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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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农村女职工权益保护法规基础知识

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权益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19条、第42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等均对妇女权益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亦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

我国《宪法》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妇女的地位,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的进步和文明程度。新中国的成立,使我们妇女翻身作了主人,国家历来关心妇女权益,重视通过立法予以保障。1982年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我国法律在男女平等方面有何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从而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多项法律,对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如: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并作了相应的许多具体规定。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妇女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规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在总则中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而且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产权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男女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哪些方面对保障妇女的权益作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它从六个方面对保障妇女包括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系统、全面的规定。包括:(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要求和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权利。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劳动就业权、择业权、劳动报酬权、民主管理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等。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包括:①根据民事关系产生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采矿权、记忆负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②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权,夫妻间的抚养权、财产继承权、赡养的权利等。

(5)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即法律赋予公民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产权内容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制造者身份权等。

(6)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一权利主要表现在:在结婚与离婚方面,妇女的权利与男子平等;在夫妻关系方面,妻子的权利与丈夫平等;在父母子女方面,母亲的权利与父亲平等,女儿的权利与儿子的权利平等;在祖孙、兄弟姐妹关系方面,女性的权利与男性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