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42835800000003

第3章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家庭暴力依然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数千年的“夫权思想”并非一朝一夕就能根除,在农村由于经济、文化水平欠发达,人们的法律意识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相对来说还是普遍偏低,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农村信访案件中,60%的妇女反映在家庭中遭受配偶暴力,有的甚至是包括公婆在内的家庭暴力,而妇女无一例外地成了受害者。除施暴者个人素质外,以下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家庭暴力屡禁不止:一是农村妇女自身法律意识不够强,遭受暴力后除了觉得极度委屈并不认为是违法的事,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配偶重复施暴。二是在体力上处于劣势,挨打的时候比较被动,几乎没有反抗的余地,偶尔反抗引来的可能是对自身更大的伤害。三是舆论环境不利,农村不少人包括为数不少的妇女在内,认为打老婆是夫妻之间的正常吵架,是别人的私事,是不需要自己管的闲事,有的甚至认为女人该打。妇女遭受暴力后,村民往往以朴实的想法好心劝架,劝说不成只有无可奈何,不愿通过司法途径帮助受害者。对经常遭受暴力的妇女司空见惯后除了同情外,更变得麻木了,并且由于世代同村居住,村民并不愿意得罪施暴者本人。四是家庭暴力取证困难。虽然说目前已有了专门的家庭暴力鉴定机构,但是由于大多数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鉴定程序并不了解,遭受家庭暴力后不知道应该先找谁,如何进行鉴定,什么时间鉴定最合适。其次是受害妇女在不打算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去做鉴定,否则只会给自身带来更深的伤害。再次是受害者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拒绝做家庭暴力鉴定,从而导致家庭暴力取证困难。

关于妇女的土地权问题

由于受传统的男婚女嫁观念和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农村妇女都是婚后到男方家中生活,而土地资源是不动产,不能带来带去。所以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涉及对象包括农嫁非、农嫁农、离婚丧偶妇女,上门女婿及他们的子女。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农嫁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在当地的土地调整中,部分农嫁女或被剥夺了土地承包权,或减少了土地承包量,或是分给质量较差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土地延包“30年不变”,村里取消了机动地,失去了土地承包权的妇女也就越来越多。二是农嫁女的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逐步转向土地补偿金分配和今后生活的保障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发展为强制迁户口和剥夺选举权问题。

农村妇女土地权问题涉及农村各种关系,互相牵连,互相影响。一是利益关系复杂。土地权益问题从本质上涉及的是村民资格问题,很多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村民除了享受土地承包权,还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集体福利,当共分一块“蛋糕”,且人数与“蛋糕”数量成反比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农嫁女就成了排挤对象之一。二是人员关系复杂。据调查,涉及土地权益问题的除农嫁女,还有大中专生,挂靠户等,由于互相牵连,互相影响,给问题的处理带来更大难度。三是村两委干部求稳怕乱的思想。村干部瞻前顾后,担心给一名农嫁女解决土地问题,会有其他多名已嫁出村的妇女要求回来和以后其他妇女不离村,造成村里秩序混乱。

农嫁女土地权问题包含的因素众多,关系复杂,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1)法律对男女结婚后有居住地选择权的规定与“从夫居”传统习俗的矛盾。《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目前在广大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还是男女结婚成家的主要形式。因此,农嫁女结婚而“出家”。男方到女方落户在许多地方被视为反传统行为,他们的村民资格遭到排斥,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在人多地少和集体福利待遇较多的村,人员流进大于流出这一矛盾更加突出。而法律上又没有相关配套措施,即没有规定村委会不给农家女土地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造成村干部对法律知而不理。

(2)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动的矛盾。为了调整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1984年中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般应在15年以上,2003年《土地承包法》在第10条进一步明确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但“从夫居”习俗使农村妇女一生中至少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她们因结婚而流动,这样就形成了失去土地承包权的机会。

(3)承包对象与法律关系的矛盾。《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于承包方是农户而非个人,妇女出嫁后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出嫁妇女从娘家获得补偿,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并把这种物权细化到家庭成员,如果妇女出嫁后,娘家和夫家都进行土地承包数量的调整,往往会出现时间上的断层,甚至遭到人为的阻碍。从现实情况来看,两种做法都有其不完善的地方。

(4)户籍限制放开与村民资格确定的矛盾。多年来的农村制度习惯以户口为依据确认村民资格,有的村就以“人户一致”为由,强制要求农嫁女迁出户口,从而否定村民资格,取消所有相关经济权益。特别是一些经济实力较好的村,出嫁女不肯迁出户口,新娶的媳妇则按传统必须迁入户口,客观上造成人口密度大。

(5)现有法律与村规民约的矛盾。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很多农村地区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经2/3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以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取消了少数人的农嫁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法律倒置现象。由于对违法的村规民约缺乏监督机制和纠正措施,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难度较大。

(6)问题的涉法性质和法院不介入及执行难的矛盾。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涉及《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众多法律的贯彻实施问题,在具体处理中又遇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条文的冲突。近年来,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很多妇女在行政解决不了的情况下,仿效“秋菊打官司”,寄希望于法律的途径解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又有了新规定,不受理土地补偿款的诉求,涉及土地承包权的诉求的也执行不了。

思考和建议:一是加大男女平等国策的宣传力度。促进国策的贯彻落实,二是对干部群众进行社会性别培训,增强其性别平等的意识,三是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村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四是畅通司法救助渠道,依法维护农嫁女的合法权益。制定有关配套法律法规,探索解决农嫁女土地权益诉讼案件的有效办法。五是建立土地仲裁机构,形成长期的组织和制度保障,形成政府部门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长效机制和规范体制,为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提供一种更可靠更长远的机制保障。

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受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现象还较为常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的思想在部分男村民中根深蒂固,他们把妻子作为发泄的工具,打骂妻子对妇女身心造成伤害。二是老年妇女的赡养问题。老年妇女失去劳动能力后,被子女视为累赘,吃住难以解决。特别是丧偶的老年妇女想改嫁,亲生子女们百般刁难,要么断绝关系,要么不让再回家门,不养老送终。

农村妇女在家挨了丈夫打怕别人耻笑,怕丈夫威胁,有的不敢报警,一忍再忍。有的即使报了警但由于是夫妻间的事很少有其他证人在场,造成家暴取证相当困难。因为没有证据对施暴分子只能说服教育,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农村老年妇女一旦丈夫去世或改嫁,老人就失去了生活的依靠,起诉亲生子女难以执行,或管了一时管不了一世。

思考和建议:一是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改革取证制度,可以采取取证倒置或推理认定等办法惩治施暴者,二是对老年妇女赡养问题应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县乡分别建立老年公寓改子女养老为社会养老。

离婚是一道痛苦的选择题

受传统婚嫁习俗影响,在农村,男女双方结婚一般为女嫁男家,并且婚前财礼等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话,往往会惹恼男方及其家庭,从而引出一连串的问题。一是遭受暴力侵犯。暴力侵犯与文化素质的高低休戚相关,文化素质越低的人,越习惯于用拳头解决问题。很多农村男性在女方提出离婚后首先想到的就是用暴力发泄不满情绪。二是离婚后的户口及土地迁移问题。离婚妇女户口在男方村、土地承包权也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男方家族往往对她们的户口迁移、土地承包权转移等情况百般阻挠,导致土地承包权不能及时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也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和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土地。三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由于房屋、家电等家庭财产一般为男方婚前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后,由于女方居住在男方出生地,如果男方阻挠的话,女方也并不能将分割的财产全部带走。其次,由于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家庭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男性实际掌握着经济管理支配权,如果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女方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男方为离婚多得而转移财产时,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益维护问题往往显得无能为力。从而导致农村妇女离婚后财产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并为以后的生活窘迫埋下伏笔。四是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针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明确指出:2周岁以下的儿童,除特殊情况或父母协商随父亲生活的情况下,子女随母亲生活。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但是2周岁以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往往成了夫妻双方离婚时争执的焦点。在农村,妇女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男性,受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影响,如果男方提出坚持要孩子,女方一般没有选择余地,但是离开孩子大多女性还是舍不得。许多妇女考虑到离婚后将产生的种种问题,最终选择了委屈自己,维持现状。所以,离婚对农村妇女来说是实际上是一道痛苦的选择题,离或不离往往都不能成为最好的选择。

农村妇女文化科技素质跟不上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学历占多数,走出学校后除了一些技能培训,基本没有进一步系统学习新知识的条件和环境。

农村男女性别比失衡现象普遍存在

近年来,各地农村地区总体出生性别比连续偏离正常值。如,2003年男女比例为110∶100,2004年男女比例为111∶100。不仅总体性别比偏离,而且农村偏重于城市,目前农村男女比例为127∶100,还出现生孩子次数越高性别比越高的特点。

农村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是特别需要引起关注的一个群体利益问题由于上一年代人婚姻中的男女年龄差距大、女性平均年龄偏高的生理特点等,农村人口老龄化呈现出女性化的特点,目前农村老年妇女占据老年人口的一大半,她们特殊的经济地位使她们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农村老年妇女走上上访路或与儿女对簿公堂往往是一件伤心而无奈的选择。农村老年妇女信访案件并不多,甚至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但极具代表性,其代表了大多数农村老年妇女的生存现状:一是生活保障问题。我国目前大多数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主要还是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农村老年妇女在失去劳动能力后,经济上几乎全部依赖儿女,她们的生活水平与儿女家的经济条件几乎成正比。由于农村经济普遍落后,很多老年妇女的子女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上有老、下有小,生活的压力会让很多子女觉得赡养老人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但一般情况下再苦再累还是会尽基本的赡养义务,解决她们基本的生活问题。为了尽量给儿女减轻负担,农村老年妇女只要还有一点力气就要参加劳动,种点口粮地、照看孙辈、做点手工活补贴家用等。二是医疗保障问题。基本的生活保障已经很吃力,医疗保障更是一件为难的事情。农村老年妇女不像城里老年妇女有医疗保险,她们的医疗费用来源主要还是靠子女,包括目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如果不是儿女为其出资参保,她们大多没有参与意识,并且很舍不得掏钱。农村老年妇女最怕的就是生病,生病后去药店买点廉价的药品抗一抗,能拖就拖,实在不行才会去医院。她们一旦住院,又面临着医疗费用需要子女分担问题,这个时候也往往成为一些人婆媳矛盾、兄弟姐妹矛盾集中爆发的时刻。三是精神生活问题。农村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非常贫乏,她们一般不识字,空闲时间主要靠看电视、聊天来打发,但这些对她们来说并不重要,子女的冷淡才是她们最伤心的事情。据了解,农村老年妇女与儿媳关系融洽的非常少,俗话说“穷打仗、打穷仗”,不少人往往从还比较年轻的时候就与儿媳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不和睦,及至老了,儿媳的怨恨并不能完全消除,经济上对儿女依赖后,老年人往往要忍受更多的委屈。加上儿女平时比较忙,除了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儿女并无心多关心老人。这时候的老人往往产生极度的空虚和寂寞感。至于子女把老人当成包袱而不愿尽赡养义务的,考虑到子女及整个家庭的稳定,老年妇女一般会采取忍气吞声,总是在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会走上上访路或与儿女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