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最为重要的是加强企业领导者对专利权保护的意识。提高了其保护专利权的意识,保护专利权的途径和方式、方法自然就都会有的。
【专家诊断】
林惠东是国内某著名大学计算机与软件学院的三年级学生,其自主开发的“第三方物流”软件,对于解决高校后勤社会化、市场化是一个很好的商业创意,同时林惠东也已经基本解决了“第三方物流”在网络平台上的技术开发。林惠东希望利用此项目的商业创意和技术成果折算成股份和投资者共同创业。但是,“第三方物流”的商业概念如何保护,如何防止“伪投资者”剽窃其商业创意,技术成果如何转化为“资本杠杆”等问题始终困扰着他。林惠东只能暂缓其商业计划,苦求良策。
如同林惠东一样,势单力薄的创业者通常希望寻找创业伙伴或者投资伙伴,补充自身或资金上或经营能力上的不足,从而增加创业成功的胜算。在双方达成合作共识之前,彼此肯定要基于商业创意进行充分、详尽的沟通。但在这一过程中,原始创意的拥有者对于自己的商业创意或者技术创意经常会遮遮掩掩,不敢与潜在伙伴进行直接沟通,从而最终影响到合作成果的达成。为什么呢?因为,他怕技术创意或者商业创意被剽窃。
众所周知,真正有突破性的科研成果往往来源于大量的智慧投入,是知识的复杂集合体,从而不会轻易地被复制。但是,商业创意却是脆弱的,其本身是没有办法保护的,如林惠东的高校后勤市场化“第三方物流”方案就面临着这样的困境。“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已经被许多人,包括林惠东可能的潜在投资者熟悉,其与高校后勤的结合问题虽然是一个有效的商业创意,但创意点特别是真正有价值的创意点并不多。那么,在向潜在投资者透露对方考察该创意真正有独创意义的可行性所需的信息时,就一定要注意对该创意进行保护。
然而创意本身又是难以保护的,这样,我们只能通过一些有效的方法保护创意的资本属性,确保创意人和以创意为基础的创业者的利益,从而在与投资商进行对话的时候能获得公平的礼遇,也就是像林惠东所希望的一样,让投资人根据商业创意和技术内容做出合适的有利于自己的股份安排。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们或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一、商标注册
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标记,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是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林惠东的高校后勤市场化“第三方物流”也可进行商标注册。麦当劳、肯德基并没有任何有技术含量的产品,它们的最初商业创意仅仅是为司机等蓝领阶层提供快速、便捷、卫生的食品,它们正是靠商标来保护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的。当然,麦当劳、肯德基已经超越了普通商标的概念,其品牌价值已经赋予了商标很大的无形资产,也就是它们已经拥有高额的资本属性。
二、专利申请
如果初创企业创始人的商业创业是基于一项技术发明,我们建议他尽早申请、注册技术专利,尤其是对独有设计和新型实用技术,因为初创企业的业务今后的成功很可能就依赖于这样一个专利的保护。而在每个行业,都会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试图阻止一项对其不利的专利被批准,所以如果有可能林惠东应尽早进行“第三方物流”的专利申请。
但是,还需要提醒初创企业创始人的是:如果一项专利需要通过公布初创企业创始人的创意来进行保护的话,该专利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初创企业的创始人一定要不断地提醒自己,自己的专利是否可以被别人轻易地加以改进,从而导致他人的胜出?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至今仍是一个秘密,也从来没有获得专利,但可口可乐的味道很难被模仿。
三、版权保护
很多产品往往够不上申请专利的标准,但它们却是企业或个人投入了成本自行设计的,为了保护这一创意产品,就需要用到版权保护。中国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除了《著作权法》以外,还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专项法规。
马克思在100多年前提出的“自由人的自由联合”理念,在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已经部分成为现实。如果你作为一名自由软件工程师,如果有具有市场价值或者潜在市场价值的产品,一定要记得给你的软件产品申请版权保护。譬如林惠东,最有效的办法或许就是自己再投入一定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完成“第三方物流”软件的开发,并申请版权保护。
四、制度保护
在知识经济环境中,员工知识已经成为企业最为重要的资本,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可以有效预防知识产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企业与员工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要签订保密协议、同业竞争限制协议;在企业投入力量研发之前,先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等。
我们强调个人应积极地对自己的知识成果、商业创意和技术设想进行合理、合法和必要的保护,但是我们反对部分技术人员利用企业的研发条件,变相剽窃企业的知识成果。如,有人在产品研发成功以后,就携带研究成果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路,或者以科技成果入股,参与新企业的内部创业,攫取非法利益。这些例子不胜枚举,譬如沸沸扬扬的华为技术员工跳槽事件,但似乎还是没有引起许多创业者和企业的重视。
五、保密协议
法律要求律师、托管人、银行职员等对客户的业务保守机密。风险投资家也同样对保守秘密非常重视,因为一个人一旦有了“偷猎”创意的名声,就很难再迅速地获得任何新的创意了。对于一名正在寻求合作或者融资的创业者来说,要求阅读你的商业计划书的专业人士签署保密协议也是很重要的,千万不要因为所谓的信任或者其他原因而放弃这一权利。特别是在你参加什么商业计划大赛时,对所涉及的教练、服务供应商和评委都应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依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初创企业的创始人能够保证自己的商业创意是商业秘密,那么他就可以援用此条规定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但是,像所有法律文件一样,保密协议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还会有在法庭上难以举证的违反协议的灰色地带。对于林惠东来说,其商业计划要转化为真正的创业行动,其商业创意必须经历“阳光”,始终遮遮掩掩并不是办法,关键是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来降低被剽窃的风险,那么要求其潜在的投资者或合作伙伴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保密协议是个不错的保护措施。
六、用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来保护权益
万一创意被盗,初创企业的创始人还可以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部门对未经许可披露或使用其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方进行处罚。但关键的问题在于初创企业的创始人能够保证自己的创意是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首先初创企业的创始人要证明自己的创意具有商业价值(这一点在有人非法使用你的创意时,你可以以对方因为使用你的创意而增加的营利作为证据);其次你要采取一些保密措施,并注意保留自己采用保密措施的证据,最好能够证明侵害你利益者的确是从你处获得该创意的,即对方是明知创意为商业秘密而非法利用的;最后你可能要证明你自己也有意于利用该创意进行经营活动,获取收益。
当然,初创企业创始人要想保护自己的商业创意、技术创意不被侵犯,最好的保护办法莫过于尽快实施自己的计划。从开始构思创意到公司开张这段时间里,需要完成很多工作,这些工作被称为“进入障碍”。越快、越多、越好地解决这些障碍,实施创意,就越有可能阻止潜在的创意、技术抄袭危险。因为最后的胜利属于首先到达终点的人,是跑得最快的冒险者!
【创业思考】
导致蒋云天这类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创业者对企业无形资产(如商标权)认识不足。忽视无形资产的结果常常是自己生了半天火,却热了别人的炕头,造成企业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包括无形的与有形的)。一旦这种局面形成,创业者要么花巨资买回本属于自己的东西,要么另起炉灶,退出先前已占领的市场,无论哪种结果,都会给创业者造成损失。企业的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一样,需要创业者悉心呵护。创业者不要认为投资就是设备、厂房等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对企业来说,有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甚至比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更宝贵,比如企业形象、企业商标权等等。投资者要重视无形资产,不断维护自己的无形资产,使其保值、增值。
所以我给所有的创业者,包括你一个建议,少做就是多做,不要贪多,把它做精、做透很重要。
——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