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经济纠纷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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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农村经济纠纷及解决常识(1)

村委会能要农户土地流转收益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拟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依据这些规定,只有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共同商定具体的土地流转价款数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或者拒绝双方议定的流转价款。流转的收益表现为不同形式,转包的,是指转包费;出租的,是指租金;转让的,是指转让费;入股的,是指股份的分红所得。这些收益应归承包方所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村委会即便作为发包方,也是不能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的流转收益的。要了,必须退还。

可以将承包地入股办企业吗

可以。但必须是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而不是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本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三个特征。一是入股的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的自愿联合,即农户之间各自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由其他单位和个人入股的不在此列。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经济,不是从事其他工商业经营活动。三是入股后的经营方式是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即成立以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各种合作性质的联合体,不是成立工商企业等企业组织。这主要是考虑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办企业,企业经营好,农户能够分红当然很好,但如果企业经营不好,导致企业破产的,农户已经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要作为破产清算财产,农户可能失去承包地,影响他们的生活,搞不好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承包费过高或过低如何解决

承包费过高或者过低,都有失公平。对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如果签订承包合同的,也是一种显示不公平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这种合同可以请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应对承包指标的高低做具体分析,主要审查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承包指标一般可根据承包地前3年平均产量(或者产值),并考虑合理增产比例予以确定。如果承包指标基本合理,发包人要求提高承包指标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而应当维持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指标。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归谁所有和使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依照法定的用途、程序分配和使用。

(1)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发展生产。

(2)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由其自谋职业,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所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采取乡管村(组)用的形式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费使用公开制度。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这笔补偿费属于被征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其本人,由其自由支配。

不准对农民乱收费的法律依据

《农业法》规定,任何机关为办理公务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必须报国务院备案。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开,并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依据,任何机关因办理公务而收费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准对农民乱罚款的法律依据

《农业法》规定,任何机关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任何机关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罚款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禁非法对农民罚款和没收财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1月10日,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农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确定。

(2)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哪些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为了确保党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对责任追究做了明确规定。如山东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决定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员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1)虚报、瞒报农村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的。

(2)违反“一事一议”规定和审批程序强行筹资筹劳的。

(3)违反规定征收乡村公益事业金的。

(4)不落实或违反税费减、免、缓政策的。

(5)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

(6)平调、挤占、挪用、克扣“两税”附加等村集体资金的。

(7)其他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的。

我国现有哪些农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主要颁布了400多部(件)农业及涉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六大类内容。

(1)综合类。①农业法;②农业技术推广法;③农村土地承包法;④土地管理法;⑤土地管理实施条例;⑥乡镇企业法;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条例;⑨标准化法。 ⑩标准化实施条例;计量法;计量法实施条例;村民组织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农民负担和劳务管理条例;村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规定。

(2)种植及相关类。①种子法;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③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细则;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⑥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⑦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⑧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⑩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签证管理的规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国外引进种子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药残留试验单位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3)畜牧兽医及相关类。①动物防疫法;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③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④动物防疫条例审核管理办法;⑤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⑥兽药管理条例;⑦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⑨进口兽药管理办法;⑩兽药广告审查办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种禽类管理条例;种禽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禽类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甘草和麻黄采集管理办法。

(4)渔业及相关类:①渔业法;②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③水产苗种管理办法;④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⑤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⑥渔业船舶船名规定;⑦渔港费收规定;⑧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⑨渔业港航行监督行政处罚规定;⑩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秩序规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5)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类。主要是:①草原法;②草原防火条例;③野生动物保护法;④野生植物保护条例;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⑦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⑨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⑩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渤海区域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6)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类。主要是:①食品卫生法;②食品质量法;③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④“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⑤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⑧农业转基因进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⑩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审报认定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都有相关的地方法规。

农民因假、劣种子造成损失应怎样索赔

《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里讲的“可得利益损失”,是指按正常年景一亩地应收多少千克粮食,因为使用了假、劣种子而没有达到,这个差额就是可得利益损失。换句话说,也就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损失。例如,购买种子的交通费用、保管费用以及因假、劣种子质量引起减产所遭受的损失等。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农民朋友,一定要保存好购买种子的发票、使用说明书、包装袋和剩余种子,最好将所买的种子放少量于纸袋内,由销售者加盖印章封存2份,购买者和销售者各存1份,以备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时,作为投诉、起诉索赔的主要证据。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依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能够成为合同标的的,可以是物,包括实物或者货币;可以是行为,如提供某种劳务;还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