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人生提醒:法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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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和睦家庭法维护(3)

在对收养人规定的条件中,收养人的年龄是其中重要的一条。不难理解,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被收养人的利益,使“收养应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与成长”的原则能实现,同时,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对被收养人也是一种维护。一般来讲,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但是,如果收养人是无配偶的男性,想要收养女孩,除要符合收养人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收养人是30周岁且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的男性,想要收养女孩,那么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只能得到否定的答案。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9条

第22日提醒

一些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的收养比较容易,譬如有亲戚关系的人之间的收养。

收养对被收养的孩子和社会都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本身就有亲戚关系,那对被收养人的成长无疑会更好,法律对于这类收养是一种支持的态度,表现在法律放宽了这类收养中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具体讲就是:如果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不满14周岁的未成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以及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的限制。如果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不受前三项条件的限制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需注意的是: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的,可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即抚养与收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7、17条

第23日提醒

为了孩子灿烂的明天,送养有时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孩子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必须双方自愿,如果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找不到时也可以单方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监护人只有在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时,才能送养未成年人;对未成年的孤儿,监护人只有在征得有抚养义务人同意时,才能送养未成年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不得泄露。只有依法进行的送养与收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5、10、11、12、13、18、19、22条

第24日提醒

收养要进行登记,不同情形登记机关也不同。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登记机关是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机关是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登记机关是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登记机关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则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在登记前进行公告,公告满60日的,视为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此外,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敬请参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

第25日提醒

合法的收养会改变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提出申请,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间的关系变化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其他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随养父或养母的姓,也可经协商后仍保留原来的姓氏。对于收养,在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之后,原本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就建立了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亲属关系。此后,收养人应履行法定义务养育子女和养子女,否则,也会因对养子女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而养子女,也应像对生父母一样对待养父母。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24条

第26日提醒

有血缘的父母子女之情无法改变,依法形成的收养关系则可改变。

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虽然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前不能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的,可以解除,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其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遗弃及其他侵害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送养人达不成协议的,可诉至人民法院。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诉至人民法院。收养关系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自行恢复到收养关系成立以前的状况,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其他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否恢复,要看当事人的意愿。由此可见,在确有应当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其中,当事人各方的意愿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6、27、28、29条

第27日提醒

养父母的付出不应是无代价的,养育之情也应当感恩图报。

收养关系存在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应像亲生父母子女一样地生活,彼此之间不可避免地在经济上发生各种关系,因此,当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仍可能有经济关系,为解决此类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即使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由养父母养大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有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所付出的教育费和生活费。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所付出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因养父母有虐待、遗弃养子女行为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除外。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0条

第28日提醒

爱心处处有,不分肤色与国籍,外国人也可在我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国及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因法律不一致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应通过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提交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在华工作或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也可以在华收养子女。外国人及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应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是法律认可的行为,因为对未成年人的收养应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而不应仅仅因为收养人是外国人,就将其拒之门外。

敬请参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4条

第29日提醒

外国人如果要在华收养子女,必须要遵循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提交的资料有“六证二书”,即跨国收养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情况及病史、收养动机、适于照顾儿童的特性等)、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在华工作或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应提交的资料为跨国收养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情况及病史、收养动机、适于照顾儿童的特性等)、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在华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敬请参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4条

第30提醒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对登记手续的了解不可少。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共同来华办理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的,应提交由所在国公证和认证的委托书;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订立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登记时,要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提供: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和收养人身份证件、照片,送养人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照片。收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并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只有办理合法的手续,收养关系才能建立。

敬请参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9、10条