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人生提醒:法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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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生活保障莫忘法(4)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投保人的虚假行为会给他带来不良后果。

因为人身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与否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保险金的赔付等至关重要。因为,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资料真实性的确认有一定难度,特别是在投保人存有恶意欺诈的心态时;投保人的不诚实行为,不仅会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还可能严重损害社会利益,如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投保人的不诚实行为主要有虚假申报和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中的虚假行为。对于虚假申报,由于其危害性较小,对其的处理也较轻,保险人对虚假申报的处理方式如:(1)解除合同,向投保人退还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2)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如果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3)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应注意均是:(1)合同的限制条件。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2)合同的例外性规定。如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而无须经其子女书面同意并认可。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3、54、55条

第27日提醒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全部,也可以是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支付与否还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内容、效力。

按期缴纳续期保费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对此《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保险费支付的方式有一次付清和分期付款两种。当有经济实力时,一次付清不失为简便、高效的方式,但分期付款因其可以有较多的投资选择、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的优势,也常为投保人所选择。在分期付款时应注意三个时间点:第一,在保单规定的缴费日至60天宽限期内,如投保人缴纳了保费,就不会影响保单效力。第二,在超过了60天宽限期至2年内,如投保人补交了保费及利息,保单仍可复效,保险公司从复效之日起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合同复效前,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对被保险人在失效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超过应缴费日期2年,保单就可能失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缴纳保费通常有三种方法:通过银行自动转账扣款、公司派人上门收费、客户来公司自缴。投保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6、57条

第28日提醒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或是数个人,也可以改变。

受益人一般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中出现,它的出现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家属在被保险人死后的生活。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见,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当事人,他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付;受益人的请求权来自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授权,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将其因保险合同获得的权利赋予特定的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本身可以成为受益人,他们以外的特定的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的人数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指定方式有多种:(1)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明确指定具体的受益人。(2)指定数个受益人。数个受益人可同时受益,也可先后享有受益权。(3)不列明具体的受益人,只规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4)没有指定受益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未指定受益人,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推定被保险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即以自己为受益人。这样,保险金则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继承。根据指定人的不同,指定时的手续有所不同,即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61、62条

第29日提醒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伤、亡并不一定都会引起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伤亡的原因、是否交足保费等都是影响给付的因素。

投保人投保死亡保险的目的在于万一被保险人遭遇事故死亡,能通过在死亡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领取人,使被保险人的家属可以免遭或减少经济上的困难。一般情况下,由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而没有其他受益人时,即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一定的理赔程序后决定是否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的情形有:(1)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是由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的;(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以上情形表明凡是属于保险欺诈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如: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是由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的,但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合法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3、64、65、68、120条

第30提醒

保险合同有时需要保险经纪人的参与,保险经纪人有过错时,需对自己的过错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负责。

由于保险业的发展、消费者保险需求的日益成熟,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活动中越来越引人注目。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相比,有以下的不同:(1)委托方不同,保险经纪人由投保人委托,保险代理人由保险人委托;(2)组织形式不同,保险经纪人在我国一般由单位充当(国外允许个人),而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3)佣金来源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来自保险人、投保人(特约服务),而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来自保险人;(4)后果归属不同,保险经纪人自身承担法律后果,保险代理人则由保险人承担行为后果;(5)活动名义不同,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消费者应对保险经纪人有所了解: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应当基于为投保人的利益着想的原则;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一样,都是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桥梁,但他们不隶属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可以就价格、服务、缴费方式等内容和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和磋商,但客户需为此支付佣金;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并对其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3、125、126条

第31提醒

保险合同虽然是民事行为,但如果当事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也会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人们的行为总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产生合法的效力,比如具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了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而且符合有关合同成立、有效的规定,那么,该项合同就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该合同也受法律的保护。相反,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不仅无法实现其实行行为的预期目的,反而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根据当事人行为的性质、违法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当行为违反民事法律时,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当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当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时,当事人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在保险活动中,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主要涉及保险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保险标的、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提供虚假资料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对此,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才要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只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法中对保险欺诈可以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表明法律对保险欺诈严惩的态度。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