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人生提醒:法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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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生活保障莫忘法(1)

第1日提醒

失业不要沮丧,除了自信自强以外,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们的生活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其中,失业、下岗的概念进入老百姓的生活,就是很典型的例子。面对失业,悲观绝望无济于事,更有价值的方式或许应该是这样的:先分析分析自己失业的原因。如果是因为企业转制等原因失业的,应当总结自己的技术特长,积极寻找新的工作;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失业的,应当注重技能的培养,发现自己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无论是因何种原因失业的,除了自强自立之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是人们应当重视的选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即使当事人没有交纳保险金,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待遇,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救济金等。但如果当事人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而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费满一年、自己不是主动失业的并愿意寻找新工作的,就可以依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仍可以享受一般的失业保险待遇。

敬请参考:《失业保险条例》第2、14条

第2日提醒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是无期限的,在特殊情况下失业保险待遇将会被停止。

失业保险待遇,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体现国家的管理职能而实行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失业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险待遇。但是,由于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有限、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社会福利,同时,为避免使失业保险待遇成为一些人逃避劳动、过寄生生活的保护伞,所以国家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期限。顾名思义,“失业保险待遇”以失业为前提条件,如果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或不属于失业的情况,就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讲,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可以不再需要享受失业保障待遇的。如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二是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障待遇的。“被动的不能”如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主动的不能”是指当事人放弃自己权利的情况,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等。三是其他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属于失业保障范围的事项,如移居境外等。

敬请参考:《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

第3日提醒

要想及时取得失业保险金,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定的手续。

社会保障是一套完整的体系,由特定的机构、人员依照特定的程序实现对遇到特殊情况的公民的帮助与保障,其中的程序性,不仅是从社会保障机构管理与运作角度考虑的,完善的程序也有利于保障失业人员公平地获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了解有关社会保障的程序,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办理领取手续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明确所在单位、社会保障机构与自己各自应承担的权利、义务等,便于在发生纠纷时明确责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涉及四方面的当事人:失业人员、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领取的程序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承担向社会保障机构备案的工作;失业人员持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领取保险金的书面凭证;失业人员持有关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保险金。在此过程中,各方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如所在单位负有向有关单位备案的职责,只有每个环节都顺畅,才能实现准确、及时地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

敬请参考:《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

第4日提醒

为了保障合法权益,应该了解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我国法律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保险金的金额都有明确规定,规定的方法如下:采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缴纳保险费的期限挂钩,缴纳保险费期限越长的,领取保险费的期限也就越长,但是,领取保险费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至于保险金的标准则限制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之间。在法律的这些规定之下,失业人员应当注意的问题有:结合本人情况,注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避免少领取或未领取;注意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中有合并计算的规定,比如:原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在失业后6个月时找到新工作,后来又失业,那么,本次可以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加上再次失业时计算出的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期限,若再次失业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则本次可以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注意保险金的限额是以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为最高、最低标准,而且保险金的限额将会随着以上两个标准的改变而改变。

敬请参考:《失业保险条例》第17、18条

第5日提醒

虽然陷入失业的困境,但是当患病或有其他困难时,仍然可以从社会保障机构获得一定的帮助。

失业会给人们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压力,但有时恰恰就会“屋漏偏逢连阴雨”,出现失业人员患病甚至死亡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时,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条件和程序如下:(1)失业人员患病发生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如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已过或者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则不能领取医疗补助金。(2)领取程序,以北京为例,申领医疗补助金的办事流程如下:由街道报《失业人员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失业人员医疗补助费支出汇总表》,由社保中心审核。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核的办事流程:由街道提供材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表》、失业人员门诊看病治疗用药明细单、失业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失业人员一次性医疗补助申请以及街道劳动科对申请医疗补助的失业人员生活情况的调查报告。补助金额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待街道上报材料开全3日后决定;补助金额5000元以上由城区中心上报市社保中心审批3日后决定。

敬请参考:《失业保险条例》第19、20条

第6日提醒

足额、按时缴纳保费,能为未来的生活多带来一份保障。

失业保险是对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制度,它在失业人员的生活上、精神上都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但是,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都是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机构也不是营利性的机构,因此足额、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不仅仅是为个人未来生活的保障而做出的行为,而且也是每个公民作为社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我国法律对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方面明确了这些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的范围加以明确。具体讲,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主体。缴纳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的形式进行,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另外,由于社会保险费的特殊性质,不得减免社会保险费的金额,这既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体现,同时,也表明社会保障的制度性。目前,有关的社会保险是以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的。值得一提的是,失业保险费的金额的多少往往与本人工资的多少相联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失业保险的范围。

敬请参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4、12条

第7日提醒

在缴纳保险费之后,缴费人有查询、监督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相关工作的权利。

社会保障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事业,也是关系到弱势群体利益、社会安定有序的事业,只有做好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真正实现其保障社会的作用,才能体现其存在的价值。为此,我国法律对社会保障工作中形成的资金的使用、保存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作为失业保险费缴纳人的每个公民,可以说是与社会保障有密切关系的主体,他们对于利会保障工作开展的好坏更有发言权。从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到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缴费个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双方之间也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缴费是缴费个人最主要的义务,缴费个人因为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得到保障,而缴费人的权利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机构的义务得到体现。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有权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权利,查询缴费记录的权利、领取账户通知单的权利。此外,作为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所在单位也应接受缴费人的监督。

敬请参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6、17、21条

第8日提醒

社会保障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事业,决不允许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

在缴纳失业保险费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缴费个人、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都参与其中。但是,只有每一方都尽职尽责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整个过程才能顺畅进行。对于缴费单位来讲,它的主要责任应当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办理失业保险所需的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资料,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创造条件。缴费单位承担这样的职责,一方面取决于它所处的中间位置,使它成为联系职工和社会保障机构的中间人;另一方面取决于它承担此种职责的有利之处。缴费单位在缴纳失业保险费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使得缴费单位一旦不履行职责,将严重影响职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利益或工作,因此,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缴费单位不履行职责的情形规定了处罚的办法。概括起来,缴费单位不履行有关的登记义务、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性质不同的行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敬请参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24条

第9日提醒

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议,必要时也可以提起诉讼,这条原则在缴纳保险费时也是适用的。

以往,人们总是认为“民告官难上加难”。但是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入,人们越来越注意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即使对方是政府部门或其他的行政机关,有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坚持以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在与行政机关的交锋中,普通百姓一度显得有些苍白无力,但是随着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更多的公平与正义出现在涉及行政机关的纠纷的处理中。1999年4月颁布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因此,作为行政机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也应受《行政复议法》的约束,一旦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他们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敬请参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条

第10日提醒

居安思危,保险离您的生活其实并不遥远,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员,了解什么是保险对快乐生活很有必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保险与普通百姓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如从2002年2月1日起,******公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五个新制定或修改的条例开始施行。其中,新制定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我国人世有关承诺的内容,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这表明大量有经验、有实力的“洋保险”将会进入我国。事实上,人们加大对保险的关注最根本原因应该是保险正在成为人们生活的一种保障方式,因为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成为一种趋势,人们只有通过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购买商业保险,才能在遭遇风险时得到全面的保障。这里提到的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和别的合同一样,保险合同有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当事人,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保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对投保人遭受的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

第11日提醒

要想处理好保险事项,必须先对保险合同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