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②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它是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②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③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④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及保健内容是什么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1993年11月26日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的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保护:(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4)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费时间算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的:(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何保护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以母乳给予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工人喂养)时间,每次30min。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min。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对女职工哺乳期的保健内容:(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使用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答道: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当孕妇推迟生产时,超出的天数算产假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作出如下回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否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流产应休假多长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前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劳动法》第94条、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3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3)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罚款3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罚款3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按每侵害1名未成年工罚款3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卸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隔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答:《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7条规定了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醛、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7条规定了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有机磷化物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如何理解“高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并将高处作业分为四级,即:(1)高处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高度在5m至15m以上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至30m以上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对哪些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1998年1月20日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作出如下解答: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6点时间从事的劳动。
我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7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3)女职工产期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期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期15天。对已婚24周岁以上或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职工,应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产期30天,或奖励1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50%,采取哪种奖励方法,由女职工决定。
(4)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4个月(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含7个月)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开发区企业为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产假津贴。产假津贴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