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发生后应通过何种方法解决经济纠纷就是指市场主体,即企业、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中,因合同、侵权等而相互间发生的经济争议。
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市场主体间产生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常的。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如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承包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工商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仲裁机关的复议仲裁为终局裁决。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对经济纠纷的解决规定了解决方法的,应依照规定解决纠纷,没有规定的可以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法解决。
什么是和解?
和解解决经济纠纷方法的优点有哪些和解是一种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我国《合同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我国的其他经济法律规范也有类似的规定。在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实践证明,如果双方都从合作、解决问题的愿望出发,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其他事实作为根据,以国家的法律为尺度,本着分清责任、互谅互让的精神,可以提出一个公平合理、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争议的办法,即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这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有很多优点。首先,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因为这种方法只需纠纷的双方能本着解决纠纷的态度、互谅互让的精神坐在一起进行协商;其次,这种方法省时间、省费用,它不需向诉讼或仲裁方法一样交纳费用,也不需花时间上庭;再次,有利于维护纠纷双方已有的合作关系,不伤害双方的感情,有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
一方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否和解
和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虽然是以纠纷双方的自愿为基础,但是也受选择这种方法的时间和合法性为前提。在纠纷双方未提起仲裁或诉讼之前,只要和解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及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即有效。但如果在一方提起诉讼或仲裁并被受理之后,则应根据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或裁决而定。一般在开庭审理前允许双方和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3年通过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合议庭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让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或者双方当事人要求发给调解书的,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裁定准予撤诉,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在开庭后,法庭作出判决之前,双方自愿和解,一方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视案情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撤诉。
当事人在撤诉后,达不成和解协议的,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又反悔的,当事人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或提起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什么是仲裁?什么条件下可以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经济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也叫公断,指发生纠纷后或者纠纷发生前,当事人自愿商定,将经济争议交由仲裁机构居中进行裁决,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由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使争议得以解决的一种方法。我国于1994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的主要法律依据。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与和解、调解的最大不同是具有强制性,即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履行裁决,否则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与诉讼相比其最大的不同是仲裁体现了纠纷双方的自愿性,即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选择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其表现就是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合同之外独立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不能受理,双方的纠纷就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只能通过诉讼的方法。因此,只有具备了双方订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且其纠纷又属于仲裁机构受理范围内的条件才能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
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作出后立即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既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再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的当事人应依裁决书自动履行义务,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申请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或多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
什么是诉讼?诉讼与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两种方法有何不同之处
诉讼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方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进行的审理和裁判经济案件的活动。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诉讼与仲裁机构的仲裁都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但是两者之间有许多的不同:首先,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对案件的审理的权利是法律的授权,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仲裁权则来自于纠纷当事人的授权。即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不需经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协商选择,只需有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决定是否受理;而仲裁机构必须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双方自愿选择了仲裁的情况下才能决定是否受理纠纷。其次,人民法院自行组成审判庭审理案件,而仲裁机构仲裁庭则由当事人自行选定仲裁员组成。再次,人民法院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而仲裁机构主要依据我国的《仲裁法》仲裁案件。第四,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之日起就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处理经济案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经济案件
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普通和专门两种,其受理范围有所不同。普通人民法院依《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都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案件,其受案范围包括下列几类案件:各类合同纠纷案;企业承包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涉港澳台胞的经济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企业破产纠纷案件;股票、债券、票据纠纷案件以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铁路法院是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分为铁路运输基层和中级法院,分别在各个铁路分局和铁路局所在地设立。依据199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规定,下列经济案件由铁路法院受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代办托运、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等。
海事法院是专门人民法院,主要受理因海事而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
因双方是因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所以依法应属于铁路法院受案范围。若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就应到运输所在地的铁路法院提起诉讼,铁路法院依法应受理该案件。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采取什么办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审判制度采取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5日内提出答辩状及副本。原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核查认为不需开庭的,也可以经书面审理后,做出判决或裁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如下判决: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的,重审后做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仍可以上诉,但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的,或依法改判的,判决书送达之日,就是判决生效之日,是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