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法律控制规定了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以及社会交往中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赋予人们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平等的地位以及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的实施要求各阶级、阶层及社会成员在认同法律的基础上,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利并责无旁贷地履行应尽义务,扮演好独立的社会角色,从而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结构。
(3)就法律本身的社会功能而言,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规定了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以及诉讼程序,并处理惩治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条件,一方面具有适用的作用,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则具有警戒和防范作用。
综合上述三种社会控制手段,“当我们生活在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庭的支持的话,那么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在肯定法律控制主导地位的同时,并不能忽视或否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为维护社会文明,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道德、宗教、法律这三种主要手段在社会控制中应互相配合和补充,综合为治。通过正面引导、对偏离行为的限制、教育和借助舆论工具和宗教组织等各种方式,实现社会控制由外在控制向内在控制的转变,最终达到维护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目的。
第三节转型期的社会控制
转型是指事物从一种运动形式向另一种运动形式转变的过渡过程。社会转型顾名思义是指社会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转变的过渡过程,在社会学的研究中它通常具有特定的涵义,是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渡过程。伴随着这一过程,社会结构的分化与整合、秩序的失范与重建,冲击震荡着整个社会系统,带来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社会控制状态。
当今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次前所未有的全面、强烈而深刻的社会转型。社会全面转型期的社会控制带有许多社会转型的特点,有众多不可控因素存在,会不断产生超出既定社会控制视野之外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具有比非转型时期更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一、从传统社会控制向现代社会控制的历史转型中国社会自鸦片战争起至今经历了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与转型,历时长久、进程艰巨,社会控制也呈现出从传统社会控制向现代社会控制的深刻转型。
1.依附型社会控制向自主型社会控制转型。传统社会是以家庭控制为基础和基本运作机制的伦理社会,社会控制基本上依附于家庭控制,某一社会控制体系瓦解的重要根源往往在于家庭控制的无力。许多贫民无法从家庭中获取生活资源,必然会打破传统家庭(地主)的控制,寻求自己的生存权利。一个控制秩序稳定的社会局面的获得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社会控制主体(朝廷)对家庭(地主)控制的引导、制约和重视程度。现代社会控制则是一种自主型的强调个体充分发展的社会控制,个体对血缘群体和地缘群体的依附性逐渐减弱,社会控制的运行机制所依赖的组织控制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社会控制空间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个性化。
2.封闭型社会控制向开放型社会控制转型。传统社会控制视野局限于居住空间和活动空间的封闭圈层中,固守传统社会的价值传播体系,依赖狭隘的人际关系和社会联系来实现社会控制的功能。一旦封闭的环境、条件被打破,新鲜的空气必然要求传统社会控制与外界进行各种控制能量、方式的交换,不断扩大生存、生活空间及空间中活动主体的相互关系。这样,控制观念和方式为适应开放性、全球化社会关系的需求,必然从封闭型的社会控制向开放型的社会控制转变。
3.强调稳定型的社会控制向强调发展型的社会控制转型。传统社会控制适应的是一个节奏缓慢、世代缺少变异的社会,整个社会的存在方式是安于过太平日子,缺乏革新和创造精神,强调稳定而忽视发展。而现代社会人们的生存方式和价值观念不是以守旧而是以求新为价值取向,发展是一种常态,而稳定也被界定为发展中的稳定,僵化的静止的稳定反而被认为是异态,是发展型社会控制的阻碍力量。
4.非竞争型社会控制向竞争型社会控制转型。传统社会控制不能说不存在竞争性的社会控制机制,如科举制、奖励军功等,不过这些社会竞争的范围及其规则受到很大限制,社会竞争的结果也从属于僵化、封闭的社会控制目的,所以仍可归属于非竞争型社会控制范畴。而竞争型的社会控制则强调通过竞争规则来释放社会能量、缓和社会矛盾,而不是对社会积聚的社会能量严加约束;强调通过强化竞争的秩序和竞争的公平性、公正性来使社会冲突制度化、规范化。中国选择市场经济的艰难历程实质上就是从非竞争型社会控制向竞争型社会控制转型的过程。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控制转型的根本依据在于社会发展中经济基础的转变。发展观念和社会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使得传统的社会控制方式不再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必然产生形成新的社会控制观念和运作机制的客观要求。
二、改革开放前的社会控制模式与结构性矛盾在从传统社会控制向现代社会控制的深刻转型中,面临着西方外来文明的持续冲击,自身谋求发展的强烈愿望促使中国社会艰难的探求着社会控制的有效模式。新中国建立后,摆脱三座大山压迫的新中国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自己特点的社会控制体系,使社会秩序在20世纪50年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促使政治经济步入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毫无疑问,新中国社会控制体系的先进性是以往任何社会形态所不能比拟的,但是这种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控制体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步伐的调整,逐渐显露出各种弊端。
1.改革开放前社会控制的模式特征
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相适应,中国形成并强化了国家高度集权的社会控制体系,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模式特征。 (1)国家与社会合而为一,高度一体化。国家不仅是惟一的社会控制力量,而且是惟一有能力实现社会改造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力量,在社会控制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行使一切社会控制权力。
(2)社会控制的权力和手段高度集中于国家各级行政权力机构,对整个社会施行统一控制。各类民间社团、自治组织发育极不健全,起不到上传下达的中介作用。
(3)集中型的权力结构将政治控制扩大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系统是由三个独立的子系统组成的观点看,这种权力结构实际上就是把政治上层建筑子系统置于支配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子系统的地位,也即是把行政命令置于支配经济活动和意识形态活动的地位。行政权力的行使权限无限膨胀,渗透到社会控制体系的每一个角落。
(4)在整个国家的控制体系中,权限等级明确森严。一个下级只有一个上级,反之每一个上级都管辖一定数量的下级。上下级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因此,社会控制的路线也呈现出一种单方向、单指向、纵向垂直、自上而下的形态。
(5)经济基础系统和意识形态系统随行政区划被分割为一层层、一块块,层与层、块与块之间相互封闭,整个社会控制体系的能量流动与交换处于停滞僵化状态。
实事求是的分析,新中国建立之初,这种国家强力主导下的社会控制体系曾发挥过重要的历史意义,有效抵制了西方列强的破坏渗透,对防止和平演变的国际阴谋起到了关键的安全保障作用,维护了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然而,一旦国家的工作中心由防御外来侵略转移到开展国民经济建设,促进国家繁荣富强的轨道上来,高度集中的控制模式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性便凸现出来,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结构性矛盾。
2.社会控制体系衍生的结构性矛盾
(1)集中型控制模式在强化国家对社会总体性控制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国家权力的集中固然具有统领全局、高效统一的效力,赋予国家强有力的社会动员能力,但与此同时,也就使本来不甚发达、成熟的社会肌体更加萎缩。社会发展空间遭遇国家强力控制体系的蚕食,社会自组织功能不断衰弱,难以形成自我良性运行与发展的有效机制。一切社会细胞都成为依附于国家意志行动的僵硬肌体。
(2)政治权力或行政权力的强势控制,削弱了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影响力,造成政府政治整合负担过重,控制效果不尽如人意。单一政治控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政治控制替代社会控制,其优越性之一就是消除了政治整合与社会整合之间的紧张状态,使两者高度统一。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家国(广义可理解为社会与国家)高度合二为一的社会中,社会发展的空间十分狭小,不足以产生诸如西方社会的职业群体、法人群体等民间性的自治团体,以促进社会层面的整合。因此国家的政治整合负担大为加重,社会各子系统的整合和控制职能直接处于国家政治系统控制之下,政府事无巨细,甚至越俎代庖行使控制权力,不但难以做到面面俱到,连自身的运行效率都大打折扣。
(3)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的不健全。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不是法律,而是靠纪律、政策等行政手段。即使在有限的法律控制空间中,法治机制也不完善。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以权代法、枉法裁判的例子不胜枚举。法律的作用力时时被人治左右,没有权威人士的干预,某些正常的法律要求甚至不能伸张。法律控制的威慑力在强势政权的影响下大打折扣,很难发挥应有的效力。这种以人治为原动力的社会控制系统难以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最终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文化大革命”的爆发就是最好的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