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职场新人不可不知的98个职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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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签订合同的秘密(1)

白纸黑字,有凭有据。很多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会采取某些手段让求职者签订不平等的劳动合同。欺诈合同、霸王条款、合同附件让职场新人苦不堪言,等到职场新人发现自己上当的时候就已经晚了。所以面对劳动合同,职场新人一定要倍加小心!

秘密26:劳动合同何时签

一些人求职心切,当用人单位决定录用自己的时候,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即使用人单位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也没有任何怨言。依然像一头忠心耿耿的老牛一样勤勤恳恳地工作着。可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一旦和公司产生矛盾、发生纠纷,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大费周折了。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协商以后签订的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项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按照正常的程序,新人在正式上岗参加工作之前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了。这是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

报纸上曾经有过这样一篇报道。6月中旬某报社接到了一位自称刘云的小伙子的电话。刘云说已经在木业公司工作两年了,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都无从办起。刘云说,公司里的其他120多名工人和他情况基本一样。企业为何始终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刘云等人的劳动合同究竟何时能够签订?

后来记者来到了这家木业公司,并且见到了刘云。刘云说,他是安徽人,中专毕业之后就来到了这家公司,可是企业只与几名技术较强的员工签订过劳动合同,其余120多名工人甚至从来都没有见过劳动合同,公司也从来没有说过为什么不和这些人签订劳动合同。这位名叫刘云的小伙子告诉记者,他所从事的工作非常危险,很容易受伤,可是现在他们的手上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高额的医疗费会给他带来非常沉重的负担。所以刘云非常认真地和记者说道:“我非常希望公司能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地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给我办理社会保险。”

后来,报社的记者找到了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不过,那位负责人却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他们就已经着手准备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劳动合同的草案已经做好了。那位负责人边说边给记者递过来一沓《劳动合同》的文件。可是当记者质疑,既然合同书已经制订好了,为什么迟迟地不与工人签订合同时,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他们公司有规定,在和员工签订合同之前,所有200多名工人都有45天的试用期,试用期从今年5月13日开始,6月28日之后公司会根据员工的表现,然后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在记者的采访期间,那位负责人也说出了公司的苦衷:“如果按照国家的规定同所有的员工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话,每个月要从员工的工资里扣除一部分。可是很多员工却以为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没有给自己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与此相反自己的工资变得又少了,于是他们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很多员工联合签名反对签订劳动合同,这让公司感到很为难。”

劳动者必须明白一点,只要和用人单位已经有了实际的劳务关系,那么就应该立即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有这样,自己的各种权益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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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十分关键的一步。只要劳动者已经和用人单位建立实质性的劳务关系,即员工已经走上工作岗位开始工作,那么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遇到不签合同的单位,劳动者一定要提出意见。这时候你就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让用人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秘密27:你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可以减少劳务纠纷的发生。正规的劳动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那么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给予对方一定的赔偿。

有一些用人单位欺负职场新人没有社会经验,因此他们会在合同的条款中设立一些比较模糊的概念。通过这种手段,达到规避自己应当承担责任的目的,同时给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作为职场新人的你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乖乖地钻进用人单位设置的圈套,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等到以后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能已经晚了。

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你首先得弄明白一份正规的劳动合同都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既然是参加工作,薪资报酬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在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薪资的情况,对此劳动者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当属于无效合同或者部分无效。”

小黄是个技术型人才,不仅有很高的学历,在几年的工作中他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能够找到一份待遇更好的工作,小黄把原来的工作给辞掉了,他相信凭借自己的能力,找到一份好工作绝对不成问题。后来他找到了一家大型企业,人事经理看完小黄的简历以后感觉他在众多的求职者中是非常优秀的。于是他们理所当然地就说到了待遇的问题。人事经理问小黄:“黄先生,请问您的期望月薪是多少呢?”小黄如实地说:“我之前的那份工作月薪是1万元,在来你们这儿应聘之前,也去其他公司应聘过,有的公司愿意给我1万元,有的给我1.2万元,有的则给我更多,总而言之,没有低于1万元的,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我最终没有去其他公司工作。我觉得要公司给我提供1万元的月薪应该不算是过分吧。”人事经理一听,凭他的条件要求1万元的月薪的确不过分。

可是接下来小黄却说:“如果公司给我提供8000元的月薪我也可以考虑,不过我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当我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公司必须给我预支5个月的薪水,也就是必须先给我4万元。如果可以的话,我可以和公司签订三年的合同。”

人事经理听到小黄说出这样的话以后感到很意外。原来小黄的母亲正在住院,急需一笔医药费。但是人事经理表示自己做不了这个主,需要请示总经理。总经理得知小黄的情况以后表示可以给小黄预支4万元,不过公司提供的月薪不是8000元而是5000元。小黄听到这个消息之后感到无比震惊,他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明明是1万元的月薪,转眼间就变成了5000元。不过为了医治母亲的疾病,他只好同意了。于是他和公司签订了三年、月薪5000元的劳动合同。

有些公司明知道求职者处在一种很艰难的境地,他们乘虚而入和劳动者签订不公平的合同。作为劳动者的你应该明白和公司签订这样的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

此外,有些用人单位在和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给劳动者一个《员工手册》,这时候一定要先看看里面的条款,不要轻易地签字。殊不知,很多公司都会在这个问题上钻空子,当时不看清楚,到最后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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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不能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该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签订合同。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上通常会在许多细微之处隐藏着许多侵害员工利益的条款,面对这些,你一定要倍加小心,细心甄别。

秘密28:就业协议约束了谁

对于应届大学毕业生来说,让他们感到最头痛的莫过于工作的事情了。应届大学生在毕业之前,会领到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三方就业协议。如果找到了比较合适的单位,学生就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等到正式毕业之后,毕业生就要带着学校发放的报到证到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报到。

当应届毕业生拿着报到证正式报到之后,就要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时候原来签订的就业协议就会自动失效。用人单位和学生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就应该按照正规的劳动合同来执行。

就业协议有自身的局限性,很多用人单位会想方设法钻空子,如随意给这些学生变动劳动岗位、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用这些方法来达到侵害劳动者利益的目的。虽说在签订就业协议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间的这一段时间,可以归为“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不过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这样的劳动关系稳定性不强,到最后吃亏的还是没有社会经验的职场新人。

宋世杰是浙江某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之前他来到一家大型公司进行面试。后来双方签订了就业协议,并且约定宋世杰完成毕业答辩之后就可以来公司报到,开始在公司工作。可是宋世杰已经毕业了,公司并没有人通知他办理入职手续。

四个月过去了,公司的负责人才给宋世杰打来了电话,他们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所以公司在接下来的半年之内不会给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所以要宋世杰再安心地等待几个月。同时,公司还提醒宋世杰,为了体现公司的人性化管理,在这一段时间之内宋世杰可以去其他公司进行面试,如果他感觉合适的话可以和现在的公司解除合约。公司不会追究宋世杰的任何责任。

当宋世杰对公司给出的这个答复表示出不满的时候,人事经理却煞有介事地对他说:“每年的6、7、8三个月份都是公司招收新人最多的时期,但是由于公司的事务繁忙,所以不可能给所有的应届毕业生办理入职。所以你一定要理解公司的难处。当然,我会尽量安排入职的事情,但毕竟能力有限,不可能把所有的人都照顾到。”

后来宋世杰问道:“公司既然推迟了为我办理入职的时间,万一到几个月后还是无法入职怎么办?您能保证到时候一定能够给我办理入职吗?”

“这个问题我不能给你百分之百的保证,毕竟,一切都有可能。”人事经理说。

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宋世杰的心凉了一大截。眼看着别的同学都已经找到满意的工作,高高兴兴地上班了,可是自己却一直悬在半空中。现在无法入职还不是最大的问题,更加可怕的是他有可能会失去这份快要到手的工作,而找工作的最佳时期已经在等待入职的这段时间里白白地过去了。

就业协议书只能是劳动者和应届毕业生已经达成的一个就业意向,所以不能把它等同于劳动合同。

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应该拿着报到证到企业办理入职,报到证规定的报道日期是自发证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必须到企业入职,用人单位应该在这一时间段之内接收应届毕业生。

可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报到证是教育部颁发的,可是企业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因此,很多人都在思考由教育部颁发的就业协议书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约束企业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有时候虽然毕业生已经开始在企业工作,但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时候又怎么来计算入职时间呢?其实这种情况很明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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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并为之工作,自用工之日起两者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有的大学生既没有和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也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上班。这时的入职时间应该以大学生正式上岗那天为准。

秘密29:“山寨公章”要小心

有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想尽办法设下一个个陷阱,他们总是觉得职场新人没有足够丰富的经验作为支撑来识破这些伎俩。他们用推迟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制订烦琐的规章制度等方法,达到克扣劳动者奖金、降低劳动者报酬以及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目的。

其实,以上提到的这些还不是最严重的问题,当企业采取这种措施的时候,侵害的只是劳动者一部分的权益。若一旦合同上的公章出现了问题,那么你手中的那一份沉甸甸的劳动合同就成为毫无价值的废纸了。这种感觉会像哑巴吃黄连一样,让你有苦说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