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勘验笔录。窃电证据中的勘验笔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检验的如实记录,包括文字记载、绘图、摄影等。
窃电证据的提取、收集
1.窃电证据的提取、收集的方法
(1)对窃电现场拍照、摄像,将现场事实一一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认可。
(2)将现场事实一一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认可。
(3)将窃电有关的工具、证据带回,并要求用户签字认可。
(4)要当事人陈述、承认并签字。
(5)旁人第三人证明。
(6)对需要进行鉴定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
(7)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人员会同查电或到现场以证实及所有的申请书、通知书、处罚书等。
(8)要当事人在处理书上签字。
2.提取、收集的程序
(1)程序要合法,过程要完整。
供电部门主要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检查程序进行。①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②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中规定的内容,不可缺项。③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的任务时,应向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人随同配合检查。④经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字,一份存档备查。⑤同时,对窃电行为,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终止供电(特别重要的用户报领导批准后实施),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违约电费。“制止”的方式很多,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 为“禁止”的行为,都可以采用。比如:收缴窃电作案工具,或要其写保证书、或请居委会或村委会人员到场、或邀请新闻单位现场予以曝光等。⑥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量力求准,处罚要得当。
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量可这样确定: ①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②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记费电能表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窃电证据提取、收集的基本要求
窃电证据提取、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它关系到对窃电者处罚能否顺利进行,电力企业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是正确认定窃电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1.必须主动、及时
收集、提取证据首先贵在主动、及时,这是因为:窃电证据,是能够证明窃电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行为人在一定时空里,通过一定的行为,遗留在窃电现场的痕迹、印象,一般而言,其表现形式为一定的物品、痕迹或人的语言文字,而这些特定的物品、痕迹或人的语言文字与时间具有密切的关系,离发案时间越近,发现和提取这些证据的可能性越大,知情人的记忆越清晰,其真实性就越强。所以,要收集到充分和有价值的证据材料,只有努力作到及时、主动,才会有保障。
2.必须客观、全面
证据的一个特征就是具有客观性。因此,在收集证据时,不能先入为主,事先带有一个固定不变的主观设想框框,人为地使客观证据变形或走样,而应尊重客观事实,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
全面,是指收集提取证据必须要收集、提取到一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只有各证据有机的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
3.必须要有计划、有目的
4.必须深入、细致
深入细致地收集、提取证据,就是要注意材料的各种细节,注意那些似乎微不足道的事物和其他一切可疑情况。同时,还必须查明各种证据材料的来龙去脉,透过表面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而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力求使取得的证据材料真正同案件有关,并对查明案件有某种实际的证明价值。
5.必须依靠群众和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相结合在收集和提取证据过程中,既要善于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取得群众支持和帮助,又要重视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充分发挥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作用。
窃电证据的提取、收集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窃电证据的提取、收集,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开展反窃电活动中,能有根有据,程序合法,为向窃电者索赔打下基础,以及防止对方当事人提出不服处罚处理而提取的复议、诉讼。所以在查处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之初,就要积极为应诉和索赔作准备。
1.完整窃电证据的管理
由于在处理索赔和争议问题时,全靠证据来说明问题,所以对窃电证据的管理、收集至关重要。要设专人进行管理,对证据要编号,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分类、归档、保存,以防丢失。
2.在日常的查处窃电工作中要注意积累,为索赔和应诉创造条件用户窃电,日常在供电部门都会反映,比如某条线路线损特别高,排除电力设备本身原因外,就是窃电,这些反映线损高的资料也是证据,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注意收集和积累。
节约用电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指标。
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应当及时改正。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电设施的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其中,高耗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高耗电的指标由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鼓励建立能源服务公司,促进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和改造,传播节约用电信息。
电力需求管理
电力需求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要积极推动需求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1)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2)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
(3)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
(4)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5)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6)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
(7)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
(8)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
(9)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10)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11)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
在电力规划或综合资源规划中应当包括电力需求管理的内容。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加速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水电价,逐步拉大峰谷、丰枯电价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电负荷电价。对应用国家重点推广或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推动工作,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