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电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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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农村用电安全知识(3)

从改革的过程来看,在输、配没有分开之前,县级供电企业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企业内部的改革和供电营业区的规范化上,特别是对趸售县和自供自管,而不是去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企业内部的改革主要是明晰产权、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组建独立配电公司、参加配电端竞争做好准备。其次,是供电营业区的规范化。由于历史、地理条件和行政区划的原因,县级供电企业之间的供电营业区关系比较复杂,也存在一些矛盾,因此,在农电体制改革中,应重新调整和划分供电营业区,实行供电营业区许可证制度,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农村电力市场。

对于存在多个企业交叉供电的县,可按资产关系组建股份公司,但必须严格坚持股份制的原则,不能搞虚拟股权控制,侵占股东的权益。

乡镇及以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

乡镇及以下农电管理一直是农村电力管理的薄弱环节,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中间环节多,管理费用高;二是实行电费承包,“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现象严重;三是管理水平低,管理混乱,偷漏电严重,致使电价奇高,农民用不起电。因此,乡镇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通过乡镇农电体制改革,理顺管理关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农村电力市场,达到降低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市场的目的,为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创造条件。在两年多的“两改一同价”工作中,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撤销乡镇电管站,建立县级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供电所,直供到户,实行“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管理,取得了很大成效,深受群众的欢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还要进一步实施到位。

配套政策和措施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环境,否则无法进行。当前,对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有直接影响的是农网改造的相关政策,如贷款和偿还政策应与农村电力体制相结合、相配套。在前阶段的农网改造中,很多省只允许一个承贷主体,即省电力公司,其他供电企业都不能作为承贷主体,这样无形中就迫使大电网之外的供电企业接受上划和代管,否则就得不到农网改造资金。另外还有还贷政策,同样影响到体制。

在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独立供电企业需要一个好的外部环境。在电力体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之前,大电网是一个“集中、垂直、一体化管理”的企业,其实力相当强大,在与独立供电企业竞争中,占绝对优势。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必须制定相应的竞争规则,来维护大电网与独立供电企业之间的竞争秩序,否则,独立供电企业难于生存。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应纳入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统筹考虑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电力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必须与电力体制改革相衔接,应该在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下进行,而不应该把两者分割开来进行。当前,国务院决定由国家计委牵头来制定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而经贸委继续按原来思路进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这样做容易造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体制改革脱节甚至相互矛盾,影响今后电力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国家在制定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时,应把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纳入总体方案中统一考虑,制定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方案,然后再执行;在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未出台之前,应停止进行县级农村电力体制改革。

三举措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离不开供电企业的大力保护。而现实中,在杆塔、拉线基础规定范围内开挖取土、栽种植物,以及盗窃、损坏电力设施等行为时有发生,威胁到电力生产和社会用电。笔者以为,要保护好电力设施,必须实施好三项举措。

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尤其要注重《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电力部门要组成宣传小分队走进街道、村组和社区,讲解电是商品及科学用电、安全用电知识,把握保护电力设施宣传主动权。二是电力部门要根据电网及供电设备运行情况,及时修订切实可行的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监察、巡检队伍,检查重点区域和重要设施。同时可与电力线路经过区域乡村签订电力设施保护责任书,明确到点,责任到人,实现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三是要与警方密切配合,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提高群众依法护电意识,并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犯罪行为,对破坏、盗窃、窝藏、销赃电力设备的,一旦发现必须严惩,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窃电及窃电证据

窃电及窃电证据的概念。窃电概念:窃电是指用电户以非法占用电能达到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的行为。窃电属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窃电证据的概念:窃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窃电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认定案件事事实的根据。在查处窃电过程中,要证明窃电事实的存在与否,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个事实就是证据。证明的过程就是运用证据这一事实来证实和查明窃电案件事实的过程。

窃电证据的特点:1.窃电证据的客观性

窃电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证明窃电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有任何主观成分,也不能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为窃电案件的发生和存在都不是孤立的,必然同一定的人和事相关系,不可避免会在一定范围和场合留下痕迹或印象,而这些都是客观的。

2.窃电证据的关联性

窃电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窃电证据的客观事实与特征的窃电事实之间必须存在联系,借助于它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因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很多,但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作为证据,只有与案件有实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对案件起证明作用,从而成为窃电证据。

3.窃电证据的合法性

窃电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窃电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取、收集应符合法定程序。窃电证据的合法性不仅是解决如何依法定程序提取、收集、调查、保全及审查判断证据,同时也是判断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过程。

窃电证据种类的划分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窃电证据分为不同种类。划分的目的在于理解和掌握不同证据的特征,以便更好地在反窃电活动中收集、调查和运用证据。

(1)按其是否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可将窃电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既有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即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另提出其他事实所举出的证据。如在供电部门查电过程中,用户不服供电部门的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证由用户提出,反证就由供电部门提出。

(2)按窃电证据的来源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窃电证据本身来源于窃电案件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如某甲偷电,对供电部门过程不服,说他没有偷电,某乙是其邻居,他提供证据,证明某甲偷了电,某乙这个证据即是原始证据。如某甲偷电的事实并非某乙亲眼目睹,而是听别人说的,其所提供的证言,就是传来证据。

(3)按照窃电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窃电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窃电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窃电案件中的待证事实,但与待证事实有某种间接联系的证据。

(4)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窃电证据分为7种: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①书证。窃电证据的书证是指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窃电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的证据,供电部门的《窃电处理决定》就是书证的形式。

②物证。窃电证据中物证是指据以查明窃电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在查处窃电开展反窃电活动中,物证是最重要的证据。如专用窃电工具③视听资料。窃电证据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或录像带反映出来的形象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器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它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子计算机装置等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在采取录音方式取证时,必须征得被录音人同意)

④证人证言。窃电证据中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窃电案件情况向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不是窃电案件当事人,但由于他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供电部门在调查此案时,请他出面作证。

⑤当事人陈述。窃电证据中的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查处窃电中用电户向查处窃电的人员所作出的陈述与承认。

⑥鉴定结论。窃电证据中的鉴定结论,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具有专业知识人员经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指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作出的科学结论。鉴定必须要通过权力部门的指定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