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什么情况下可对排污单位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收1~5倍超标排污费。
(1)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搬迁、停产、转产而未按期完成的。
(3)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加倍征收排污费的幅度,由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根据造成的污染状况和违法情节决定。加收2倍以上(含2倍)排污费的,应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执行。
盗伐林木行为
盗伐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为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或他人所有林木或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地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也属于盗伐林木行为。
盗伐林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盗伐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盗伐林区林木3m3以下,幼树150株以下,非林区林木1.5m3以下、幼树75株以下,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林区林木3m3至20m3、幼树150株至1000株,非林区林木1.5m3至10m3、幼树75株至500株的,属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伐林区林木2是立方米至100立方米、幼树1000株至5000株,非林区林木10立方米至50立方米、幼树500株至2500百株的,属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林区林木10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0株以上,非林区林木50立方米以上、幼树2500百株以上的,属数量特别巨大,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补种树木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盗伐珍贵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农村承包经营户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一样,对其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承包经营的,其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其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即无论是个人经营的还是家庭经营的,都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由个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农村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为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采取了系列措施保护宝贵的森林资源,如植树造林、控制砍伐、防治森林病虫害、加强护林和防治森林火灾、调查林种结构、增大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和经济林的比例,提高森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为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加强森林资源法制建设,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森林保护法律体系。如《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等。
我国《森林法》立法宗旨
我国《森林法》立法宗旨是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体来讲:①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森林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在蓄水保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保障农牧业生产、保存生物物种、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森林作为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具有生长周期长、投资多、见效慢、易受病虫害和火灾等自然灾害威胁等特点。②为了加快国土绿化。绿化祖国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造福子孙的重要事业,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水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是森林资源匮乏的国家,森林覆盖率远低于世界水平,所以绿化祖国是我国目前及今后相当重要的任务。③为了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森林的功效很多,主要有通过水的循环蓄住水保住土,通过影响气温、降水、风速的变化调节气候,通过净化空气、防风固沙、降低噪声等改善环境,此外还可以提供木材和其他林产品。④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森林一方面可调节气候,使森林所在地区的气候、降水、温度等适宜于人类生存,同时,在蓄水保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保障农牧业生产、保存生物物种、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改善自然环境,使农业稳产高产,为人类提供充足的农产品;另外,森林本身还可以提供大量的木材和各种林产品,并形成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林业产品,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
森林资源归谁所有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根据《宪法》和《森林法》的规定,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包括两种形式:①国家所有权,即全民所有权。这是森林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②集体所有权。这是森林资源所有权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形式。森林资源归集体所有,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归集体所有权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主要是森林集体经济组织在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上种植或者对其进行了管护并付出劳动的森林、林木、林地。除此外,森林资源还有另一种补充形式,即个人所有权。个人只能拥有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拥有林地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地方中指的树木和在其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树木及城镇居民在其所有的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
根据《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哪些保护性措施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①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②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机关年纪扶持后者长期贷款;③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④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⑤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语营造坑木,造纸等材林;⑥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语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如何保护承包造林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承包造林是发展我国森林事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保护承包造林的单位和个人的造林积极性,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除此之外,《森林法》还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对退耕还林的农户国家给予了哪些保障措施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政策的规定,国家对退耕还林的农户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主要有:
(1)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补助暂按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2)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款由国家提供,国家计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种苗和造林补助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尚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粮食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干旱、半干旱地区若遇到连年干旱等特大自然灾害确需补植或重新造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核实后,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3)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4)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因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在广大农村地区,因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情况很普遍,影响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了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森林,严重的甚至造成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的混乱。根据我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可否转让
根据我国《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采伐林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