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常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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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农村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法律法规(2)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范对集贸市场举办者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食品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规范执行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场经营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中与本规范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快郊区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促进搞活农产品流通,完善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服务,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贸市场是指位于本市10个远郊区(县)范围内的农村地区、以当地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为主要经营内容的集贸市场(含集期市场)。

第三条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采取财政与市场共同负担的办法,市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区财力情况安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2007年至2009年凡符合区(县)农村集贸市场发展规划的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均可申请资金补助。

第五条符合资金扶持的农村集贸市场应达到以下标准:(一)具备基本的交易场地和设施条件,在承担当地农民的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交易功能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市场占地规模原则上应在3 000m2(含)以上;场地平整,主要交易场地和道路水泥硬化,其余交易场地和道路至少应达到沙石铺垫条件;集贸市场(不含集期市场)需具备必要的交易厅棚条件,占地面积5 000m2以下市场的交易厅棚面积应不低于500m2,占地面积5000(含)~10 000m2市场的交易厅棚面积应不低于1 000m2,占地面积10 000m2(含)以上市场的交易厅棚面积应不低于2 000m2。

(二)分行划市,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等大类商品分区交易,有必要的停车场地,人流车流通畅。

(三)环境整洁,垃圾集中处理,市场内有基本的雨污水排放设施,市场内或附近有必要规模的公共厕所。

第六条对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地域范围内原则上只安排一个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对地域范围较大、人口分布较为分散的乡(镇)可视具体情况安排两个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七条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场内道路场地、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交易厅棚等经营设施建设以及基本的食用农产品检测检验设备购置。

(第四章)资金支持的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个集贸市场补助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升级改造总投资的50%。根据市场规模、设施条件,执行以下补助标准:集贸市场(不含集期市场),市场占地面积在5 000m2以下的,补助资金不高于10万元;占地面积在5 000(含)~10 000m2之间的,补助资金不高于20万元;占地面积在10 000m2(含)以上的,补助资金不高于30万元。

集期市场,市场占地面积在5 000(含)~10 000m2之间的,补助资金不高于10万元;占地面积在10 000m2(含)以上的,补助资金不高于15万元。

(第五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申请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的项目,由集贸市场开办单位于每年下半年就下一年度的升级改造计划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资金预算情况安排实施。区(县)商务局需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

(二)集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

(三)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投资预算;

(四)集贸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市场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区(县)商务局初审意见。

第十条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市场开办单位向区(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务局每年5月、9月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委托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和区(县)商务局具体负责,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进行抽验。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商务局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升级改造资金。

第十二条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检发《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财政部(83)财税字第13号通知的精神,和《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管理,严密会计手续,明确提支范围,保证财政收入,特制定《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具体规定:(1)要严格执行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范围和比例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规定中规定:“凡对城乡集贸市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收均可实行分成办法。以税收收入的70%交入国库,30%留给地方”。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准自行扩大分成收入的范围和比例。

集贸市场税收,是指在城乡集贸市场上从事商品贩运的临时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无证商贩和从事服务经营的业户,社、队集体和农民销售的应税产品,以及进行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等交纳的工商税(包括合并征收的工商所得税)和地方各税。

(2)付给代征集贸市场税收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应在地方分成的30%中支付付给代征手续费的金额,最多不能超过代征税款的2%。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代征不属于集贸市场征税范围的税收,付给代在单位的代征手续费,仍按原来的有关规定办理。

代征的集贸市场税收的手续费,已经包括在给予30%的分成收入之内,因此就不得再另外提取。

(3)集贸市场的税收收入要全额入库

留给地方的30%部分,由市、县税务局依照退税规定,分别按工商税、其他工商税填开收入退还书,向金库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准自行坐扣。

(4)凡是征收集贸市场税收填用的工商各税完税证和向金库经收处汇总缴款时填用的汇总缴款书,一律加盖“集贸市场税收”戳记,作为地方分成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戳记式样,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5)征收集贸市场的税收,凡是当地设有金库经收处的,应在当日汇总缴库;当地没有设金库经收处的,应按照限期限额的规定,办理缴库手续。

(6)集贸市场税收留给地方的分成收入,应主要用于解决集贸市场的征收费用。市、县税务局的留成收入,除用于解决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规定中指出的开支项目外,还可以用于补助业务经费的不足,以及房屋修建等集体福利事业。省、市、自治区集中的分成收入,主要用于补助集市税收少的市、县税务局业务经费的不足。

(7)市、县税务局要建立集贸市场税收会计账簿,及时登记税款征收、入库、退库、分成,以及地方分成收入的各项支付数。各项收入和支出为应取得合法凭证,作为记账的依据。账簿格式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8)集贸市场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数,应在税收会计季报表中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应按季编报“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支会计季报表”,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于季后20日报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