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在保护环境中的权利有哪些
我国环境保护法既明确了乡镇企业在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①乡镇企业有权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②因环境污染危害直接遭受损失的乡镇企业,有权要求致害方停止侵害、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③接受检查的乡镇企业排污单位,有让检查部门为其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权利;④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乡镇企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⑤环境纠纷中的乡镇企业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⑥乡镇企业有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
乡镇企业在保护环境中的义务
我国环境保护法既明确了乡镇企业在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义务:①乡镇企业有遵守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和保护环境的义务;③有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义务;②有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有关环境污染排放登记事项的义务;④排放污染物的乡镇企业,有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义务;⑤有缴纳排污费或标准排污费的义务;⑥有执行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治理或强制采取应急措施决定的义务;⑦有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并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禁止乡镇企业从事的生产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的规定,禁止乡镇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产品是有:还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如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等。
不准乡镇企业从事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不准乡镇企业从事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有:石棉制品、土硫酸、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和染料等小化工,以及噪声振动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
乡镇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应遵守哪些环境管理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乡镇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遵守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主要有:①从事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制度。报告书或报告表必须通过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在可行性阶段完成,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为办理审批、审查手续,擅自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停产停业,并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处以罚款;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未经批准的,计划巴马科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计篇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③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运行情况,治理效果,达到的标准等。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保部门依法可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对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
乡镇企业的建设项目要合理选址
根据国务院环保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能源交通、工农业布局、经济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以制定最佳的选址或选线设计方案。
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是否构成犯罪,是惩罚企业还是应该惩罚企业法人代表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可能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于犯罪主体是企业所以构成单位犯罪。但是我国对单位实行双罚制,对企业处以罚款,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或者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