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人的自我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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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主体间责任——对伦理辩护原则的现象学辩护

现象学要求通过作为伦理判断之真理标准和辩护原则的主体间共识,来为个体证据提供补充;这种要求的基础是由认识本身出发的、对个体证据的根本分析。认识对象的充分证据不仅源于其对我(实际的认识主体),而且源于其对具有不同视角的其他可能主体的主题化。不同视角的统一,具有客观效用,即它不仅适用于我,而且对所有人、在所有时候都适用。如果在对话中,人们局限于他人的认识和看法,那么这种对话就不能达到双方的统一。如果要消除误解,就要通过他人的行为来检验他人的理解。总是把对话方作为人而不是处置对象的解释学观念,既不执著于对“陌生经验”的经验–科学分析,也不执著于对它的现象学分析。

在伦理问题的讨论中,例如:堕胎、安乐死和拒服兵役现实的三体合一,存在着一种引人注目的分歧——一方是政治家、医生、相关的作家、所有非职业的伦理学者的论证,另一方是哲学家(他们出于职业,通过专业的方法来奠定伦理学的理论基础)的论证。

第一个群体将个人良知当作是最终的判官。道德认识不服务于那些从他们的需要出发,而服务于那些从他们的良知信念出发来行动的人。第二个群体(从传统来看,他们大部分有宗教情结)几乎完全摒弃了“良知”概念。良知就像事实问题上的个体主观证据一样,不能在伦理价值追问中担当可靠的判官。如果人们想要更为可靠的东西,那么他们不能使用他们个人的证据,而要去寻找主体间的共识、在他人论证中担当主体间责任。

在非哲学讨论中,几乎没有对于伦理基础研究之分裂发展的记录,而这种记录可见于近十年以来的欧洲大陆和盎格鲁–萨克逊哲学领域——不是对哲学理想实现的一种勾画。人们会问:这种新的立场是否还不够有说服力和圆融。人们还会产生这样的印象:他们已经接受了同样教条的自明性,而先前老的立场就是通过它得到维持的。因此人们不会感到惊讶的是:魏萨普(Kurt Weishaupt)通过哲学来审视新的伦理学基础,并解读伦理学立场规定的架构:“主体间辩护的情境是最广泛和普遍的;这种情境是最理想的,但它本身也需要一种必须得到解释和奠基的规范。”[魏萨普:《论科学家的责任缺失》(Von der Verantwortungslosigkeit des Wissenschaftlers),见《科学危机和科学批判》,齐默利(Walther Ch。Zimmerli)编,巴塞尔:施瓦布出版社,1974年,第95页]事实上,还可以期待通用的本质基础。

。共识理论

I,在德国,艾兰格尔(Erlanger)学派的奠基者洛棱茨和卡姆拉,是共识理论最强有力的倡导者。这个学派一方面以现代自然科学的确证原则为基础,——根据这个原则,一个陈述只有“在通过某人的(方法论)检验时”[卡姆拉(Wilhelm Kamlah):《现代真理概念》(Der Moderne Wahrheitsbegriff),见《明察:克鲁格(Gerhard Krüger)60岁生日》,法兰克福:克洛斯特曼出版社]才能得到承认,另一方面,以传统的“理性真理”(verites de raison)概念为基础,来提出普遍的适用要求。因此,主体间普遍性的原则(与在理性主义哲学传统中一样)由事态知识扩展到了规范理解。

科学的确证原则得到了如此强有力的保证,以至于没有人会怀疑它。然而,它的实际保证不是在认识论上已经令人满意的理由。科学的确证原则在认识论上是不确定的,正如理性真理之普遍性[人们在其中还会明确地区分其适用于“所有可能世界”意义上的“客观”普遍性(换言之,适用于一个范畴的所有实现可能性)和其适用性于所有理性存在意义上的“主观”普遍性(它可以通达相应范畴的意义)]的思辨论题是不确定的那样。“三角形的所有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之和”这个命题,就其适用于所有人们可以想像到的欧几里德三角形而言,它是客观的;就其可以为所有可能有三角形表征之主体所认可而言,这个命题又是主观的。

2,对个体证据之可靠性的最强质疑,来自社会学和心理分析。证据超出了个人所知,且会受到个体利益的导引。自我中心的需要(它为了自我优先性而反对良知)只是冰山的一角,另外还有一个友好的辩解,即佯装自身利益的洞明和自我控制。除了可意识的利益,还有无意识的利益;后者不与良知发生正面的冲突,而是有理有据地(通过这些论据,最为期许的事件可以得到次理性化;这些论据还会冲淡自身的动机和理性反证)偏离了良知。众所周知,心理分析的立论基础是:个体不会在没有自我欺骗的危险下分析行为机动。因此,他会告诉他人与其个体需要及利益无关的东西。

社会学和心理分析的结论足以否定个体良知可以充当最终的伦理判断官能。另外,社会学和心理分析的优点在于:它们比现象学论据(它们应该被当作这些报告的主题)更易获取。然而,它们的强度取决于某些从哲学出发的人,不只是以摆脱主体偏见的主体间认识为基础,而且以所有辩护的结构为基础。

3,阿佩尔(Karl-Otto Apel)[《伦理规范问题的言语行为理论和超验语言实用学》,(Sprechakttheorie und transzendentale Sprachpragmatik zur Frage ethischer Normen),见《语言实用学和哲学》,戴阿佩尔编,法兰克福:苏坎普出版社,1976年,第116页及以下]提出了对伦理规范之主体间性的最强支撑。规范的主体间性首先不是在论据对话中得到辩护的。因此,一个对话,如果没有对伦理戒律的隐含认可,并且没有全体交往参与者认可的真诚性,是完全不可能的。伦理规范不是主体间交往的结果,而是主体间交往的超验实用学前提。人们不需要诉诸论辩性对话,这样的反对意见,是没有道理的。正如阿佩尔、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不能进行论辩的人,不能称之为人,而是“如植物一样的存在”。

阿佩尔对怀疑主义命题“没有人知道”进行了反驳:怀疑主义者的主张,恰恰以其否定的东西为前提。这个怀疑主义命题与所有具有矛盾意义的论证一样,既有长处,也有弱点。它的长处在于矛盾律本身的先验性。然而,它的一个弱点是:在当时论证案例之外的效力扩展(怀疑主义者的主张是一回事,而主体间对话是另一回事)根本不能得到支持;它的另一个弱点是:它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对怀疑主义命题“没有人知道”的反驳中,根本没有正面的“所以然”,在阿佩尔对伦理学的论证中,只有有条件的论证(作为真理探寻之前提的真诚性),而没有伦理规范所要求的绝对及无条件论证。伦理学所容许的些许条件性,乃是否定性的,对具体情况下伦理规范(如只是马马虎虎地救人)的抗诉。

。共识理论的现象学基础

现象学对主体间性原则的辩护,与上述三个辩护策略有两种差异。现象学不仅为主体间性提供了正面的辩护,而且坚持了与传统的良知伦理学的联系(共识理论没有充分地考虑传统的良知伦理学);个体参与者对主体间共识的接受不应该屈从于多数人的权威信仰,而应该保持批判性。良知伦理学向主体间共识伦理学的过渡,就以对辩护原则的彻底分析为基础;而良知伦理学本身也以辩护原则(某种自明的给予性)为基础。

胡塞尔认为(胡塞尔:《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第43页),“所有原则的原则”就是:“每个原初给予的直观就是正确认识的源头,所有在‘直观’中向我们原初显现的东西,就是如其所是”。这种原则是每个人都可以亲证其无懈可击性的原则。我完全洞明其结构的东西,是一种原初的数学真理;只要它有自明性(Evidenz),我就根本不能怀疑它。这种原则的唯一缺点是:我们不易获得完全符合要求的自明性,而且它根本不能提供为伦理规范所要求的客观性。

一个对象的完全自明性,总包括它与认识主体的共同给予(Mitgegebenheit)。显然,这种主体关涉就在感性经验中,而且它就在视知觉角度中呈现。对事物知觉的分析清楚地表明:事物不仅包括与主体偶然占据之视角的关涉,而且包括对其他视角之无穷序列(事物的世界可以同时从这些视角得到观照)的明了。我不可能经历所有的视角。其他主体至少有可能占据视角的一部分,而这削减了自明性赤字(Evidenzdefizit)。我所预期的其他视角下的知觉,能够得到其他主体的确证或证实。我的正确认识之源所要求的自明性,要诉诸他人;我的每个经验都要求诸他人的同意,我的每个认识都要求他人对预设的同意。

这首先适合于要求客观性的认识。从正面来讲,客观就是“自在”通用;从反面来讲,不客观就是只适用于现在并且只适用于“我”。客观性意味着超时间性和超主观性。

令人惊讶的是,尽管胡塞尔很早以前就已经论述过超时间性和主体间性,并经常把它们与客观性相联系;但他在涉及客观认识根本上的缺陷时,仅仅讨论了超时间性。在他的后期著作《形式和超验逻辑》(1929年,第239页)中,他谈到了所有自明性“难堪且不可回避的相对性、易逝性,而非不朽的确定性”。由于人们总是能够一再地谈论自在的存在者,所以它能呈现为主观的东西。自在存在通过对其给予性方式的反复遮掩,来在主体中建构自身。正如胡塞尔在《形式和超验逻辑》(1929年,第157页)中所深刻描述的那样,自在存在就是“一种公开的观念化,因为事实上没有人能够反复谈论它”。

然而,由于胡塞尔知觉理论被共识理论家归为个人自明性理论,所以我们不必惊讶:现象学不能在主体间性的相近维度上,清晰地扩展超时间性的辩护问题。在胡塞尔对自明性和主体间性问题的详细论述中,不仅提到了对自明性和辩护问题进行主体间扩展的必要性,而且提到了主体间性共识假定的、以无限为根之观念为基础的显著特征。他强迫每个博士研究生都不要执著于字母。[参见爱尔马·霍伦施泰因:《联想现象学》(Ph?nomenologie der Assoziation),海牙:奈霍夫出版社,1972年,第72页及下页]

说明:与对自明性和共识理论(它们不是完整的理论,而替换性和竞争性的理论)探讨一样站不住脚的是,对另外两个重要的真理理论(相符理论和融贯理论)之相互排斥性的扩展。只要人们遵照被报道和未被报道共识之间的差别这一准则,他们就会明了。每个人都想用与其他所有交往伙伴的一致来为他的共识提供辩护,所以人们会面临所有哲学中最坏的循环。近来对相符理论的批判,基于之前早已承认的、不易克服的困难,如:现实概念不依赖于“真实陈述”概念。1这个出发点证明:正如许多哲学家在认识心理上所纯朴主张的那样,谓语不是不具欺骗性的运作;它不是认知的,也不是语言的。谓语(这间房子是红色的)修正(红色的房子)先于语言发生。(霍伦施泰因:《论语言的可欺骗性》,第24页及以下)在某种东西成为(真实)谓语的主题之前,它就已经是(相关)属性的基础了。在数学和逻辑实体中,属性的实在性奠基于其关联性之中;在真实实体中,这种属性的实在性奠基于其因果依赖性及周围实体的影响;在上述两种实体中,除了内在固性对于主观影响的抗拒以外,其结果总是作为对独立现实性的纯粹显现而消逝。摆脱了相应追问的共识理论,以纯粹主观以及在事实上绝不必要的真理陈述之关联为基础,而这种关联不以真理为基础,并且有病态事实的症状。在传统中,人们讨论的是“外在”准则,即虽然在理论上不充分,但在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准则。康德曾经为这种准则进行了论证:

“逻辑自我主义者坚持:没有必要用他人的理性来审查他自己的判断;这就好像他完全不需要这种检验(criterium veritatis externum)一样。然而,非常明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判断更接近真理,我们不能缺少这种手段,所以,很有可能最重要的原因是:有教养的人如此急迫地追求写作的自由;……人们不会说,至少就其本身的力量完满性来说,数学是有特权的;将其才能和勤奋奉献于专业的测量能手与其他所有人在知觉判断上的完全一致,不是先验的,因此,不管错误在哪一方,他们本身不能避免错误……”[康德:《实用主义考量下的人类学》(Anthropologie in pragmatischer Hinsicht),Werk(AkademieTextausgabe)VII,柏林:德·格鲁耶特出版社,1798年,第128页]

。共识理论的观念化

共识理论中充满了观念化(Idealisierungen),以至于人们会怀疑:个人主义明见性理论的幽灵(人们花费了如此多的辩才来批判和驱逐它),又在新的主体间共识层面上强势归来了。共识原则的捍卫者明确地指出了它的两个感性缺陷(Beeintr?chtigungen):主体间协商在原则上的非终止性(只要人们不仅把过去的人,而且把未来的人当作潜在的交往伙伴,那么就不可能吸纳所有的理性意见),以及自由、机会均等、既无公开亦无隐密掺杂特权和制裁之对话在实际上的不可实现性。由这种对于真理探寻和行为规范之理性责任的限制而导致的结果,仅仅在最低程度上被注意到了。这正是值得注意的。标准的、引导每个论证对于理想言语情境的前把握(Vorgriff)、对其现实性的预设,可以令人信服地[参见哈贝马斯:《对交往能力理论的预评》(Vorbreitende Bemerkungen zu einer Theorie der kommunikativen Kompetenz),见哈贝马斯与卢曼:《社会理论,亦或社会技术》,法兰克福:苏坎普出版社,1971年,第122页及以下,第141页]被当作是完成具体交往之建构性必需。然而,这种标准功能面临一个难题:当我们已经处在一个后资本主义或前国家垄断的,至少是处在一个腐化或被危机所笼罩的世界中时,我们这些非永生的地球居民,该怎么运用共识建构和目标制定规则呢(尽管这种规则对乌托邦中的无阶级社会和天国中的神来说是可行的)?危险在于:抽象的应用要求会制造幻觉,并带来更多的损害。

我在探寻对于这种晦涩不明的问题纽结的定向帮助中,偶然发现了格曼(Raimund E。Germann)对瑞士宪法全面修改的政治学研究。(格曼:《政治革新与宪法改革》,伯尔尼:霍普特出版社,1975年)众所周知,自柏拉图以来,宪法就是最重要的主题和任务,或者至少可以说是哲学的兴趣所在。瑞士以她的直接民主和著名的联邦制(F?derlismus),以人们所谓的“协和式民主”(Konkordanzdemokratie),成为了将共识理论具体化、为人所期许的宝库,或者说(正如人们可以按其字面意义来说的那样)做到了共识理论的“世俗化”。在瑞士,宪法要经过广泛的审查程序,以及主体间论证汇总和筛选。根据自1967年以来就投入运行,并且是用于宪法之全面修改的程序,德国追求的是民主意愿建构的最优化。与原则相悖的是下述情境:为哲学共识理论家所怀疑的乌托邦式的言语情境——在其中,人人都能平等、自由和冷静地表达意见。原则部分地与上述情境相悖。因此,必须一开始就放弃理论的完满性。任何人都不能完成讨论。问题的复杂纠结会扼杀讨论。但这也意味着:某些群体的利益在一开始时就吃亏了。2如果改革提议不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革新的机会就暗淡了。科学家的任务是打破最容易出现的政治共识[即事实强制(Sachzw?nge)不允许改变],因为他通过对总系统之替换模型的勾画,提供了新的行动可能性。

与此相关的,还有很多关于选举中的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系统优缺点的文献。在没有达成一致共识时,偏向于不同利益中的多数比例者或多数者,这种做法是完全理性的吗?多数代表制系统注重中性程序,因为通常只有这种程序能够产生绝对多数。看似正义的比例代表制系统,在世俗同盟的危机时代,有产生极端权力掌控的可能。有人认为,法西斯主义迄今只在比例代表制国家才合法地完成了权力接管,尽管在多数代表制国家中,极右分子也不少。除了上述对结果的粗略描述,从一致共识的非现实性中产生的东西,在这里是不可能的。

。对话的阐释学观念化

第三种共识理论观念,同时也遭到其捍卫者不充分的质疑。这里指的是主体间辩护之普遍的对话特征。另外,当伦理问题进入研讨视野时,康德的“实践律令”(praktischen Imperativ)(自己或他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只是手段,而是目的)[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导言》,康德全集(学术版)IV(Grundlegung der Metaphysik der Sitten:Werke(Akademie-Textausgabe)IV),柏林:格鲁耶特出版社,1968年,第429页]提出了对话行动。对话观念化反对将无意识动机强加于没有责任能力的交往伙伴。否则,我们就会把他当作一个客体——“我们可以与他的第三人称交往,但不能与他本身交往”。因此,哈贝马斯说:“我们假设,主体可以说出:他遵循何种规范,以及他为什么会把这些规范当作是正确的。”“我们不认为,主体在必要时不能用自己来辩护”。(哈贝马斯:《对交往能力理论的预评》,见哈贝马斯与卢曼:《社会理论,亦或社会技术》,第119页,第128页)有两个例外:个体和集体病理学。心理分析和意识形态批判,揭示了自身行动意向中未受扰乱的反阻抗通道,而它是不能单凭对话获得的。也许当人们通过医疗手术(它们是新的情结状态的前提)获得心理治疗经验时,在以理论(它们只是部分地以现象学的自我反思或解释学对话为基础)为基础的任何时候,闭锁自我认识的阻抗(Widerstand),首先必须得到消除。

存在主义对话哲学的支持者们不会感到惊讶,胡塞尔现象学恰恰提出要保留主体间经验交换的对话概念。胡塞尔主体间分析的主题是把他者对象化和事物化,而且在他看来:决定陌生经验与事物经验的是同样的范畴。他人身体的直接呈现会共现出额外的内容,并且要经过自我体验意向的联想传递和普遍化。甚至当人们不能排除对于人的直接经验时,他们还是可能确信:胡塞尔所分析的客观陌生经验是理解他人时本质的、稳定的和不可流传的伴随形式(Begleitform)。语言陈述、表情及姿势,与行为之间的不一致(这是心理疾病的重要特征),在非病态形式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不是只有政治家们才会被指控 3“说一套,做一套”。当人们过于悲观地认为言行不一致是普遍的时候,当他们玩世不恭地不完全这么认为时,他们仍然必须同意:至少矛盾是存在于可理解性中的。我们完全非反思地一再改变我们对于交往伙伴的态度,并且我们会或明或暗地转而尝试对其行为的观察,不是因为我们不信任他、不从非人的视角出发来把他物化,而是简单地来说,是想要确认:我们能否正确理解他的语言和表达,或者更纯粹地来说,是想要更快地理解他。我们首先会在与少年儿童以及具有不同表达方式和论证策略的、来自异文化的人的交往中这么做。人们与陌生人以令人惊讶的迅捷速度达成的共识,是伪共识,而它是以交往伙伴的自我误解和错误评价为基础的。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的发展心理学[科尔伯格:《从是到应该》(From Is to Ought),见米歇尔编(Theodore Mischel):《认知发展和认识论》,纽约:兰德麦克耐利出版社,1971年,第181页]认为,正如17岁少年会自发地同意处于利他主义第6阶段的道德判断等级的道德思考,而他自己的表达也会同时产生那样,他在毫无所知的情况下把他自己当作一个论据(它处于非常自我中心的第2阶段)。因此,我们不应该怀疑,在人们允许每个新手参与一般的伦理交往之前,他们会检测新手为理性论据所必需的感情成熟和认知技能,尽管众所周知这种测试总是在社会裁断委员会中更多地得到提倡。只有这个事实应该得到坚持:每个理性的交往至少暗示着对伙伴的可能对象化。

主体间认识辩护的明见性,还包括对他人语言及表达的理解与对他人行为观察之间的一致。显然,传统现象学本身对于他人的这种二元经验的看法,仍然太狭隘了。经典现象学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依赖纯粹直观,而所有在理论上统觉于内在意识经验的东西(如它的神经100基质和物理原因),则不包含在对它的结构和动机分析中。近来的社会语言学和神经语言学主张,传统的现象学还原控制,不仅对我们关于人类行为基础的认识造成了不必要的限制,而且提出了闻所未闻的动机或阐释学解释。

两个例子:方言研究者发现纽约人是这么说话的:他们不需要前元音的“r”,因为对他们来说“source”和“sauce”的发音是一样的。与方言相反的是,在多种多样的记载中,“source”和“sauce”两个元音内核的发音有一个规则性的差别;这个差别与其他方言中类似元音内核发音(在其中,前元音的“r”总是可以听到的)中的差别相同。这种在自身语言以及对它的知觉和判断之间的不一致,得到了反复确认。[拉波夫(William Labov):《语言理论的经验基础》(Empirical Foundations of Linguistic),见《美国语言学的范围》,奥斯特利兹(Robert Austerlitz)编,利瑟:德里德出版社,1975年,第109页及下页]第二个例子:美国的语言学者莱涅贝格(Lenneberg)和罗伯茨(Roberts)发现:祖尼印第安人(他们只知道一个描述黄色和橘子的词),要付出比英语使用者(他们使用两个词来解释黄色和橘子)更大的努力来解释黄色和橘色的颜色样式。我们可以满意地得到这样的结论:第二个例子证明了一个小论点(传统的语言学家将语言分析和阐释学哲学视为一物)——我们世界经验的语言定型,真有可能是我们整体的世界观。可惜这个整合了陌生和敌意阵营的论点恰好落入了教条主义的窠臼。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的两位学者——瓦腾威尔(Andre von Wattenwyl)和佐林格(Heinrich Zollinger)[《颜色术语的特点和颜色视觉的神经生理学》(Color-Term Salience and Neurophysiology of Color Vision),载《美国人类学家》(81),1979年,第107页]发现:缺齿印第安人(Quechi-Indianer)(他们只有一个描述蓝色和绿色的词),在知觉测试中大多能区分这两种颜色。当这项成果在更深入的研究中得到证实时,不同人群之间的行为矛盾就暴露了出来;而反思、阐释学会话以及由心理分析认识和程序获得的“尝试阐释学”解释,不能从这种矛盾中产生出来。与此相反的是,瓦腾威尔和佐林格提出了有一定说服力的神经生理解释。视网膜电图表明:在神经生理上,绿色和蓝色的颜色样式是在两个不同的电势(Electropotentialen)中得到加工的,而一个橘色样式同时刺激了黄色/蓝色感受器(像一个黄色的样式)和红色/绿色感受器。对人的大脑来说,黄色和橘色彼此的相似性,大于绿色和蓝色。语言对颜色知觉的影响,要小于神经生理。

在这些例子中,起作用的是语言而非伦理规则及规范。幸运的是,语言规章认识和规则的悖离,大体上(在特殊情况下来看)不被认为是道德否定。上述两个例子只能说明:在有强烈人文主义以及首先是唯心主义传统的哲学圈子里,原则上存在着一再被扩展的、对经典现象学和阐释学认识模式的轻信。

其他的社会语言论断是在不依靠道德理论的情况下进行外推的:那些使用为社会所重视的语言形式的人,会倾向于在自己或邻近的人身上去拷问这个事实。[拉波夫:《语言理论的经验基础》,见《美国语言学的范围》,第107页]对使用这些形式的意识,在超出平均水平以后,会灵敏地通过他人来反馈给对这些形式的使用。(同上书,第105页)很多人都认为,他们总还是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即他们和语言伙伴在很久以前已经放弃的规则)。(同上书,第109页)对语言规则的应用,通常比说者对它的反思认识及判断更坚实。因此,观察数据比说者的反思及判断都更可靠。(同上书,第112页)

最复杂的认识论主张是:如果反思以及整个相关团体的共识规则,对应的是当时的人和团体所支持的理论概念,那么它们都是非常不可靠的。社会语言学家拉波夫(同上书,第102页)把两个异议者乔姆斯基和舒勒的观点,作为特别明晰的例子。他们用乔姆斯基的理论来证明非语法性,而质疑它的人十有八九会赞同这种主张。与此相反的是,乔姆斯基理论所主导的另一观点,会答复说:占主导地位的多数情况符合乔姆斯基的判断。拉波夫在他的博士论文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他的博士论文显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他导师的影响。绝大多数悲惨的科学史命运以及至少是校内最优秀的博士论文证明:恰恰是学生应该证明论文的科学性这项工作,从科学社会学的立场来看却是做不到的。然而,比对当前考试制度的思考更重要的是:隐藏在背后的认识论问题和上文已经提到过的棘手问题。换言之,存在着一个经受住多重考验,并且与上述观察相反的科学理论辩护原则。新的科学越是与已经确立的假设相一致,就越是能融入已经存在的科学建构,或者说,一个新的理论越是能整合旧的理论时,那么这个科学假设就越是可靠的。一个理论越是简单和普遍,它也就越重要。

走出这个困境的出路,来自在革新商谈(它的目标是确立新的假设)和真实辩护商谈(在其中,一个假设受到了多个标准的审查)之间的方法论分离,用其他话来说,就是老的、在发现的艺术(ars inveniendi)和判断的艺术(ars iudicandi)之间的分离——实际上,前者不仅初步整合了后者,而且总是作为革新的艺术(ars innovandi)重铸了后者。可靠的辩护原则、主体间共识、内理论及理论间的和谐,也不绝对是富有成效的启发式原则。

科学的创造性发展以及政治结构的革新(格曼:《政治革新与宪法改革》,第137页及下页),恰恰需要对轻率共识的有意识和策略性放弃以及替换模式的发展。竞争产生了相对性,揭示了等值性,并激发了对持异见者的宽容。替换选项最有成效的基础是一连串问题的部分不一致。人的本质以及人类社会是这样的:人们不需要为了寻找这种创造性所推动的不一致而操心。共识理论家们所预期的观念言谈情境就不是这样的。群体动力学张力(利益和认识的全方位一致)的错误,是只考虑现状,而它的立足点是对所有信念缺乏事实性的辩护。尽管满足所有利益的共识,在认识论是可能的,但这不是认识论的要求。

上述思考可以归结为一个主要观点和两个补充观点:1.每个认识对象都在意向中指示着无限的、处于各种视域的认识主体。现象学充足给予性的明见性观念,要求将这种无限的主体间指示网络(它总是只有贫乏的起点)展开。2.主体间辩护包含了对话伙伴的意见表达与对其实际行为之观察之间的协调一致。与主体间辩护相异的是这条伦理原则——总是只把他人当作是人,而不是研究对象,并暂时悬搁起来。3.一个有效的团体共识在认识论上是停滞的(erkenntnisstagnierend)。高层的知觉发现和意愿建构,可以受益于替换选项所要求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