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认为,《古兰经》是真主意志的表现。除《古兰经》外,只有穆罕默德才能秉承真主的意志立法。在穆罕默德到麦地那建立了自己的政权以后,《古兰经》中就出现了法学意义上的法律。在这个时期发布的法律占同时期发布的经文的十分之一。因而,《古兰经》中与法律关系密切的多在麦地那启示的章节中。这主要是因为在麦地那,随着政权的建立和巩固社会秩序的需要,人们生活中遇到的纠纷,都需要进行公正的排解断案,于是法律也就通过穆罕默德的传述经文而出现了。比如:在当时,有人死后,遗下一妻,便由另一妻的儿子或其他近亲拿一块巾帕盖在她的头上,便有了处置她的优先权,愿意娶她,就和她结婚,什么聘金也不给,死者给过的聘金,就算是给她聘金了。他愿意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她,甚至扣禁起来虐待她,逼着她用死者给她的聘金赎买自由。有一个寡妇名叫库白衣沙,她丈夫的另一位妻室所生的儿子用帕子抛在她的头上,就和她结了婚,不久又抛弃了她,断绝她的衣食,并肆意虐待她,逼着她用亡夫所给的聘金赎买自由。库白衣沙受不过虐待,找到穆罕默德陈诉了她的状况,与此同时穆罕默德也了解到许多妇女遭受虐待的情况,于是又传达了以下一段经文: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4:19)
由此可见,《古兰经》中的法律条文都是适合于******教徒的状况,与社会的变迁与发展相适应的,许多律令的产生都与当时社会事件有着密切的联系。有时社会上发生一桩局部事件,随即产生了“举一反三”的经文。比如在遗产问题上,处理时发生纠纷,便产生了这样一段法律性的经文:
他们请求你解释律例。你说:“真主为你们解释关于孤独人的律例。如果一个男人死了,他没有儿女,只有一个姐姐或妹妹,那末,她得他的遗产的二分之……”(4:176)
《古兰经》中的法律,以一种崭新的改革的面貌出现,对于蒙昧时代的制度冲击很大。如:过去的妇女、小孩都没有财产继承权,只有能够出征打仗的青年男子才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古兰经》规定了妇女的财产继承权,这在当时震动很大。为了避免纠纷,《古兰经》并在遗产处理上作出了具体细微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古兰经》对财产和遗嘱制度精细的法律规定,看出《古兰经》对个人支配私有财产的权利的规定。这种律令抛弃了氏族成员相互继承的习惯,为私有制提供了宗教依据和法律保证,无疑是对社会进步的一个很大推动,同时,也表明以单个家庭取代部落成为基本单位的一个新的社会的出现。
《古兰经》中有关法律的经文总共有六百多节,其中大多是关于宗教义务和礼仪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约有八十节。仔细分析,便可以看出《古兰经》并没有规定一般法律关系的抽象原则,只是针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裁判规则。因而,《古兰经》虽然从宗教意义上讲是一部重要的法典,但从现代法律意义上讲还不能算是一部简明精要的行为法典,只是修改和改革了以前一些传统的做法。几乎所有的法令内容,都是集中于社团成员之间及与外部的民事和政治关系,这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尽管如此,在阿拉伯民族旧的社会制度解体和国家形成的初期,《古兰经》的立法宣告了法律对习惯作法的取代。真主是唯一的立法者,全部社会行为和法律关系都要遵奉真主的“定制”和“法度”。《占兰经》和穆罕默德的立法活动,为以后的******国家塑造了政治、法律和宗教学密切相结合的雏型,给******教法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法律渊源。
《古兰经》中的有关法律经文虽然比较分散,但却涉及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1.关于宗教信仰方面的规定。《古兰经》分别从礼拜、斋戒、天课、朝觐等方面作了许多较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信教者来说都是必须严格遵守的,而且是不可侵犯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如同法律一般,它严格地规范着信教者的行为准则。比如礼拜,《古兰经》不仅规定了礼拜的意义、时间、地点、场合,而且规定了礼拜的要求、条件、姿势、方向等,形成了一套拜功制度,千百年来一直受到******的严格遵守。如礼拜的的间,《百兰经》指出:
故你们在晚夕和早晨,应当赞颂真主超绝万物。(30·17)
天地闯赞颂,以及傍晚的和中午的赞颂都只归于他。(30:18)
你应当谨守从晨时到黑夜的拜功;并应当谨守早晨的拜功,早晨的拜功确是被参加的。(17:78)
在夜里的一段时间,你应当谨守你所当守的附加的拜功,主或许把你提到一个值得称颂的地位。(17:79)
你当在白昼的两端和初更的时候谨守拜功,善行必能消除恶行。这是对于能觉悟者的教诲。(11:114)
再如礼拜的仪式,《古兰经》指出:
你们当谨守许多拜功,和最贵的拜功,你们当为真主而顺服地立正。(2:238)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应当鞠躬,应当叩头,应当崇拜你们的主,应当力行善功,以便你们成功。(22:77)
又如对礼拜的要求,《古兰经》说: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话;除了过路的人以外,在不洁的时候不要入礼拜殿,直到你们沐浴。如果你们有病,或旅行,或入厕,或****,而不能得到水,那末,你们可趋向洁净的地面,而摩你们的脸和手。(4:43)
对于礼拜的朝向,《古兰经》说:
你无论从那里出去,都应当把你的脸转向禁寺。你们天论在那里,都应当把你们的脸转向它,以免他人对你们有所借口。唯他们中不义的人除外,但你们不要畏惧他们,你们当畏惧我,以便我成全我所施于你们的恩典,以便你们遵循正道。(2:150)
《古兰经》对宗教方面的规定是很多的,以上仅仅是一些简要的举例。从总的方面来看,主要还是规定了******的一种信仰,并围绕着这种信仰去作各种活动,目的都是为了坚信“正义”。因为:
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忍受穷困、患难和战争。(2:177)
从这些宗教法律来看,******教的核心思想是认主独一,真主是至大至尊和万能的。因为:
天地万物,都是真主的。你们的心事,无论加以表白,或加以隐讳,真主都要依它而清算你们。然后,要赦宥谁,就赦宥谁,要惩罚谁,就惩罚谁。(2:284)
真主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各人要享受自己所行善功的奖赏,要遭遇自己所作罪恶的惩罚。(2:286)
作为后起的一种宗教,******教能够势如破竹地不断发展,成为“震撼世界”的一种宗教,应该说与它极大的法律效力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
2.关于刑事方面的规定。《古兰经》中刑事方面多为后世而规定,提到了许多种类的罪罚。关于现世的刑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于杀人罪,早期阿拉伯人的习惯是一人犯罪全族人都受牵连,除该族曾经宣告与其脱离关系者除外。因此,一人犯罪,被害家属总不能以一人抵罪为满足。尤其贵族,或者领袖人物被害时,则需要对方加倍的赔偿。因此,互不服气,引起两族人的战争,或因一方袒护罪犯也引起战争,但不管什么原因引起的战争,最终受苦的都是无辜的人民。为此,《古兰经》规定抵罪者只限于主犯一人。如:
信道的人们啊!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末,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这是你们的主所降示的减轻和慈恩。事后,过分的人,将受痛苦的刑罚。(2:178)
这里说明罪犯只能一人抵罪,如果被杀者亲属有所宽恕,那么还可以通过赔偿一定的物品等不同的方式抵罪。对于各种伤害罪,《古兰经》则明确规定:
以命偿命,以眼偿眼,以鼻偿鼻,以耳偿耳,以牙偿牙;一切创伤,都要抵偿。(5:45)
以上说明在真主的眼里一切******皆为平等这一更加广泛的宗教原则。
对于****罪,《古兰经》规定每人打一百鞭,如:
****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你们不要为怜悯他俩而减免真主的刑罚,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末日。叫一伙信士,监视他俩的受刑。(24:2)
对于诬告罪,《古兰经》规定诬告贞节者应惩罚他八十鞭。如:
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24:4)
但是,能够忏悔者则能免除惩罚。《古兰经》规定:
以后悔过自新者除外……。(24:5)
对于偷盗罪,《古兰经》规定要砍掉偷盗者的手。如:
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直主的惩戒。(5:38)
但如果在犯罪之后能悔罪自新也会受到宽赦:
谁在不义之后悔罪自新,真主必赦宥谁。(5:39)
对于强盗罪,《古兰经》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敌对真主和使者,而且扰乱地方的人,他们的报酬,只是处以死刑,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脚交互着割去,或驱逐出境。(5:33)
《古兰经》中有关刑法的规定,主要原则是为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在当时,这些法令对于人民生产生活的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3.关于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经济贸易活动。
对约言的规定,强调说话算数,如: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履行各种约言。(5:1)
这个规定,对人们社会生活中进行的各种活动都是有益的、适用的。
对于交易活动,《古兰经》禁止以不合法的手段谋取不义之财,包括欺骗和贿赂。如:
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2:188)
4.关于家庭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结婚、离婚、继承遗产、抚养遗孤等,其中在婚姻方面作了较多的规定,如严禁血亲婚姻,限制近亲结婚。在男女之间设置了权利平等的原则。而把家庭的主要责任委给男子,并令其善待家庭成员,在当时来讲,是一种很大的社会进步。
对于离婚,《古兰经》中的规定基本上是以调节为主,主张阻止和消除夫妻双方所发生的矛盾。一旦夫妻双方发生了冲突,首先是要丈夫缓和,“善待她们”(4:19)。如果怕感情破裂,可采取和解的办法,请人来调解。一旦感情破裂,达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也要通过几种步骤,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对此,《古兰经》从离婚的时间、离婚后的住处、离婚后的观察和观察的时间,以及如何安慰离婚的妇女、禁止索要聘礼、复婚、对妻发誓、和孀妇应守的期限、在孀妇应守期限内禁止提婚和哺乳婴儿期的问题等事项,都作了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说明了《古兰经》对离婚问题是十分慎重的。这对稳定社会无疑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对于孤儿,《古兰经》的指导思想是要立行公道,反对吞食孤儿的财产。如:
你们应当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以〔你们的〕恶劣的〔财产〕,换取〔她们的〕佳美的〔财产〕;也不要把他们的财产并入你们的财产,而加以吞蚀。这确是大罪(4:2)
你们当试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赶快浪费地消耗他们的财产。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费。你们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的时候,应当请人作见证。真主足为监察者。(4:6、
对于遗产问题的处理,《占兰经》在第四章作了多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女子继承权;继承者应得的数目;父母之继承,夫妇之继承;同母弟兄之继承;亲兄弟之继承。对遗产继承的规定,避免了一些家庭纠纷,对维护当时家庭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
5.关于军事方面的规定。这主要是对战争、俘虏、战利品等的规定。特别强调了遵守条约的问题。《古兰经》一再申明最重守约,痛恶毁约。如:
当你们缔结盟约的时候,你们应当履行。你们既以真主为你们的保证者,则缔结盟约之后就不要违背誓言。真主的确知道你们的行为。(16:91)
有关条约的建立、遵守期限与撕毁等,《古兰经》分别在第四、八、九章中作了多方面的规定,其指导思想是条约高于一切。这反映了******教的正义性。
根据以上所举《古兰经》的一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立法的阶段性。对于一种法律或一个法律性的规定,往往不是一次完成,而是要分阶段多次完成。表现在《古兰里,则分散在几个篇章中。二是联事性。《古兰经》中许多法律规定都是碰到一件事,尤其是需要断案处理的事,才颁布一些法律。三是笼统性。从《古兰经》的许多法律规定,都较笼统,大部分都是原则规定,很少具体的规定。四是伦理性。从《古兰经》诸多的法律条文看,《古兰经》的法律思想主要侧重于伦理道德上去规劝人们,消除邪恶杂念,认主独一,树立一种高尚的善良的助人为乐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