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兰经》与******婚姻习俗
作为******教基本纲领的《百兰经》,对******的婚姻制度作了很详尽的论述,这对我国的回、东乡、撒拉等10个信仰******教民族的婚姻习俗有着很大的影响。
首先,《古兰经》主张******男女都要结婚(除了有生理缺陷不能结婚或确实无婚娶能力者),认为成年男女因需要而结婚是“瓦直卜”(意为当然),为繁衍子孙而结婚是逊奈(即圣行)。《古兰经》明确规定。
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32)
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
穆罕默德也强调说,你们中有能力结婚的人,就结婚吧!甚至认为谁不服从他的言行,就是违背他。“我是你们中最敬畏、最害怕真主的人,但我要封斋,要开斋,要礼拜,要睡觉,还要接见女人,谁违背我的圣行,谁便不是我的教民。”
以上说明******教很重视婚姻这件大事,认为结婚是******一生当中一件积极的义务。
由于《古兰经》婚姻制度的规定,我国回、东乡、撒拉等信仰******教的民族,他们一般都能履行《古兰经》规定的义务,成年后一般都找对象结婚。
其次,《古兰经》对******结婚的条件作了很明确、很详细的规定。强调男女双方必须都是******,非******与******不能婚配,甚至讲到宁可娶自己的奴婢,也不能与异教徒相配。除非非******男女,皈依了******教,这是大的原则。
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翦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2:221)
同时,《古兰经》还强调了对于和非******女子订了婚约的,要索回聘礼,并解除其婚姻关系。
《古兰经》的这些最基本的教律,对我国的******影响很大。结婚的男女双方一般都是******。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这种婚姻习俗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也有些变化。如早在唐宋时期,回族先人有只身从西域来娶中国汉女为妻的,当然,结婚后汉女一般都皈依了******教。明代统治阶级下诏不许回回互相嫁娶,“凡蒙古人、色目人,应与中国人为婚姻,不许自相嫁娶。”(《明律集解》)到了清代我国回回等******坚决抗议和反对回汉通婚,坚决要回回等******内部通婚,从此回族一般都坚持内部通婚。但在城市也有个别回汉通婚的现象,结婚后大都遵顺回回等******的风俗习惯。
再次,《古兰经》严禁血亲和近亲之间的结婚。这是富有人类文明和进步意义的。在******教创立前,阿拉伯人的血缘关系比较混乱,近亲结婚的现象普遍存在。******教创立后,《古兰经》有针对性地对此作了翔实的规定,禁止了这种混乱状况。
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4:22-23)
在《圣训》中,穆罕默德又强调和补充道:“任何人都不可并娶女人姑母和姨母。”他还禁止与乳父有关的人结婚,禁止同乳兄弟的女儿结婚,禁止娶继女和并娶姐妹。穆罕默德还鼓励******娶处女,他曾多次询问他的教徒们:“你为何不娶一个逗人喜欢的处女呢。”据阿布顿拉之子扎比尔的传述:“我结婚后,圣人问我:‘你娶了一个咋样的女人?’我说:‘我娶了一个孀妇。穆圣说:’你为什么不娶一个处女呢?她会逗你开心’”。
这就说明《古兰经》早就注意推进人类的进步发展,早就注意社会道德风尚的建设,早就提倡人们享受爱情幸福。
由于遵从《古兰经》的规定,我国的******早已禁止了近亲的婚姻。但今日仍有一些回族聚居区还有“姑表亲”和兄亡弟纳其嫂的情况。
第四,《古兰经》主张男女有婚姻自主权,提倡自觉自愿,要求******的婚姻要建立在相亲相敬的基础上。反对强制或包办,反对买卖婚姻。如果男女双方有一方不同意,其婚姻绝对无效。即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必须在男女双方同意的大前提下才能生效。
《古兰经》中强调说:
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
穆罕默德说:“未获姑娘同意,不能婚娶她。”后来当******男女自择婚姻时,当男方询问处女是否同意时,处女一般羞得不好开口,又去请示穆罕默德如何征求意见和对待这件事?穆罕默德便肯定地回答:“她的无言便是默许。”
我国信仰******教的******,他们在成年后,一般都到女方家去提亲。在此前后,要求介绍人介绍男女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同时安排男女双方见面,小伙子若同意,要给姑娘见面礼物,姑娘同意则接受见面礼物,并低头微笑或表示同意。但在一些边远落后的山区,也有父母越俎代庖的包办买卖婚姻,至今仍然育在,这种现象是不符合《古兰经》教义的。
第五,《古兰经》规定男子要纳合理的聘金,这是成婚的一个基本的条件,否则,婚姻无效。这种给未婚妻赠送的聘礼与中国封建买卖婚姻不同。其一,这种聘礼是自愿赠送的,不是强迫的。其二,数量根据经济条件量力而行。其三,所赠聘礼成为女子的私房线。其四,防止男子随便离婚,在经济上有所牵制。其五,一旦离婚聘礼不能索回,保障女子的基本生活。穆罕默德强调说:“成婚最大的条件是交出聘金。”他还认为,可以把教授《古兰经》、用铁戒指或多或少的礼物作为聘金等等。
我国的******在确定了对象以后,一般都要给女子纳聘金,也叫纳“麦哈尔”。数量各个地区都不一样,有的地方除纳人民币外,还适当纳一些金戒指、耳环等。除此以外,还要适当购置一些化妆用品、日常生活用品、四季服装以及家用电器等,只要女方接受了聘金,说了色俩目,婚姻有效。一般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婚约。
结婚时,阿訇给新郎新娘念“尼卡哈”,此时必须有两位******证婚,阿訇宣读《古兰经》有关片断,然后问新郎:“你愿意娶她为妻吗?”新郎如愿意则马上表态。并问新娘:“你愿意嫁给他吗?”新娘如表示愿意,阿訇就宣布,从此你们正式结为夫妻,并告新郎新娘,互敬互爱,白头到老。
第六,《古兰经》主张一夫一妻制,并不提倡多妻,但在特殊情况下,规定最多司娶四妻。《古兰经》中说:
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