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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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1)

全国农村妇女权益调查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2006年下半年开展了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调查报告在京公布。报告显示,目前有单位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很低。只有40.2%的女性农民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68.7%女性农民工表示单位从来没有拖欠过工资,还有26.3%和5%的女性农民工表示偶尔拖欠和经常拖欠,只有22.8%的人能拿到按国家规定给付的加班工资。

调查显示,子女教育、经济来源、健康问题是农村妇女目前最担心的三个因素,分别占35.8%、34.5%、14%。而女性农民工最担心的则是经济来源、子女教育、个人前途,分别占35.8%、24.4%、16.9%。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取得的主要成绩

调查数据表明,近年来,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一定遏制,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主要体现为:(1)农村妇女参加基层选举的参选率较高,村两委女性成员在村务工作中作用较大参选率指标可以度量农村妇女的参政热情,表现农村妇女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政治权利的状况。调查显示:在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中,有77.0%的农村妇女去投过票,即三分之二的农村妇女直接参与了基层选举。

调查显示:有71.8%的村有女性村委、62.4%的村党支部有女性支委,而村负责人对女性两委成员在村务工作中作用的评价是比较高的,有75.5%的村负责人认为女性两委成员在村务工作中的作用很大和较大,认为作用很小和较小的只有3.8%。

(2)农村适龄女童失学辍学现象减少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调查显示,92.7%的村负责人认为,目前已经没有和很少有农村适龄女童失学辍学的现象。“家庭经济困难”“没考上”和“自己不愿意上”是目前造成农村妇女失学的3个主要原因,性别歧视因素的影响已很小。

(3)35.5%的女性农民工属于发展型外出调查结果表明,女性农民工中有33.2%到城市工作的主要原因和目的是“在农村家庭生活困难,到城市赚钱”,还有18.9%是“赚钱给子女或弟妹付学费”。这反映一半以上的农村女性的外出表现出了以增加收入为目的的就业型流动特点。数据同时显示,有20.2%的女性农民工是期望“寻求个人发展或创业”,有15.3%的人是想“见世面、长知识、学技术”。可见有35.5%的农村女性在寻求发展机会,这表明女性农民工中已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发展型外出。

(4)女性农民工就业中性别歧视现象较少。

调查结果表明,找工作时,认为因自身性别受到歧视的女性农民工为16.5%,而男性农民工为17.3%,因此,农民工职业进入过程中性别歧视现象不明显。女性农民工在工作时间、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与男性农民工差别不大,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还略高于男性。

(5)农村医疗条件进一步改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

我国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调查显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迅猛、农村妇女受益匪浅。被调查的60.0%的村目前已经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其中80.5%的农村妇女参加了合作医疗。从目前到县城看病的方便程度来看,有77.3%的农村妇女认为很方便和比较方便。

调查显示,68.2%的农村妇女怀孕后做过产前检查,女性农民工怀孕后做产前检查的也有62.3%,而且年龄越小的怀孕后做产前检查的比例越高。

调查还显示,不同年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的住院分娩率差异很大。34岁及以下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在乡镇卫生院、县城或城市正规医院生育第一个小孩的比例大大高于35岁及以上的,表明和过去相比,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的生育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6)自主婚姻占据主流、农民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农村妇女拥有了更多的家庭财产管理权。

调查显示,有86.0%的农村妇女、87.7%的男性农民认为目前找对象最好的方式是自由恋爱,这说明农村的自主婚姻已经占了较高的比例。无论是村负责人、农村妇女,还是男性农民,都有85%左右的人认为,和5年前相比农村离婚的人数变化不大或更少了,这说明,农民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

在家庭财产管理方面,数据显示,有56.6%的农村妇女表示是由本人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在管钱。而且,离婚妇女或寡妇再婚的财产权益受到了重视,95.6%的村负责人认为离婚妇女或寡妇再婚能带走“分得的家产”,其他农民群体也有85%左右赞同这一观点。

(7)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调查显示,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在调查涉及的与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其次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有81.1%的农村妇女、88.2%的男性农民知道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城市农民工对《劳动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其次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有71.7%的女性农民工、77.2%的男性农民工知道有《妇女权益保障法》。

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还表现出了权利意识提高的特点,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直接找他说理”的行为方式比例最高,有50.9%的农村妇女、40.8%的女性农民工采取这种维权方式。其次,25.9%的农村妇女、23.8%的女性农民工采取“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

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人已经对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听说过”“很了解”“接受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农村妇女达77.0%、女性农民工有68.7%。

(8)多数农村妇女对政府、村委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

调查显示,61.3%的农村妇女认为乡、县政府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很重视”和“比较重视”。有57.8%的农村妇女认为其所在村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做得“很好”和“比较好”。村负责人认为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作用很大和较大的比例高达87.0%,而同样认为的农村妇女和男性农民也分别有67.4%、70.5%。

农村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

调查表明,尽管农村妇女的权益状况取得了一定成绩和进步,但目前农村妇女权益的实现仍面临一些障碍,在一定群体和领域中,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1)村委会选举参选率性别差异明显、农村妇女选举意愿的自主性较弱。

不同性别的农民参选率有着明显差异。男性农民参加选举去投过票的比例为87.3%,比参加选举的农村妇女比例高了10.3个百分点,性别因素与参选率这一指标的关联比较明显。

数据显示,农村妇女选举意愿的自主性表现较弱,在选举过程中能起决定权的比例要比男性小。虽然有84.9%的农村妇女表示选谁由她自己决定,但仍有15.1%的人表示选谁是由家庭决定的,而男性自主决定的比例为89.1%,比女性高了5个百分点。

(2)女性担任负责人的意愿不强、参政意识相对淡薄。

农村妇女在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方面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数据显示,在期望担任负责人的意愿方面,如果有机会想当村委会干部的农村妇女只有32.9%的比例,与男性农民有15个百分点的差距。而女性农民工想当单位管理层干部的比例也比男性低了9个百分点。

(3)农村妇女的收入较男性偏低。

调查显示,农村妇女仍是整个社会的低收入群体,样本中约2/3的农村妇女年收入在3 000元以下,比例比在同一收入区间中的男性农民高了24个百分点。被调查的女性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859.01元,男性月收入为1 033.68元,男性收入比女性高了20.3%。

(4)女农民工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很低。

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渠道很多。调查显示,农民工由“当地政府组织劳务输出”的比例很低,只有1.1%的女性农民工、2.6%的男性农民工是通过这种渠道进入城市的。而“自己单独来的”“亲戚同乡介绍来的”和“家人介绍来的”是女性农民进入农民工行列的主要渠道,这3种方式达到了84.0%的比例。

(5)女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社会保险的比例低。

数据显示,在有单位的女性农民工中,单位办理了医疗保险的比例最高,但也只有23.8%,其次是工伤保险有19.1%,而养老保险只有15.8%,单位为女性农民工办理了失业和生育保险的比例仅分别为8.1%、6.7%。

(6)女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较差。

数据显示,农民工加班加点现象非常普遍,而且拖欠工资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26.3%、5.0%的女性农民工表示“偶尔拖欠”和“经常拖欠”。

从加班工资的支付上,女性农民工中只有22.8%的人能拿到按国家规定给加班工资。

(7)半数女农民工属于非正规就业。

农民工职业特征表明,目前大部分女性农民工属于商业服务人员、餐饮服务人员、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和流水线上的制造加工人员,比例分别为:27.0%、14.1%、12.1%、10.7%,合计为63.9%。职业特征表现出女性农民工的就业层次和技术含量都较低,对体力和年龄的依赖性较大。

农民工职业特征还显示,有50.2%的女性农民工是属于没有单位的自雇性质人员,比男性农民工40.2%的比例高了10个百分点,可见女性农民工中有一半人是属于非正规就业的。非正规就业不仅意味着女性农民工个体收入的不稳定、工作条件差、没有相应的权益保障,而且也不利于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发展。

(8)女农民工医疗保障较弱、大多数未能享受产假待遇。

调查显示,不同农民群体生病时的就医行为有着很大的差异。农村妇女只有10.9%的人会“先扛着,先不看”,而女性农民工群体生病时表现出这一行为的则有24.3%。同时,看病时到正规医院的农村妇女有20.7%,而女性农民工只有12.5%,反而比农村妇女低8.2个百分点。

调查显示,能给予女职工90天以上的产假的只有36.4%的单位,而能报销女职工生育时医疗费用的只有12.8%的单位。

享受产假的女性农民工并没有全部享受到了产假工资,能发给产假工资的只有14.4%的单位,还有21.1%的只能发一部分,而没有任何产假工资的比例为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