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学校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学生教师的人体健康,故制定本计划。
1.预防
(1)学校有效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虫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2)学校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3)学校配备设立专门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4)学校响应防疫站的号召,定期为学生接种疫苗。
(5)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堂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标准,建立严格的食堂管理制度,做到食物新鲜卫生,场所定期消毒并做好“除四害”工作。食堂人员都要有健康证。
(7)如学生或教师被认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来校上课或从事学校工作。
(8)对学校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9)任何人在学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学校校医或学校领导报告。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0)学校有关主管人员和校医,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2.控制
(1)在学校发现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课的紧急措施。
3.监督和责任
(1)学校上下人人重视,层层把关,领导起带头作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2)校医要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如果因为某人的责任引起传染病大规模流行或引起相应后果的要受到学校或法律的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