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入党后,在作为预备党员期间,如果不符合党员的要求而被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团籍不应被取消。如果是因其在党员预备期间犯有错误而被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团组织应根据其犯错误的性质、程度、承认错误的态度和所犯错误造成的影响,经过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对其作出团纪处分。
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后,或在团内担任职务的党员,将同其他团员一样,享受团员的一切权利,可以以团员身份,作为青年的入团介绍人。保留团籍的党员,应参加团组织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如果党团活动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一般以参加党的活动为主;如需参加团组织活动,应征得党组织同意。入党后仍保留团籍的团员,在取得预备党员资格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入党后仍保留团籍的团员,在工作调动时,除转接其党组织关系外,应同时转接其团组织关系。
(4)自行脱团的团籍处理。《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对自行脱团团员的团籍处理,一定要持慎重态度,应注意查明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团员自行脱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写明自行脱团日期。
(5)主动要求退团的团籍处理。《团章》规定:“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团组织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极个别团员政治热情减退,不愿意继续留在团组织中发挥作用,主动提出退团要求是允许的。团员退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或团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退团情况和退团日期,并收回团员证。对已退团的青年,团组织仍负有对他进行帮助教育的责任。
团员的档案管理
1980年10月25日,团中央组织部制定《关于团员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团员档案管理作了以下规定:
(1)团员档案的构成内容包括:入团志愿书;组织鉴定;团内奖励决定;团内处分的调查、本人检查和组织决定。
(2)团员档案管理范围的划分。干部团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团员档案,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中等学校的学生团员档案,由学校团委或人事部门管理。农村团员档案,由乡镇团委管理。
工矿、企业团员档案管理可分3种情况:凡建立了工人、职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工矿、企业,团员档案由工矿、企业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没有建立工人、职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工矿、企业,如有团委会或总支委员会,并配有团的专职干部的可以自行管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矿、企业,应由其上级团委负责管理。
街道团员档案管理,一般可参照工矿、企业的办法。
(3)团员档案的转递。团员调离原单位时,其档案应及时转递。凡属团组织管理的团员档案,应由团组织密封后交给本人携带,不便交本人携带的,则由团的组织通过机要交通或挂号邮政负责转递。团员档案以何种办法转递,应在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备注”栏内注明。
(4)农村团员档案保管期限。超龄离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从超龄离团之日起,保存3年后销毁。受团内处分的团员档案材料,从出团之日起,保存10年后销毁。死亡、自动退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一般不再保存。自行脱团的团员档案,保存3年后销毁。凡需销毁的团员档案,由乡镇团委负责,进行登记,以备查考。团员入党后,其档案材料转交党委统一保存。
对团员奖惩规定
《团章》规定:“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通报表扬是采取发文通报、大会通报和登报通报等形式对表现突出的团员进行表扬或对其先进事迹进行表彰。一般是在年终评选先进或阶段性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的,并由授奖的该级团委颁发奖状或证书。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是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奖励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团员,表彰其先进事迹。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组织,可给予团员通报表扬的奖励。对团员的奖励,都必须经团员所在的团支部讨论通过,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受通报表扬以上奖励的,还必须经团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同意。
《团章》规定:“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1980年10月25日,团中央组织部制定《关于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作了以下规定: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基层团委会(或上级团委授权的直属团总支)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团的县委会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团组织批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团员,如果是县以上团委会的委员或候补委员,由支部大会决定,基层团委会批准,报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委备案。撤销县以上团委会委员或候补委员职务,或给予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由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员代表大会以半数以上,或由全体委员会以2/3以上的多数决定,报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如果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这个干部的组织部门备案。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经过留团察看,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的团员权利的决定,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如果不够团员条件,应当由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团籍,并报团的县委会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团组织批准。
处分团员必须遵守的几项规定:①团的组织在讨论和决定给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到会,并允许进行申辩;在通过处分的决议后,应当把书面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看,并签署意见,然后上报。②团员对于所受的处分如果不服,可以要求复议,并且可以向上级团的委员会直至团中央申诉;各级团组织对于团员的申诉要及时处理,不许扣压。③基层团组织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调查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批准机关审批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任何个人不能自行批准,也不能以团委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代替团委会或常务委员会行使审批权。④处分决定经过批准后生效,并且由作决定的团组织通知受处分本人。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团组织在审批之前,要指定适当的干部同受处分本人谈话,听取他的申诉。
对给予团员的处分,如果需要加以修正,或者处分错了,需要取消的,应作出书面决定。其决定权和批准权与原来处分的手续相同。上级团的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决定修正或取消团员所受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