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
(1)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规程的各项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2)对参赛单位、运动员资格和项目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资格。
二、比赛
(1)运动员的参赛风筝和比赛资格,必须符合中国风筝协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规则。
(2)大会按抽签分组的道位发给每名运动员一块道位号码布,佩戴于背后。
(3)准飞证是大会发给运动员参赛的重要证件,工艺评分送审和检录时裁判员有权核查。
(4)工艺评分阶段,运动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按时送审、按号悬挂、及时退场。悬挂风筝时不要错位或悬挂在两个风筝的号与号之间,否则判技术犯规。
(5)各类、型风筝面积的计算,以其受风面积的主体骨架为准。
(6)放飞线定长最少30米。放飞线定长标志,各队自标,但要醒目,大会有权审核。
(7)运动员必须按秩序册中的竞赛日程提前20分钟到检录处点名,确定参赛风筝临场抽签分组、分道。没有准飞证或无审核印章的风筝不允许参赛。凡三次点名不到者,按弃权论处。
(8)每组比赛时间限为12分钟,以鸣枪开始和结束。
如受气候、时间等因素所限,总裁判长有权减少每组比赛时间,但最少时间不得少于6分钟,其留空计时及评分标准也随之变更。
(9)进入起点的运动员,其风筝不准再试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10)起飞时,风筝的主体可由助手举离地面,不允许直接从地面拉起。
①飘带、“尾巴”或装饰品不受此限。
②龙类风筝的头部和部分节片允许放置地面,但尾部必须举离地面。
③软体类和广告类风筝也不受此限。
(11)起飞时,举风筝的助手人数不限,但须在该运动员放飞道内或放飞道延长线内活动,不得进入留空计时区或他人道位,否则判技术犯规。受风向影响,经裁判员同意,举风筝的助手可在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外的区域活动。
(12)放飞开始前,龙类和串类风筝可以置于放飞区外的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间,放飞运动员不得出放飞区;其他各类、型的风筝和运动员均不得出放飞区,否则判技术犯规。
(13)超大型、大型的龙类或串类风筝,因气候因素,经总裁判长同意,可采用1~8道先后起飞,以防止缠绕。
计时员按各道先后起飞时间计时。此时,应有一名副总裁判长到起点协调指挥。
(14)技巧表演的助手可以进入留空计时区,但要报告裁判员,并不得帮助放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15)放飞运动员的人数:超大型以队为单位,大型3人,中、小型1人。如减少放飞人数,应在检录时声明,中途不得增减,否则判技术犯规。
(16)放飞运动员超过1人时,均视为1人对待。任何个人未进入或离开留空计时区,均作为该运动员未进入或离开留空计时区处理。
(17)在留空计时区内允许把线拐放在地上,但不得滚出自己的道位,也不允许打桩或缠绕在身,否则判技术犯规。
(18)20秒角度的测定,是取20秒钟内的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一场比赛,每只风筝只有一次测角机会(含重飞的风筝)。测角时,可以中途退出,但不得重测,中途退出即视为放弃测角。
(19)凡参赛风筝为组合类,其所报参赛类别的面积应分别大于其相应的各个类别。
(20)起飞完成后,在留空计时区内,其放飞线长少于规定标准,则判比赛结束。
(21)放飞中,某运动员冲撞、阻挡别人放飞;故意缠线妨碍他人放飞,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因故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总裁判长可视其现场情况及时处置,或令该组重新比赛(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
(22)运动员因为受他人推、挤所迫,跑出竞赛区,并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时,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但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根据工艺、放飞评分和检查裁判员的报告,证明该运动员并未直接受他人所迫走出比赛区域,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23)一只风筝只能参加全国最高级别的风筝比赛2年,但超大型可参赛3年。
(24)赛前15分钟预告比赛即将开始,竞赛区域内停止一切放飞活动;也不允许赛场外的风筝进入赛场上空。
凡不听劝阻者,罚扣该风筝放飞分5分和该队团体总分2分;如缠绕了正在比赛的风筝,则取消该风筝比赛资格并扣该队团体总分5分。
(25)比赛以某类、型比赛为一单元,根据风向选择比赛场地。一经确认,比赛中途不得变更。比赛中,风向发生变化,放飞指挥长认为有必要变更比赛场地时,经总裁判长同意后,于该类、型所有运动员放飞后再行变更。
(26)比赛时的风力为1~6级之间。
(27)比赛时每条道位只允许放飞一只风筝。龙类风筝放飞的道位,采用1、3、5、8道。复线操纵风筝为单个放飞,其顺序由临场抽签决定。
(28)凡做“技巧表演”者应书面填写在准飞证上并在检录时向审核、检录裁判长报告,无申请报告的技巧不予评分。已申请技巧表演者临场允许弃权,凡弃权者扣1分,技巧表演失败判技术犯规。未进入留空计时区的技巧,其动作视为无效。一个动作重复多次,按一个动作评定。
(29)每场比赛,个人放飞的风筝限报、限放3只。
(30)因气候因素,未能按原定赛程进行放飞,最后一天采用集中抽签法,以一个类、型为界,限定某个时限结束比赛。在规定的有效比赛时间内,因气候、时间等因素,大会无法安排的比赛项目,均作自动取消处理。
(31)凡超大型串类、龙类风筝(121节以上),其长度已超过放飞场(含道位纵向延长线),经总裁判长同意,允许该两类风筝在鸣枪前将超长部分风筝节片预先放飞到空中待命,鸣枪后再将其他节片放离手。
三、赛次、分组
(1)比赛采取一次性决赛,按成绩录取名次。
(2)同队的运动员应尽量编在不同的组别内。
四、判罚
(1)比赛中,运动员应当遵守规则和规程的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总裁判长有权判警告、技术犯规、失败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2)报错风筝类别扣5分,报错风筝型号扣2分。扣分后的风筝,允许调换类别和型号,如无该类别和型号,则取消比赛资格。
(3)参赛风筝有“尾巴”,工艺评分时应送审,并自报其式样和规格。比赛中,如变换则扣2分。
(4)凡判为技术犯规,均扣2分。
(5)被判罚扣分的风筝,因故重赛时,原扣分有效。
五、缠绕
(1)碰线不是缠绕。比赛中,对将要缠绕的风筝,道位裁判长及裁判员可通过调整道位来防止缠绕。换位时,留空计时有效。
(2)调整道位时其道位裁判员也随之调入。为避免再次缠绕,裁判员可指定运动员进入某道位的某个位置(含纵向道位延长线的区域),其留空计时区应随之确定。
(3)第一、二次起飞失败被扣分的风筝,再次起飞时发生缠绕,原扣分有效。
(4)被缠绕的风筝应在3分钟内申请重赛,由领队或教练员书面申请。经检查、道位裁判长或放飞指挥长同意并报总裁判长批准。
(5)因缠绕使风筝受损,允许修补。如受损严重不能放飞,经总裁判长批准,可用同类型号风筝替换。
(6)龙、串类或串类风筝的自身缠绕不允许重赛。
(7)起飞后的风筝,明显与风向不符,因其翻滚而影响他人放飞,属主动缠绕者,不允许重新放飞。
(8)有意缠绕他人风筝者不允许重赛。
六、判定名次
(1)风筝比赛应先进行工艺评分再进行放飞评分,若先放飞后评工艺分须在竞赛规程中予以说明。
(2)以工艺分与放飞分之和由多到少排列名次。
(3)如遇二人积分相等,以放飞分高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第四节放飞款中1~5分数的高低判定名次。
七、抗议
(1)对运动员参赛资格和风筝类、型有异议时,应在赛前向大会提出。
(2)对比赛中所发生的问题提出抗议时,须于赛后或事情发生1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如未设仲裁委员会,则向竞赛组提出。
(3)任何抗议,均须通过本队领队或教练员,按照规定时限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同时交纳申斥费200元,方予受理,胜诉后如数退回。
(4)在问题解决前,运动员应服从裁判,按原规定参加比赛。超过5分钟,按弃权或罢赛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