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九年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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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家庭的温暖最珍贵(1)

——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单元着重介绍了有关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家庭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生活空间,它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中最重要的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单元通过具体的案例,向同学们介绍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有关问题。通过对本单元的学习,同学们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在家庭中的权益。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法制教育·初中三年级

谁是小胖的监护人

李小胖今年14岁了,在他爸爸李某所在单位的技工学校读书。他不是李某夫妇的亲生儿子,是他们的一个远房亲戚的孩子。因为他们夫妻俩只有一个女儿李小梅,大学毕业后即分配到了边疆工作。老两口觉得寂寞,又怕老了以后身边没有子女照顾,就又收养了小胖。现在,他们共同生活已经有八年了。

今年2月份,李某的老伴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去世了,就剩下李某和儿子小胖一起生活。

有一天,李某在路边行走,被一辆违章逆向行驶的汽车撞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肇事司机赔偿了李家6万元。李某死后,除房屋家具之外,还留有积蓄大约有5万余元。单位领导给李某的女儿李小梅发了电报,李小梅知道后就连夜乘火车赶了回来。

由于小胖才14岁,所以必须给他找个监护人。李小梅了解了情况后表示,由于她是个地质工作者,常常居无定所,边疆生活条件又很差,小弟如果跟着她,恐怕难以得到很好的照顾,并且以后的学习和就业都很困难。

李小梅认为,父亲的赔偿金和积蓄共有十多万元,这些钱她打算都留给小弟,作为他以后生活和教育的费用。她的意思是让弟弟回到生父母那儿生活。

但是小胖的生父母都远在农村,自己还有3个上小学的孩子,小胖也离开他们八年,自己不想回去。李某单位的领导也认为他们无法很好地照顾小胖。

这时,小胖在城里做生意的胞兄站出来表示自己愿意担任监护人。而小胖有一位姑姑,认为这位胞兄人不可靠,她愿意作监护人。这个男孩的胞兄和姑姑相互指责对方是冲钱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让单位指定,单位认为由厂工会担任监护人最合适,最后法院维持了李某所在单位的决定。

那么,究竟谁应该是小胖的监护人?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做了详细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依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胖的胞兄自小胖被李某收养之日起,就已经与他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了。因此,小胖的胞兄并不比他的姑姑位于更靠前的顺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单位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障小胖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监护人和监护权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父母有权处置

子女的财产吗

沙京京是一个9岁的男孩。去年冬天,他的爸爸和妈妈因感情破裂离婚了。因为他的妈妈是个商场的采购员,经常要到外地出差,法院为了保证沙京京的健康成长,就判决爸爸作他的监护人,随他爸爸一起生活。

三年前爷爷去世时,给沙京京留了1万元遗产。最近,沙京京的爸爸做生意需要资金,就把这笔钱取了出来。他的妈妈听到消息后,找到前夫,说他没有权利用沙京京的钱,要求他把钱还给儿子,沙京京的爸爸却回答说自己是孩子的父亲,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抚养人,所以这是他的权利。

请问:她们俩谁的说法是正确的?父母有权处置子女的财产吗?

沙京京的爸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他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沙京京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了我国法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如今,沙京京只有9岁,尚未成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他的妈妈与前夫虽已离婚,但双方都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所以,沙京京的爸爸取出儿子的钱去做生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他的妈妈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之一,有权利要求前夫纠正其错误行为。

如果沙京京的爸爸拒不改正,他的妈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财产权利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未成年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可以享有某些财产权利,成为财产权利的主体。

未成年人可以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主要包括:

财产所有权,指未成年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继承权,是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受赠权,即接受别人赠与的财物的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当你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时应该怎么办?

父母打孩子也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