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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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功利原则

1.痛苦和快乐宰制着人类

大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位君王――快乐和痛苦――的宰制之下。惟有他们,才能指明我们所应为、决定我们所将为。是与非的判断标准,因与果的演化系列,无不取决于这两位君王。是他们,宰制着我们的一切言行和思想,――我们试图摆脱其支配的任何努力,都只能展示和确证这一真理。一个人可能口头上自称摆脱了它们的王权,而实际上却将始终受其支配。功利原则承认这种对苦乐的服从,并视之为社会制度的基础,而这种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在理性和法则的掌控之下,建构起幸福的社会组织。凡试图怀疑这一原则的制度,则必定奠基于现象而非实质;奠基于狂想而非理性;奠基于蒙昧而非智慧。

然而,伦理学领域的比喻和雄辩之术已然足够多了,而诉诸此类手段并不能完善道德科学。

2.何谓功利原则

功利原则乃本书的理论基础。因此,本书伊始便给出关于“何谓功利原则”的明确解说,这将是恰当的。所谓功利原则,就是根据任何行为对于利益攸关者的幸福看起来必将产生的增减倾向而决定赞成与否的原则;或者用结果相同的话来说,就是根据任何行为对于这种幸福是促进或阻碍而决定赞成与否的原则。我说的是“任何行为”,因而不仅包括个人的每一个行为,而且包括政府的每一项举措。

3.何谓功利

所谓功利,指的是任何客体的属性,客体因这一属性而有助于为利益攸关者带来利益、优势、快乐、好处或幸福(所有这一切在这里的结果相同),或(结果仍然相同)防止发生损害、痛苦、灾难或不幸。利益攸关者若是一般的共同体,这里所说的就是该共同体的幸福;若是特定的个人,则是该特定个人的幸福。

4.何谓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利益是道德术语中可能出现的最具普遍性的用语之一,因而常常抓不住其意义也就不奇怪了。当它具有某种意义时,其意义犹如下述: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是作为其成员的单个人所组成。那么,共同体利益是什么呢?它就是组成共同体的不同成员的利益的总和。

5.不懂得什么是个人利益

而谈论共同体利益是没有意义的。当某事物有助于增加一个人的快乐总量时,该事物就可以说是促进或为了该人的利益;或者当有助于减少他的痛苦总量时,结果也是如此。

6.何谓符合功利原则的行为

当某项行为所具有的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其减少共同体幸福的任何倾向时,该行为便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则的,或简而言之,是符合功利的(就整个共同体而言)。

7.何谓符合功利原则的政府举措

同样地,当某项政府举措(此乃由特殊人员实施的特殊行为)所具有的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其减少共同体幸福的任何倾向时,该政府举措便可以说是符合于或受支配于功利原则的。

8.何谓功利法令或命令

倘若某项行为,特别是某项政府举措,被人设定为符合于功利原则的,那么,为了论述的方便,则可设想一种称之为功利法令或功利命令的法令或命令,而把这里讨论的行为说成是符合于此类法令或命令的。

9.谁为功利原则的信奉者

倘若某人对任何行为或举措的赞成与否取决于(并成比例地对应于)他所认为的该行为或举措增进或减少共同体幸福的倾向,或者换言之,取决于该行为或举措是否符合功利法令或命令,那么,该人就可以说是功利原则的信奉者。

10.如何理解应当与不应当、对与错等等

对于一项符合功利原则的行为,人们总可以说它是应当做的行为,至少可以说它不是不应当做的行为。人们还可以说做出这个行为是对的,至少可以说做出这个行为不是错的,――它是正确的行为,至少不是错误的行为。若照此解释,应当、对(正确)与错(错误)以及诸如此类的用语就是有意义的,否则便毫无意义了。

11.功利原则正确性之证明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功利原则的正确性是否受到过正式的批驳?它似乎受到过那些不知自己意图为何的人们的批驳。它能否得到任何直接的证明?似乎不能,因为用来证明其他一切事物的东西,其本身是不可能加以证明的,――一连串的证明必定有其发端之处。要提供这样的证明,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12.但该原则迄今很少被始终一贯地遵行

没有也从来没有过这样的活人,不论他多么愚蠢或反常,在其一生的许多、也许是大多数时段都不遵从功利原则。由于人体的天性和素质,一般人在其生命的大多数时段,总是无意识地信奉这一原则,其目的如果不是用以命令自己的行为,就是用以评判自己的和其他人的行为。与此同时,也没有多少人,或许连最聪明的人当中也没有多少人,会一直倾向于完全地、无保留地信奉该原则。更没有什么人从未在任何时候,或者由于自己并非总能懂得如何加以应用,或者由于自己害怕加以审查的或难以抛弃的某种偏见,而责难该原则。人生来就是这样子的:无论在原则上还是在实践中,无论在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行为和思想路线上,人的所有品质中最罕见的是始终一贯性。

13.绝对无法始终一贯地反对该原则

当有人试图反对功利原则时,其理由恰恰来自于该原则本身,而他对此却浑然无知。如果说他的论据证明了什么的话,那么,它们所证明的并非这一原则是错误的;而按照他所设想的对该原则的应用,它们所证明的是:该原则被误用了。一个人有可能移动地球吗?有可能的,但他首先要找到可供其站立的另一个地球。

14.为消除对该原则的偏见而实施的步骤

要通过论证来反驳功利原则的正当性是不可能的。但基于前述理由,或基于某种对该原则的错误的或片面的看法,有人会倾向于不喜欢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认为值得费神对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加以清理的话,那么,就让他依下述步骤逐一去做,也许最终他会逐渐服从这一原则。

(1)让他自己弄清自己是否想完全摈弃这一原则。如果是的话,让他考虑他的所有论证(特别是有关政治生活的)会导致什么结果。

(2)如果他想完全摈弃这一原则,让他弄清自己是否不使用任何原则也能评价和行动,或者是否有什么其他原则为他的评价和行为提供根据。

(3)如果有其他原则的话,让他查清并且使自己确信下述问题的答案:他认为自己发现的原则是否确为独立的、可理解的原则?它是否并非一项单纯的口头原则、一套空话?这套空话所表达的实际上仅仅是对他自己虚幻情感的论断,也就是放在别人身上他也许会称之为狂想的东西。

(4)如果他倾向于认为自己在毫不顾及行为结果的情况下对行为持有的赞成与否的观念,为他提供了评价和行动的充分依据;那么,让他自我追问:他的情感能否作为对所有其他人进行是非判断的标准?是否每个人的情感都有成为自身标准的同样的特权。

(5)在第一种情况下,让他自我追问:他的原则是不是专制主义的?是不是对其他所有人都抱有敌意的?

(6)在第二种情况下,他的原则是不是无政府主义的?照此情形,岂不是有多少人就要有多少不同的是非标准了?甚至对于同一个人,同样的事,是否今天是正确的,明天就不可能(其性质毫无变化)是错的呢?同时同地同样的事,是否不可能既对又错?在每一种情况下,是否整个论辩都不在乎结果?如果两个人分别说“我喜欢这个”和“我不喜欢它”,他们是否都会(根据这种原则)有更多的话要说?

(7)如果他要对自己回答说“不”,因为他所提出的作为标准的情感必定是以理性思考为基础的;那么,让他说说要思考哪些细节。如果要思考有关行为功利的细节,那就让他说明,这是不是抛弃了他自己的原则而借助于他以自己的原则与之对抗的那条原则呢?如果不思考这些细节,那么思考别的什么细节呢?

(8)如果他赞成合成法,也就是部分地采纳他自己的原则,部分地采纳功利原则;那么,让他说说他将采纳功利原则的程度。

(9)在他确定了采纳功利原则的程度之后,让他问问自己,他怎样自我证明这一程度的合理性?为什么他不在更大程度上采纳功利原则呢?

(10)姑且承认任何别的原则而非功利原则是正确的原则――人们遵循这样的原则是正确的,姑且承认正确一词可能具有无关乎功利的意义(其实不然);那么让他说说,一个人可能拥有并执行其命令的动机这样的东西到底有没有呢?如果有,让他说出这样的动机是什么,它如何区别于执行功利命令的动机;如果没有,那么最后让他说说,这一条别的原则可能对于什么有用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