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常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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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新农业的定义

农业是利用生物生长发育过程来获取动植物产品的社会生产部门,从生产过程和劳动对象的不同在实践中形成了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广义的农业概念。在我国,多年来有关农业的政策、法律都是采用了这种广义的农业概念,因此,原《农业法》也是这样定义的,新的《农业法》仍然继续沿用了广义的农业概念。除了传统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本身以外,新农业法规认为,农业还包括还“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新农业定义的原因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必然。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产物,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生产关系顺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农业生产力迅速得到恢复和提高。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些新矛盾、新问题日益显示出来,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与现行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着种种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分散的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二是农户经营规模狭小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三是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日趋明显,农民收入增长趋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重新扩大;四是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门路狭小之间的矛盾;五是农业产业分割、部门分割,严重妨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各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解决上述矛盾的一些新的思路和途径,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确立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联结成为社会化、专业化的规模生产,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产品多次增值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克服农产品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农业劳动力就业;有利于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加快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有利于利用产业化的组织载体,吸引金融资本向农业产业流动。

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迅猛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农产品生产优质化、农业布局区域化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发展进程,是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措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在现阶段,对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尤其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总结实践中成功的经验,根据国家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将农业的链条延伸到了“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新农业定义原因二:促进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符合市场经济实行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律,必将成为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形式。但是,我国现行的农业管理体制,还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的,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条由多个部门分兵把守,条块分割,权利分散,各自为政,导致农业与相关产业分离,既不利于农民进入产前或者产后相关领域,也不利于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还加大了政府管理农业的成本。

纵观世界农业发达国家无不是实行农业的一体化管理体制,给了我们改革政府的农业管理体制很好的参照系。而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迅速发展,突破了农工商部门垄断割据的对立体制,谋求社会经济全局的整体协调发展,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农业产业化是从农村体制改革入手进行的社会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适应已经发展变化了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除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向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以外,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农业投资领域由于分散使用财政资金造成的严重浪费与重复建设现象,基层政权与农业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分散设置带来的巨大财政负担问题,现行体制下无法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对农民实施有效的直接补贴等问题,也都要求我们尽早地实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尽量将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相关环节的宏观管理职能统—起来,建立统一、高效、集中的一体化农业管理部门,对农业产业链实行一体化管理。尽管目前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已经明确,实践也已经提出了实施这一改革的要求,但是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资源和部门利益的重新分配,改革的难度是很大的,只能逐步推进。一方面,要依靠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继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水平,为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微观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各有关范围内做好为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可以说,《农业法》对农业的定义,也为促进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留下了充足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