被生长繁茂的区域,尽量减少使用推土机、重型运输车辆等大型施工设备,而改用小型或简易施工工具,减少和降低损害程度,从根本上保证不受到或少受行政处罚的干扰和影响。
4.推行HSE标准,减少施工损害
认真贯彻实施国际石油勘探开发领域普遍推行的HSE标准,坚持按照规范施工,集中统一施工作业地点或行车路线,减少施工损害或车辆碾压面积,降低对地表植被的损害程度,防止高额行政处罚出现。
(七)搞好关系,协调处理是现阶段对付行政处罚的另一途径
从石油企业近年来对付行政处罚的成功实践看,在法制不健全或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较为浓厚的地区,若石油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则采取协商处理的方式解决问题较为妥当。
1.协商处理的前提
协商处理的前提必须是石油企业确有行政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存在,并且该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若石油企业采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无绝对胜诉的机会,因而,宜采用协商处理的方式。
2.协商处理的准备
协商处理时,石油企业应有较充分的准备,要有几套切实可行的协商处理方案。
3.协商处理的决策
协商处理时,应由职务较高的领导带队,以引起对方的重视,并且在谈判的关键时刻,能拍板决策,及时定夺。
4.协商处理的过程
协商处理过程中,应尽可能摸清对方决策人的情况,调动和运用各种关系做好有关工作,提高协商处理的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