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日提醒
法律为原告参与诉讼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应当依法行使各项权利,才能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享有涉及诉讼中各项内容的广泛的诉讼权利。原告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有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权利;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以及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案件诉讼中,有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先行给付的权利;有撤销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请求调解或与被告达成协议,自行和解结案的权利;在法庭上,有权与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以后,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有权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胜诉的原告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在对方拒不执行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原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也有责任保障原告能够依法行使享有的诉讼权利。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50-52条
第2日提醒
被告在诉讼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不仅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正,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进行答辩的权利、提出反诉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权利;有请求调解或与原告达成协议、自行和解结案的权利;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有权在法庭上与原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以后,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有阅读法庭笔录的权利;有申请补正笔录的权利;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等。被告人的各项权利,不仅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且人民法院也有责任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
第3日提醒
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一审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者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审理所应当适用的程序。一审程序也叫第一审程序、初审程序。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分以下七个具体步骤:(1)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2)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3)宣布开庭。(4)法庭调查。(5)法庭辩论。(6)被告人的最后陈述。(7)评议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自诉案件,其程序基本与公诉案件相同。但有三点不同之处:(1)对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出庭。(2)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随时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诉。(3)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诉。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因不同的案件而适用以下不同的程序:(1)普通程序;(2)简易程序;(3)特别程序;(4)督促程序;(5)公示催告程序;(6)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08-141条
第4日提醒
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与其他的第一审程序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注意这些特殊之处。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在审判程序制度等方面要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但由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独特具体问题规定较细,对于许多与民事案件有共同点的问题,规定的较少,甚至未做规定。对这些未做规定的问题,审理案件时仍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但要注意,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适用行政诉讼法。比如: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中不都应组成合议庭;审限为3个月;起诉时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设行政机关处罚的是王某,就只能以王某的名义起诉,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诉的法院应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等。
敬请参考:《行政诉讼法》第41条
第5日提醒
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有利于纠纷得到及时的解决。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原告人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就面临到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即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来说地域管辖可能更为重要,直接影响到向哪一法院起诉,如: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8-44条
第6日提醒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缴纳一定的费用,只有按法律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诉讼才能顺利进行。
诉讼收费的一般原则是“原告人预交,败诉者承担”。因此,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在原告起诉时由原告先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具体讲,案件受理费的标准,按法律的规定为: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到1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50元;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比例交纳: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J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07条
第7日提醒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事人了解基本的诉讼程序,有利于有的放矢地进行诉讼。
概括地说,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程序是这样的:人们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与他人发生民事、经济纠纷;为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协商、仲裁或者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以诉讼为解决纠纷时,第一步是起诉,并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即利害关系人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应注意: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如果不存在法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一审程序将开始,在此期间,当事人可以要求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诉讼程序就将终结;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将通过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判的普通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此外,也可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诉讼中止、终结、撤诉、延期审理等情形,但是法院应在法定的审限内审结案件。如一审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
第8日提醒
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适用的第一审程序也会有所不同,一般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只有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有鲜明的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选择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要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3)传唤方式简便。依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的形式。依照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且独自做出判决。(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审理时简易程序可以不像普通程序那样先期发出通知和公告,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也不像普通程序那样按严格的顺序进行。(6)审结期限较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42-146条
第9日提醒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后,被告也应当对此进行应对,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被告来讲,做好应诉、答辩的准备是行使权利的重要环节。一些被告认为自己不应诉就不会引起诉讼程序,其实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拘传、甚至缺席判决处理被告的不应诉行为。至于放弃答辩,其后果更可能使其丧失对其有利的因素、时机。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要做好应诉准备:可以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己的答辩状;应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如果被告人不进行答辩,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照常审理;如果被告认为有可以提起反诉的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如被告认为受诉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在应诉阶段,被告还应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己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应诉还应当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即使犯了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仍应当受到保护。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13条
第10日提醒
如果当事人的能力或精力等有限,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弥补自身的不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谓诉讼代理,通俗地说就是请人帮你“打官司”。如果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限,或者公务繁忙而抽不出时间参加庭审,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除外,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为自己处理约定的法律事务,这就是法律规定诉讼代理制度以解决类似的问题的初衷。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即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将在授权范围内为代理人处理事务。对于一些关涉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事项,法律规定必须对委托代理人进行特别授权之后,委托代理人才有权行事。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包括: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57-62条
第11日提醒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及特定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