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用知觉来直接把握某些事物,首先是关涉和联系。人们一般认为,直觉对象的价值在于“良知”。直觉认识的独特性包括:在直觉中显现的对象具有自明性,不需要额外的标准。从笛卡尔到胡塞尔,直觉对象都被当作正确认识的主要源头。然而,我对关系的直觉把握,就如我对水中之棍的视觉一样,也会产生错误。因此,直觉也需要其他标准的观察、与其他认识的一致性和主体间共识。脱离脆弱辩护的直觉,具有揭示功能,而它首先得到了创造性的研究。对于特定相关目标的直觉把握,省略了对所有可能判断的核算。直觉判断也会发生错误。但是,这种经过合理推论程序而得到的、不可交流的控制,要比千思万想的判断而达成的有意程序的应用,俭省得多。直觉,就其被描述为“良知”的价值而言,没有合法的功能,但有启发式的功能。
实践和实践哲学领域也关注认知课题,而在社会政治讨论中,总是存在着诉诸良知与诉诸论证两种方式之间的分裂(尽管人们同时使用它们)。人们召唤良知(他们把它理解为绝对、终极和“真实”的判官),并且仍然深思熟虑地捍卫着良知的意见(它有经验基础、合理清晰,并且是可以讨论的)。为什么人们在进行判断时会偏爱良知,而不是理性(它是良知的首要支撑)呢?
一个原因是:人们混淆了两种常见的“良知”概念。一个是特定的意识内容,另一个是特定的意识方式或层次。
第一个良知概念是这么产生的:人的意识按其内容得到划分。不同的内容就有不同的意识主管。例如,事实性质的判断(如:物理和逻辑属性)被划归为理性主管;道德性质或价值的判断,被划归为自古以来就被称为“良知”的主管。这第一种意义上的良知,仅仅是道德意识或价值意识。当我们在这种意义上说“某人是一个有良知的人”时,我们就要用到“良知”这个词。我们只想指出这个事实:他的行为符合伦理规范。至于他的这种规范得自哪里(来自宗教、来自教育、来自他的情感或对其行为前提及后果的理性深思),则无法从在这个词的用法中得知。
第二个良知概念以对人意识的心理分析为基础。人们彼此之间可以或多或少准确地使用不同的意识方式或禀赋,其中最为人熟知的是感性(五官)、情感、幻想、理性。另外,还有一个层次不属于上述范畴。这个层次就是道德价值的内存在(Innesein),而它也是具有强烈感情和认识色彩的成分。它区别于理性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在行为的褒贬中只诉诸其自身的明见性(Gewi?heit)。与之相应的是自身明见性的内存在,而不是这个判断——人们可以论证明见性,并讨论其基础。心理学对这种意义上的良知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心理学认为良知的自我评价是一种幻象。良知的明见性不是没有缘由的。然而,它隐藏得如此之好,以至于每个人一开始都相信:这种明见性是自生的,或者说(由于人们找不到自生的理由)是由超人力量赋予的。
除了感性和理性的粗略二分,被信任的经验序列还包括人类精神能力参差不齐的假设。一个人很有语言天赋,却不擅长数学,或者说一个人具有很好的空间定向能力,却是一个憋脚的社交者(Menschenkenner)。在生理学和心理学中,这种关于不同认知能力的假设,在经过长期的理论复兴之后,于近年来遭到了唾弃。人们现在谈的是人类精神的“模块”或“模块性”(而不是“心能”)。是否存在相对独立的价值意识以及它的独特价值是什么?这些问题也需要经验的判据,而不能在先验上得到解决。
两种良知概念的混淆,是由它们的相互叠加引起的。心理深处之内存在的道德价值,也仍然不是理性可以把握的。以道德价值为对象的理性,自康德以来就被描述为“实践理性”。两种良知概念的混淆,导致实践理性和第二种意义上的良知被混为一谈。这种概念混淆的后果是:理智的或者说(在良知这个词的最佳意义上)理性的理由,以及“强烈的良知理由”,都要求得到同样的应用和对待。
因此,当我抛开传统的良知观时,我总是只能在“良知”这个词的第二意义上,把它理解为非理性的主管;它在理论上具有自发的明见性,而不管一个行为是善还是恶。
在一开始时就诉诸良知而不是理性的另一个理由是历史传统。在德语里,它强烈的浪漫主义、生命–和存在哲学传统,使得人们对于这种论证有很深的不信任——即在人文学科和伦理问题上,进行理性(rational)或完全理性主义(rationalistisch)的论证。古典、启蒙时代的理性主义以及随之而来的科学信仰陋习,把这种不信任变得合理化了。然而,事实是对理性局限和科学谬误的有力和基本证明,已经被事先摒弃了。
帕斯卡尔以最简洁的方式提出了反理性主义的良知观:“Le c?ur a ses raisons que la raison ne connait point。”(心的根基是理性完全无法把握的。)除了理性,还有另一个掌握更多东西的主管,而人们也许可以求诸于它。帕斯卡尔的主张是先验主义的,因此,他也应该受到批判。
心理分析的功绩在于:它打击了传统良知观的伦理非理性主义,并挖出了它的根源。心理分析不仅理性地追问“心的根基”,而且也揭露了很多这样的托词和借口。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并且可以用其直觉认知来把握的反感,源于令人失望的爱。给人以无私印象的一件礼物,就是允诺受赠者的、未被认可的手段。潜藏在宗教良知以至最琐碎的日常事务(Verrichtung)背后的是罪感,而它的根源不是一种罪恶的行为,而只是趋向于这种行为的、受压抑的冲动。心理分析的结论是:心与良知不是人们可以盲目信赖的终极主管。心理分析与普通心理学一起揭示了:人类的每个信念和行为都是有动机的,换言之,与之前的心理事件相联系(它们就是人类的每个信念和行为的动机)。然而,即使动机不能总被轻易揭示,它也是基本的。
古典的良知论不是无懈可击的。它的主要观点是:每个有良知的人,只能从他判断为善的自心良知出发,来对行为进行辩护。一方面,尽管这种自我确证被当成终极和绝对的准则,然而,人们也承认良知判断也会发生很多错误,因为良知有历史,并且会受到主体间影响。良知是某种人们可以培育和败坏的东西。因此,人们会说到“不健全的”和“错误的”良知。这种退让(被认为是终结)与心理分析理论一起揭示了良知的发生和主体间构造。
在作为认识批判哲学之源头的良知观形成以前,为了预防固执的偏见,我们要区分“好的”与“坏的”理性主义。“坏的”理性主义主张:所有的心质(seelischen Anlage),都能够充当价值认识的官能。“更坏的”理性主义在上述主张之外,还认为在实际伦理中,只有为理智所必需或利用的东西才是善的。最坏的理性主义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人的生命展现了具有保护价值的善,因为“赤裸的生命”是运用理性的最小条件。
“好的”理性主义不仅坚持理性的意义,而且也考虑到了理性的界限。这种理性主义的结果是使我脱离“心”的先验主义;用帕斯卡尔的最简洁表达来说就是:“La dernière démarche de la raison est de reconna?tre qu’il y a une infinité de choses qui la surpasse”(“理智最终认识到:有很多事物超越了它”)。“理性的”理性主义认为,存在着心质或心官的整体序列,而它们能够做理智或理性(本身和独自)不能做的事。它们绝不只涉足情感本质的创生,也涉足认识活动。然而,当理性哲学区分所有非理性世界观的形式和范畴时,它也要求理性独自去判断这种认识活动的权力和重要意义。理性不仅能够划出自身的界限,也能够划出其他意识禀赋的界限。
在理性哲学(rationalen Philosophie)这里,诸如良知这样的东西,其存在不是问题。良知甚至是非常重要的禀赋(Anlage)。然而,它的使用价值仅限于判断。理性哲学的良知观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良知是启发性,而非司法性的原则。这就是说:良知可以成为认识的源头(启发性原则),然而,对其使用价值的判断则是理性的事(合法性原则)。良知扎根于心灵深处,而它比起主要靠外在观察、清晰观点和理论确立起来的理智更可亲证。它可以依靠与无意识的联系。然而,理性不能把这种非理性“良知”当作是充足的合法源泉。这有两个原因。首先,非理性“良知”会产生相互矛盾的结果——不同的人和群体,其良知是相互矛盾的。其次,理性只承认有事实基础以及能进行主体间讨论的认识。主体间讨论确保了问题当中有尽可能多的方面能得到考虑。
真理显现的前提是:来自尽可能多的、不同利益群体的参与者被接纳进来,并且绝不只限于那些与问题直接相关的人。在现代民主中,这个洞见导致了分权原则。这种分权不应该只局限于传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至少在意见形成中,分权要包含更多的内容,并且在不同的民主中,例如:美式民主,分权也有了更多的制度扩展。瑞士的民主不同于美国的民主,一个人可以同时是议员、军官和主编。如果要形成全面的意见建构(Meinungsbildung),那么分权还必须扩展到诸如军队、教会、大学和医院这样的机构上。当代良知争论中的问题,需要理性的主体间意见构建原则,例如:拒服兵役不能单由军方来裁决。堕胎涉及的是这个著名的格言:“我的肚子,我做主”(?ber meinen Bauch bestimme ich);显然,这个格言是天真的。只要人们让这句格言的支持者进行社会调查,就会发现它是错的。妇女能否作出堕胎的决定,取决于她所属的社会群体。单个人无法作出决定。她的环境也要参与决策。当与意见建构和决定权限直接相关的所有群体都被排除时,这时的决定显然是非理性的。
除了真理问题不能判断以外,伦理问题也无法判断。伦理问题缺乏能够确立人类生命价值的坚实准则。人们在伦理问题中可以理性地期待的少许共识是这样的——伦理问题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上,人们对伦理问题的处理方式,就如对其良知或文化以及传统的态度一样。
贯穿传统良知理论的是其个人主义的立场。每个人都对自身负责。重点就摇摆于作为本己行为的自我和作为行为尺度的自我(它是自身的本质)之间。自我不局限于单个的人,它也可以是特定的群体、民族。值得注意的是早期海德格尔关于政治的思想,而最让人感兴趣的、对良知学说的新贡献(阿佩尔的“自我责任”)就源于这里。与此相反的是,理性道德论是一种一般倾向。可接受的东西就是在主体间可承担的东西。它追问的不是“自我责任”,而是“主体间责任”。
传统神学道德学说当中,也包含着对自身明察(Einsichten)特殊的、主体间定向或控制。在这种学说看来,人们不能只依靠开放的、尽可能纷繁复杂的社会,还要依靠单一的、具有特权的社会阶层(教会或教会等级,如:神甫和宗教会议)来理解自身。在这里,个人个体主义被社会特殊主义(Partikularismus)取代了;后者对主体间真理探寻的理性基础知之廖廖。另外,传统神学道德学说也是有价值的。在这种学说中,人们不仅从同时代群体中得到启示,也从具有特权的历史群体(《圣经》的阐释者)那里得到启示。这种洞见,在当代有关主体间交往和共识形成的讨论中几乎被完全摒弃了。作为真理探索之前提的主体间理解,拥有一历史维度。问题是这里要检查的立足点,我们今天已经不能直接检查了,而只能诉诸历史源头。
良知规定的唯一功用是:它可以并且必须在主体间讨论中提供事后的、理性的缘由。心理分析提出了“次合理化”(sekund?ren Rationalisierung)这一概念。它揭示了这个事实:每个人都出于无意识的利益,用理性的缘由来为他的行为进行辩护,换言之,这种缘由能够得到事实本身的支持,而不仅是出于主观的需要。一个无伤大雅的例子是:每个人都有洁癖。心理分析认为这种强迫行为的自驱力来自受压抑的罪感。然而,病人会用卫生保健的理由(这种理由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考虑)来进行辩护。
可惜的是,心理分析只对“次合理化”现象作出了不充分的观照。它把它对显著心理疾病影响的怀疑,一般化到了所有的理性缘由上。事实上,它经常强调:合理化的力量之源在于隐密的利益。心理分析恰好揭示了发现主导利益并对之进行制约的前提。这时,相关者事实上完全是无能为力的。他想要有所作为的前提是信赖其他分析者。另外,心理分析还要求把理性哲学当作真理探寻(主体间交往)的条件。理性哲学首先成功地区分了主观、心理动机和客观、事实缘由。正如无限的、主体间的“次合理化”所承认的那样,良知灵感具有非常大的价值。
良知判断是绝对的。它是自生的。人们只能遵从或违背它。两个人之间相互矛盾的良知判断是彼此独立的。理性判断不同于良知判断;人们不仅可以遵从或违背它,还可以反驳它。理性判断在原则上是开放的、可以修正的。它首先以开放的态度对待矛盾的观点。理性理论不仅包括支持其立场的缘由,还包括反驳不同观点的缘由。一个具体的问题是:人们怎么从理性哲学的立场出发来对待某人——他处于中立国家(如瑞士),以理性的缘由来拒服兵役,并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为了保卫自己而诉诸暴力(使用制度武器);如何对待与甄别那些从“发自内心的良知缘由”出发来拒绝服役的人。
在政治和社会问题上,明晰的理性论据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完全由法庭来裁决。它们必须呈给一个论坛;在这个论坛中,主体间的意见建构过程不能通过单个参与者的意志和权力,来得到公正的仲裁。保守地讲,国家,特别是司法机构,就是论坛的宪法。新情况下的新认识,很少是由已经确立的机构发现的。因此,更重要的是创造或确保主体间交往的自由场所,以便让具有社会意义的、新式的、实际的问题论据得以产生。只有在这种自由讨论场所得到保证时,当前机构才能获得新情况下的新见解。当然,也不是光有自由研究和讨论场所的存在,就会有上述新见解了。只进行讨论,而不与社会进行交流,缺乏来自社会的共鸣及批评的团体或圈子,是极端宗派主义和出世的。它们需要听众。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的是,这种自由场所的诉求是彰显以缺陷、无常和修正为基础的主导意见。
当有人如此强烈地执著于其良知灵感,以至于他不可能找到理性的论据时,情况就不一样了。这时,与这种人进行公开讨论就不恰当了。一个原因是:良知判断过多地与个体的生命史相捆绑了。当人们认为,心理局限没有最终的社会原因,而可以被解释为反对错误的社会关系的无意识进程时,情况也是一样的。另外,对这种良知捆绑的解释,需要学者、专家的能力,而不是有尽可能不同出身及教育之人群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心理治疗是个体与公众之间的调解者。“良知罪犯”(Gewissenst?tern)对心理治疗的排斥,还没有定论。尤其是在涉及整个的群体(他们坚持特定的良知判断,而且他们的观点从单个来看,可能显得如此令人费解和偏激)时,尊重才是正确的态度。以下这个猜测是明显不过的:边缘群体在某些问题上要比“健康的中产阶级”(gesunde Durchschnitt)(他们只在两难的复杂情况下很激进,并且会满足于些许现实的妥协)更敏感与缺乏抵抗力。对于交往失能者来说,社会批判家是除了心理分析家以外的第二中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