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人生提醒:法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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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明明白白签合同(4)

根据不同的标准,运输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客体的不同,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的地点,由托运人支付运费而订立的合同。在客运合同中,当旅客支付票款、承运人交付客票时,在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主要有:在约定的时间、按约定的路线将旅客运输到约定的地点的义务;不得拒载乘客合理运输要求的义务;除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外,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擅自变更交通工具,接受旅客退票或减少票款的义务。承运人的权利主要是:要求旅客支付票款的权利,包括要求旅客支付超程、越级等票款的权利。旅客的权利主要有: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擅自改变运输工具降低或提高服务标准,旅客有权不支付加收的票款;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运输过程中非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旅客的义务主要有:支付票款、按时按级乘运、遵守运输中的规章制度、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

敬请参考:《合同法》第288-321条

第26日提醒

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承担如实告知等义务及中止运输等权利,承运人可以运用留置权以维护其权益。

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较客运复杂一些,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因此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较复杂,当事人应当充分重视其在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对托运人而言,其主要的义务在于办理必要的托运手续;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托运货物的客观情况;遵守国家对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标识和说明;支付运费和其他运输费用。托运人有权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承担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来说,他有权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和其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人承担因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托运人对货物申报不实、运输危险品、运输中中止运输等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费用时,对托运的货物享有留置权。承运人还有权拒绝运输危险品,如果托运人违反国家对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的话。总之,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告知、履行必要手续、支付相应费用;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完成运输任务。

敬请参考:《合同法》第304-316条

第27日提醒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在不同类型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尽的保管责任也有所不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由寄存人交付或不交付保管费而订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保管合同在寄存人寄存保管物之后成立,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寄存人应注意:保管合同自交付寄存物后成立,保管人交付的保管凭证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也可以充当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因此,除交易习惯另有约定外,寄存人可以要求取得寄存凭证;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费用的,有权要求保管人提供符合约定的保管服务、承担违约后的赔偿责任;寄存人应当对寄存物予以说明,特别是贵重财物等,否则,当寄存财物灭失时,保管人可能按照一般财物的价值给予赔偿;由于财物只是寄存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寄存人能随时取回寄存物,并取得寄存物在寄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寄存物交给他人保管;除为了寄存人的利益外不得使用寄存物;在发生与寄存物有关的纠纷时,及时通知寄存人或将寄存物返还寄存人。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重大的过失,而免除赔偿责任。

敬请参考:《合同法》第365-380条

第28日提醒

委托合同可以充分利用受托人的资源为委托人服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

人们可以通过委托居于不同地方的受托人处理事务,而降低当事人在不同地方辗转奔波的成本,也可以通过委托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解决问题,而弥补当事人技术上、知识上的不足,因此,委托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在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1)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几项事务,但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并偿还受托人垫付的费用,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后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在非受托人的原因使合同解除或事项未完成时,受托人仍可获得相应的报酬。(2)受托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只有在情况紧急难以与委托人联系时才能有有限的处理事项的权利,受托人还需事后及时向委托人报告。(3)在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处理委托事项,与第三者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者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者,即委托人和第三者必须行使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如果第三者不知道这种代理关系的,在受托人因第三者的原因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受托人可以通过向委托人披露第三者,使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者的权利。此外,还存在受托人向第三者披露委托人的情形,此时,第三者可选择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主伸张权利,但选定后不得变更。还需注意的是在有偿合同中,委托人可据受托人有过错而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无偿合同中,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敬请参考:《合同法》第396-413条

第29日提醒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在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中享有权利与义务。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是一种经营活动,行纪人在其行纪事务中同时与他人形成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行纪合同关系;二是行纪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注意: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的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直接负责,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所在;行纪人虽然与第三者发生法律关系,但与第三者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合同法对行纪人不同于一般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1)行纪人支出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其负担;(2)行纪人可以充当第三者,即进行自己代理,但必须买入时有市场定价且未违反委托人的意思表示;(3)明确规定行纪人作为当事人直接与第三者订立合同,第三者发生违约的情形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由行纪人承担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委托人应当利用法律对行纪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注意行纪人未按委托人指示所获的利益,应归委托人,但行纪人可要求增加报酬;行纪人可就其完成的部分要求报酬,委托人不支付的,行纪人有留置权。

敬请参考:《合同法》第414-423条

第30日提醒

答辩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正确行使答辩的权利,有利于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答辩,是被告人针对原告人起诉的理由和根据进行的回答、辩解或反驳。书写、递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由于审级不同,答辩分为起诉答辩和上诉答辩,答辩状格式基本相同。书写民事答辩状时应注意:答辩状的“案由”因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是对起诉状答辩,可以这样写:“因原告×××诉请与本人××一案,提出答辩”;如果是对上诉的答辩,可以写成:“因×××(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民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答辩如下……”。在写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时应注意:第一,要尊重事实,无论是对方或是自己,谁正确谁不正确等都要按照事实如实地写。第二,要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所提的诉讼请求进行答复和反驳。第三,要注意提供证据,并注明证据可证明什么事实、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等。第四,注意提出答辩状的时间,第一审中的被告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15天内提出答辩状,如果是第二审案件,对方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合同纠纷引起诉讼,当事人就需要对答辩有所了解。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13、1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